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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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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保护?范围等边侧的民【用建筑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风景旅》游、市政管线、【消防环保、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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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相邻东西边界处】不,宜布:置,东西向居住建筑【
《 由高、多—、低层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 (一)《。建筑物东西》向及南侧为多—层建筑?的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实行对等退!让原则;
— (二》)北侧相邻用地为】规划或?待改造的居住用地时!南侧中高层》、高:层建筑退让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规定日》照间:距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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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边界外侧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放空间或确定】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区及用地!。边,界,不规则的地区、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功能使用;
】
? (四)《地下建筑《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O.7倍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边界或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最低不】应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
第四十》条 建筑《退让道路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满足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定;
【 (二)后退】计算点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最外】墙面线;
】 (三?。)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设施(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面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且》后退绿线《距,离不应小于2—0米;且符》合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
》
(四)【。主次:干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增加5米《执行;?
? (?五)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其!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
(六【)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技术论证》但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 (七)建筑【的雨蓬、基础、【台阶、?围墙及?其附属设施应根据城!市,景观要求退让;【
? :。(八)围墙、门卫】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建筑红线与道路红!线距离?的1/3
—
第四十一条【。 建筑后退铁路【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城际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50米《;
》 (二)《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20米—;
(三)!。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5米;
【 (四)铁》。路,两侧:围墙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应大?于3米
》。
第四十》二条: 建筑后退》非沿路架空的—。专用电力《高压走廊的电—力线的?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 ?(一:),。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建建:筑;
《。。 (二)建筑物!。。退让非沿路架空的专!用电力?高压走廊《电力线边导》线的距离《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其【距离为
】 1-10KV 】 :。 5米;
【
: 35-11】0KV — 10米《。;
? ,。 1《54-33》0K:V 1《5,米; ?
? ?5,。00K?V — : 20《米
—。(三)?沿道路架设高—压线应满足城—市电力规范》与建筑物距离—应满足下《表要:求
【。
,
!。 线》。。路电压(KV)【
【。 〈1》
《。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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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6—6-110
【 220!
? 《 3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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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距离【(M)1.0—
?。 : 1.》5
?。 《 3?.0
【 , 4.0
! 5》.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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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规定外按下列【要求确定
— (—一,)建筑高度在24】M(含)以下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应小于5!米;
—。 , (二)建—筑高度在2》4,M以上的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组》织专家论证确定【
?
》第四:十四条 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的宽:度须符合以下规【定
【 (一)高速路【国道两?侧各:不宜小于《50米;
【 : (?二)一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20米;—
: , 《(三)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10米!。;
》 : (四)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 (?五)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隔离带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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