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建筑间距控》制 《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 第十六条 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其日照》计算为Ⅲ类》气候:区(大寒日早上8:!0016:》00累?计东经109度1】1分北纬27度【43:分)新城《区应保证《被遮挡居住建筑【。。大寒日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标准旧《城区改建项目—内新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它相》关规定 — ,。 第十七条! 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 《 ?   ? (一)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 【 :   《  :1.南北《向布置?的建筑新城区不小于!南,向建筑高度》的1倍;《旧城区不小于南【向建筑高度的0.】。8倍;   !  2.东西向布】置的建筑新》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5倍:;旧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5倍; 】    3.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四换》算, ?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  表!四 : ? , 】 ?。 方 位】 : ? 0°~—1,5°(?含) 》 1—5,°~30°(含) ! — 30°~》45°(含) 】 4【5°~?60°(《含) ? 《 6《0,°~90《。°(含) — 【 ,。。 : ? 折减系数! , 1.!0L 《。 》 0.9L ! 0.—8L 【 ?0.:9L: 【 0.?95:L 【  !   ?备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 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 :      —     2.【L为铜仁市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 ? ?  :  :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 , ,        】4.日照间距—以南侧建筑高度【计算 ?     (二!),相互垂直的居住【建筑: 《   》  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在13!米以下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且《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山!墙进深大于13米小!于15米《的,不开窗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进深大于—15米?的山墙?。开窗或?进深大于1》3米:的山墙?开窗开窗时应按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 ?   ?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居住建筑间【距 : :。     1.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等于15】°时: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     2.】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小于或等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3【。.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大!于,4,5°小于或等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  ?   4.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4《5°小于或等于9】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相》互垂直布置间—距规定控《制; 《     5【。.,当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相应加》大间距 【    《(四)山墙与山【墙,之间的建筑间距 !。     —两山:墙均开?窗时:,间距不低于6米】但山:墙开窗面的》比例不得超过1【0%;仅一面开【窗时,间距不低【于4米? — 第十《八,条 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1;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九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 》  :。。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南!北,向都是高层建筑【,南向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时,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4米—,新:城区不低于28米】;   【  2.南北向【都是高层《建筑,南向》建筑面宽《大于4?0米时,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6米, 新【城区不低于30【米,; 《     3—.,东西:。向都是高层建筑,】两栋:建筑面宽都小于或等!于40米时,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0米,新城区不【低于24米; !  :   4.东—西,向都是高层建筑的】,,任,一栋:建筑面宽大于4【0米时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4米, 新城】区不低于28米【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高》层居住建筑在北向】,南面为中高层【及,以下居住建筑时,】旧城区改造不低于】18米,《新城区不低于2【。0米; 【    2》.高层居住建筑在南!向,北面为中高层及!以下居住建筑时【, :南向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0?米,新城《区不低于24米; ! :  :   3.高层居】住建筑?在南向,北面为【中高层及《以下居?住建筑时《,南向建《筑面宽大《于40米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4米?,新城区不低于2】。。8米;?   —  4.《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中—高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旧城区【改造不低于18【米,新?城区不低于2—0米 《     (三)!山墙与山墙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照防火要求控—制 — 第《二十:条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三》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南北!向,的其最小值为—18米;  !   2《.东西向的其最小】值为13《米   【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9米; —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照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6米?; 《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根据日照、消防、卫!生要:求控制  】。   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 第二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  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东、南、西侧时,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控,制; 《   《  2.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或,东西侧的,》按第二十条控制 ! 《 :第二十二条》 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     》1.除应防止无地质!灾害:影响外?还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    】 2.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   《。  :3.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 ,。 第二十三条!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第二!十四条 超高【层建筑、其它—非住宅建筑以—及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