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燃煤电厂工艺系统
6.1 运煤系统
6.1.1 不同种类的煤应分类堆放,相邻煤堆底边之间应留有不小于10m的距离。
6.1.2 贮存容易自燃煤种的煤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悬臂斗轮堆取料机时,回取率不宜低于70%,煤场的布置及煤场机械的选型应为燃煤先进先出提供条件;
2 贮煤场应定期翻烧,翻烧周期应根据燃煤的种类来确定;
3 条形煤堆堆放时宜分层压实;
4 室内条形煤场应具备处理自燃煤的条件;
5 应设置煤堆喷水降温设施;
6 室内贮煤场应采取通风措施。
6.1.3 贮存容易自燃煤种的筒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设置筒仓旁路系统;
2 宜采用先进先出型式;当不能实现先进先出时,应设置定期清仓措施;
3 应设置防爆、温度监测、烟气监测和可燃气体浓度监测装置;
4 贮存耗煤量7d及以上的褐煤时,宜采取惰化保护措施;
5 贮存耗煤量10d及以上的容易自燃的烟煤时,宜采取惰化保护措施。
6.1.4 设计煤斗、落煤管时应采取防撒和防积煤措施。
6.1.5 用于输送容易自燃煤种的输送带和导料槽的防尘密封条应采用阻燃型。卸煤装置、筒仓、混凝土或金属煤斗、落煤管等的内衬应采用不燃材料。
6.1.6 燃用容易自燃煤种的电厂从贮煤设施取煤的第一条带式输送机上应设置明火煤监测装置。当监测到明火时,应有禁止明火进入后续运煤系统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