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229-2019 建标库

7  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7.1  一般规定

7.1.1  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燃煤电厂的设计同时进行。

7.1.2  单机容量125MW机组及以上的燃煤电厂消防给水应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单机容量100MW机组及以下的燃煤电厂消防给水宜采用与生活用水或生产用水合用的给水系统。

7.1.3  消防给水系统应保证任一建筑物的最大消防用水量并保证其最不利点处消防设施的工作压力。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具有高位水箱或稳压泵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7.1.4  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发生火灾的次数及一次最大灭火用水量计算。建筑物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7.1.5  厂区内应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消防给水系统可合并设置。

7.1.6  机组容量为50MW~150MW的燃煤电厂的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电缆夹层、控制室、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屋内配电装置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主厂房为钢结构时,应按表7.1.8配置火灾探测器和固定灭火系统;

    3  封闭式运煤栈桥为钢结构时,应设置应设置开式水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容量为90MV·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系统。

7.1.7  机组容量为200MW及以上但小于300MW的燃煤电厂的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建(构)物、设置场所和设备应按表7.1.7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主厂房为钢结构时,应按表7.1.8配置火灾探测器和固定灭火系统;

    3  封闭式运煤栈桥为钢结构时,应设置开式水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容量为90MV·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系统。

7.1.8  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燃煤电厂的主要建(构)物、场所和设备应按表7.1.8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固定灭火系统。

7.1.9  运煤栈桥及运煤隧道与转运站、筒仓、碎煤机室、主厂房连接处应设防火分隔水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