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空气调节
8.2.1 当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等房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火灾后的机械排风系统,排风量应按房间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6次计算,排风机宜采用钢制轴流风机。
8.2.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防火阀,防火阀动作温度应为70℃。
1 穿越重要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2 穿越通风空调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防火分区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2.3 穿过墙体或楼板的防火阀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道保温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穿过处的空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8.2.4 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机、回风机应与消防系统联锁,当出现火警时,应能立即停运。
8.2.5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口应远离废气口和其他火灾危险区的烟气排气口。
8.2.6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风机联锁,并应设置欠风超温断电保护措施。
8.2.7 通风空调系统的风道及其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挠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制作。
8.2.8 空气调节系统风道的保温材料、冷水管道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