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229-2019 建标库

6.4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6.4.1  锅炉点火及助燃用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6.4.2  从下部接卸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统。甲、乙类油品油罐车的卸油必须采用密闭方式,并采用快速接头连接。

6.4.3  加热燃油、燃油管道伴热、燃油管道蒸汽清扫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且不应超过250℃。

6.4.4  燃油系统在需要加热时,应有控制油品温升的措施。油罐内加热后的燃油温度应低于其闭口闪点10℃以上。

6.4.5  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卧式油罐的通气管上应装设呼吸阀和阻火器,储存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卧式油罐应设置通气管,丙A类油品应装设阻火器。

6.4.6  油罐应有油位测量装置和高油位报警器。油罐还应设置降温措施。

6.4.7  油罐的进油管宜从油罐的下部进入,当工艺布置需要从油罐的顶部接入时,进油管宜延伸到油罐的下部。

6.4.8  油罐区卸油总管和供油总管应布置在油罐防火堤外。油罐的进、出口管道,在靠近油罐处和防火堤外面应分别设置隔离阀。油罐区的排水管在防火堤外应设置隔离阀。

6.4.9  进出油罐防火堤的各类管道宜从防火堤顶跨越。当需要直接穿过防火堤时,管道与防火堤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塞,当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还应在堤体两侧1m范围内的管道上采取绝热措施;当直径大于或等于32mm的可燃或难燃管道穿过防火堤时,除填塞防火封堵材料外,还应设置阻火圈或阻火带。

6.4.10  油泵房应设在油罐防火堤之外,并与防火堤有足够的防火间距。油泵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安装通风设备和可燃气体报警器。

6.4.11  容积式油泵出口应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排出管应接至油罐与油泵之间的回油管道上,回油管道不应装设阀门。

6.4.12  燃油管道宜架空敷设,且应布置在热力管道的下方。当受条件限制时可采用地沟或直埋敷设。采用地沟敷设时,应进行分段封堵;采用直埋时,必须设置检漏设施,并对管道进行防腐处理。当燃油管道穿越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6.4.13  燃油管道及阀门应采用钢质材料。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油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严禁采用填函式补偿器。燃油管道法兰垫片应选用耐油垫片,严禁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包括耐油橡皮垫)和石棉垫。

6.4.14  燃油管道阀门的执行机构宜采用气动。采用电动阀时应采用防爆型的电动执行机构。

6.4.15  燃烧器油枪接口与固定油管道之间,宜采用带金属编织网套的波纹管连接。

6.4.16  在每台锅炉的供油总管上,应设置快速关断阀和手动关断阀。当多台锅炉的回油接至一根回油总管时,每台锅炉的回油总管上应设置快速关断阀和手动关断阀。

6.4.17  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4.18  在装设波纹管补偿器的燃油管道上宜采取防超压的措施。

6.4.19  油系统的卸油、贮油及输油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