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宜成?片开发
《
: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表一】 ,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
? 建筑【容量
】。 《类,型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 , 居住建!筑
? 低层
!
? , 2《5%~30%
【
:。 : 0.5—~0:.8
《。 ?
《
】 ?多层
! 22%~2—8%
】 ,。 1.2~1—.8:
《 :
—
【 高层?
! (中高层》。)
【 18《%~24%
】 《 2.?0~3.5
【
》
【 商业】、办公建筑
】 (】含旅馆建《筑)
! 多层
! 35《%,~55%
—。。 2.】0~:2.:5
】
: ?
,
— 高:。层
《 30【%~:。4,5%
— 3.—0~8.0》。
》
》
《 工业】建筑
! ?(,一般:通用:厂房)
》 【 仓储建《。筑
:
≥0!.5
—
【
《 注1.—居住建筑密》。度,。、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
》 ? 2【.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
《 《 《3.本表《指标:不含半地《。。下、地下层面积;】
,
《 》 4、《工业建筑《容积率?除满足?本表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
? 》(,。一)单个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应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组《织专家论证综合分】析后确定《;
:
: , ,(二)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含):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三)?。当建设项目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一》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第十七—条 对未列入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
,
第【十八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10!00平方米;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
! :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
【
,
?
第十九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二!十条 现《有建筑基地已—达到:本规定建筑容量【指标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为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等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环境组《织,专家论证后合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