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229-2019 建标库

8.3  电气设备间通风

8.3.1  油断路器室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2次计算。火灾时,通风系统电源开关应能自动切断。

8.3.2  厂用配电装置室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通风设备应与其联锁,当出现火警时应能立即停运;

    2  当几个屋内配电装置室共设一个通风系统时,应在每个房间的送风支风道上设置防火阀。

8.3.3  变压器室的通风系统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分开,变压器室之间的通风系统不应合并。具有火灾探测器的变压器室,当发生火灾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自动切断通风机的电源。

8.3.4  蓄电池室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室内应保持负压,排风管的出口应接至室外;

    2  排风系统不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合并设置,排风应引至室外;

    3  当蓄电池室的顶棚被梁分隔时,每个分隔处均应设吸风口,吸风口上缘距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1m;

    4  设置在蓄电池室内的通风机及其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5  当蓄电池室内未设置氢气浓度检测仪时,排风机应连续运行;当蓄电池室内设有带报警功能的氢气浓度检测仪时,排风机应与氢气浓度检测仪联锁自动运行;

    6  蓄电池室的送风机和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当送风设备为整体箱式时,可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个房间。

8.3.5  采用机械通风系统的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当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通风机电源。通风系统的风机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