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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宜成?片开发 《 :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表一】 ,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 ? 建筑【容量 】。 《类,型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 , 居住建!筑 ? 低层 ! ? , 2《5%~30% 【 :。 : 0.5—~0:.8 《。 ? 《 】 ?多层 ! 22%~2—8% 】 ,。 1.2~1—.8: 《 : — 【 高层? ! (中高层》。) 【 18《%~24% 】 《 2.?0~3.5 【 》 【 商业】、办公建筑 】 (】含旅馆建《筑) ! 多层 ! 35《%,~55% —。。 2.】0~:2.:5 】 : ? , — 高:。层 《 30【%~:。4,5% — 3.—0~8.0》。 》 》 《 工业】建筑 ! ?(,一般:通用:厂房) 》 【 仓储建《。筑 : ≥0!.5 — 【  《   注1.—居住建筑密》。度,。、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 》   ?      2【.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 《    《    《3.本表《指标:不含半地《。。下、地下层面积;】 ,  《     》  4、《工业建筑《容积率?除满足?本表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 ?    》(,。一)单个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应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组《织专家论证综合分】析后确定《; :  : , ,(二)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含):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三)?。当建设项目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一》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第十七—条 对未列入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 , 第【十八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10!00平方米;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 !  :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 【 , ? 第十九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二!十条 现《有建筑基地已—达到:本规定建筑容量【指标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为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等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环境组《织,专家论证后合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