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锅炉煤粉系统
6.2.1 原煤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煤仓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煤,几何形状和结构应使煤能够顺畅自流;原煤仓的顶部应消除死角空间,其上部应设置排气装置;原煤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 圆筒形原煤斗出口段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0.7,下口直径不宜小于600mm,原煤斗出口段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对于循环流化床锅炉不应小于70°;非圆筒形结构的原煤斗,其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5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对于黏性大、高挥发分或易燃的烟煤和褐煤,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6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70°;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非圆筒形结构的原煤斗,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70°;相邻两壁交角的内侧应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应小于200mm;
3 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原煤仓,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6.2.2 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粉仓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粉,几何形状和结构应使煤粉能够顺畅自流;煤粉仓的顶部应消除死角空间;煤粉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 煤粉仓应封闭严密,任何开孔必须有可靠的密封结构,不应使用敞开式煤粉仓;煤粉仓的进粉和出粉装置必须具有锁气功能;
3 金属煤粉仓的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5°,相邻两壁间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60°,相邻两壁交角的内侧应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应小于200mm;
4 应在煤粉仓的上部设置惰性介质引入管的固定接口;
5 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对金属煤粉仓外壁应采取保温措施,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煤粉仓,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6 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具有整体坚固性和严密性;煤粉仓上设置防爆门时,煤粉仓应按最大爆炸压力不小于40kPa和30kPa负压设计;
7 煤粉仓应设置测量煤粉温度、粉位和吸潮、放粉等设施;
8 除无烟煤以外的煤粉仓应有防爆设施。
6.2.3 在任何锅炉负荷下,送粉系统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粉管道满足下列流速条件时允许水平布置,否则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45°:
1) 热风送粉系统:从一次风箱到燃烧器和从排粉机到乏气燃烧器之间的送粉管道,流速不小于25m/s;
2) 干燥剂送粉系统:从排粉机到燃烧器的送粉管道,流速不小于18m/s;
3) 直吹式制粉系统:从磨煤机到燃烧器的送粉管道,流速不小于18m/s。
2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煤粉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6.2.4 煤粉系统的设备保温材料、管道保温材料及在煤仓间穿过的汽、水、油管道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2.5 磨制高挥发分煤种的制粉系统不宜设置系统之间的输送煤粉机械;必须设置系统之间的输粉机械时应布置输粉机械的温度测点、吸潮装置。
6.2.6 锅炉及制粉系统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步应采用格栅板平台。位于煤粉系统、炉膛及烟道处的防爆门排出口之上及油喷嘴之下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
6.2.7 煤粉系统的防爆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粉系统设备和其他部件按小于最大爆炸压力设计时,应设置防爆门;
2 磨制无烟煤的煤粉系统以及在惰性气氛下运行的煤粉系统,可不设置防爆门;
3 防爆门动作时喷出的气流,不应危及附近的电缆、油气管道和经常有人通行的部位;
4 防爆门引出管爆炸喷出物的周围不应有可燃材料;
5 煤粉仓防爆门的引出管应引至室外。
6.2.8 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应不大于表6.2.8的规定。
6.2.9 磨制混合品种燃料时,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应按其中最易爆的煤种确定。
6.2.10 采用热风送粉时,对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及以上的烟煤及贫煤,热风温度的确定应使燃烧器前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超过160℃;对无烟煤和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以下的烟煤及贫煤,其热风温度可不受限制。
6.2.11 当制粉系统设置有中间煤粉储仓时,宜设置该系统停止运行后的放粉系统。
6.2.12 对爆炸感度高(挥发分高)和自燃倾向性高的烟煤和褐煤,采用中速磨煤机或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时,宜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和磨煤机(分离器)后介质温度变化梯度测量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