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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 第六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 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的地块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参照—表一执行《 ?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表一 】 》 【 ,。   《        】 ,。   控制范—围 ! ,     —    《控制指标 【。 建!筑性质高度 ! 旧城区】 : : ? 新城区 【 》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 , ? : 低【层住宅?(1~3层) 【 4】5, ? ? 1.《5 】 4:0 ? 1.】2 ! 】 多层住宅(!4,~6层) ! 35 —。 【2,.4: 3!2 【 2.2》 【 》 《 : 中?高层住?宅(7~9层—) 】 ,32 ? 3】.,0 】 ,28 — 2》.6 】 — 】高层住宅(10层】以上) 《 , 30 ! 9】。.0 《 》。 25 —。 《 7.?。0 : 《 】 公】共建:筑(高度《24米以下) 】 4【。5 【 3.《。5 !。35 》 《 2:.5 ? —。 】 , 高》层公建 》 — , (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 】 》 :4,0 !10.0《 , — 30 — 8.【0 — 》 ,。 , 《 ? 低层厂《房及库房 【。 ? / ! / — ? 45 — 1【.5 ? , , 】 ? :。 多》。层,厂房及库房 【 —/ 》 / — 4】0 《 2.0】 — 》 【 公共《。绿地 — 参照公【园,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 】     备注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均为上限值; !    》       2】.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内的地—块当用地范围内确需!。建大型商业或—公共建筑时其最【大建筑密度不得超】过,60:%;    !。       3.!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       ! ,   ?4.旧城《区指西外环道路以】西可用地范围内、】。市,府路:以北:可用地范围内、环】东,路、渝怀铁路—。线以西可《用地:范围内、清水塘【收费站以南围合的城!区范围的建》设用地的区域(【。。详见附录三)— 】第八条 对旧城】区局部地段》拆,迁,量较大?。的地块及棚户—区改造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其建筑容积率可【在本规定表》一规定指《标的基础上增—加2%?。。~30%表二 【     》容积率增加系—数控制表《 , 【 ? 表:二 】 》。 《 《用,地面积(S) 】 》 增加比例》 》 ? 【 100!0㎡≤S<300】0,㎡ 》 : ?≤30% 【 ? 】 3【。000㎡≤》S<50《00㎡ 【 : ≤《25% ! 《 【 5000【㎡≤S<1000】0㎡ 】 ≤《20% 》 — , ? 【 10000㎡≤】。S<15000㎡ ! ,。 ?。 ≤15% ! 《。 , 【。 15!000?。㎡≤S<《2000《0㎡ ! ≤10%— 】 ? 》。 2000】0㎡≤S<》30000㎡ !。 《 ≤5%》 !。。。 《 3】0000㎡≤S<】50000㎡ ! 》 ,≤2% 【 ? ! 第九条 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军《事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和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 ,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 第十一条【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3.危房!改,造、修建等; 【 ?    4.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取得后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奖《励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可按表三!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 ,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 表《三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 》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 》 《 【FAR<2》 【 2:.0 【 《 , ! 2≤FAR<4 ! , 3.】。0 】。 ? : :。 ? 4≤FA【R,<6 》 4.【0 】 》 】FAR≥6》 5!.0 《 】。 《    备注1.】。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进深在退让原规!划确定的建筑红线基!础上再进行退让5】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与地面高差】不大于?5米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表一中住宅—建筑的指《标执行 《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