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7.3.1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 主厂房(包括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运转层,煤仓间各层,除氧器层,锅炉燃烧器各层平台,集中控制楼);
2 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屋内高压配电装置(有充油设备),脱硫控制楼,吸收塔的检修维护平台;
3 屋内卸煤装置、碎煤机室、转运站、筒仓运煤皮带层;
4 柴油发电机房;
5 一般材料库,特殊材料库。
7.3.2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脱硫工艺楼,增压风机室,吸风机室,屋内高压配电装置(无油),除尘构筑物,室内贮煤场、运煤栈桥,运煤隧道,油浸变压器室,油浸变压器检修间,供、卸油泵房,油处理室,循环水泵房,岸边水泵房,灰浆、灰渣泵房,生活、消防水泵房,综合水泵房,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取水建(构)筑物,冷却塔,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启动锅炉房,推煤机库,供氢站(制氢站),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热工、电气、金属实验室,天桥,排水、污水泵房,污水处理构筑物,电缆隧道,材料库棚。
7.3.3 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表7.3.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