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229-2019 建标库

7.2  室外消防给水

7.2.1  厂区内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7.2.2  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2  点火油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3  露天煤场的消防用水量应不少于20L/s;

    4  液氨区的消防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式水喷雾冷却水量与移动消防冷却水量之和计算;

    5  消防用水与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在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时,应确保消防用水量(消防时淋浴用水可按计算淋浴用水量的15%计算)。

7.2.3  主厂房、液氨区、露天贮煤场或室内贮煤场、点火油罐区周围的消防给水管网应为环状。

7.2.4  点火油罐宜设移动式冷却水系统。

7.2.5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液氨区及露天布置的锅炉区域,消火栓的间距不宜大于60m;液氨区应配置喷雾水枪。

7.2.6  设在道路中并高出路面的室外消火栓与阀门启闭装置,宜设置防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