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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 ,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 第?七条 ?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的地块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参照表】一执行 》   ?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表一! , :。 : : 《。 —  《  :      —     控制范】围, !     —    《。控,制指标 》 【 , 建筑性质》高度 ? — 旧城区》 — 新《。城区 《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低层!住宅(1~3层【) ? 45 ! 1.!5 】 ,。40: :。 , 1.2】 》 】 《 多层住—宅(4~6层—。。) : — 35 — : 2.4— 《 32 】 2.】2 】 , , —。 《 中高层住宅—(7~9层)— ? 》32 — 3.—0 】 28? 《 ? 2.?。6 ! 《 高!层,住宅:(10?层以上) ! 30 【 《 :。。9.0? 》 25 ! ? 7:.,。0 《 , 《 ! , , ,公共建筑(高度24!米以下)《 , 4】5 : ? 3.5 ! —35 》 ? 2.5 】 【 ! 高层公建 】 【(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 — : ,4,0 — 10》.,0 ? ? 30 】 8.0】 》 》 【。。 ?低层厂房《及库房 — /—。 —。 / 【。 4》5 《 》1.:5 : — ! 《多层厂房及》库房 《 / 】 / ! 【40 【 2.》0 【 】 公共绿!地, 【 参照公园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 , —  】   备《注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均为上限!值;: 《 ,。 ,     》 , , ,2.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内的!地块:当用:地,范围内确需建—大型商业或公共【。建筑时其最大建筑密!度不:得超过60%;【      !     3.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     》    4》.旧城区指西外【环道路以《西,可用地范围内、【市府路以北可用地】范围内、环东路、渝!怀铁路线以西可用】地范围内、清水塘收!费站以南围合的城】区范围的建设用地】的区域(《详见附录三) 【 【第八条 》对旧城区局部—地段拆?。迁量:较大:的地块及《棚,户区改?造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其建【筑容积?率可在本规定表【一规定指标的—基础上增加2%~】30%表二 —     容积【率增加系数》控制表 》。。 》 表二【 《 】 用!地,。面积(S) 】 》增加比例《 —。 】 — 1000㎡≤S】<3:00:0㎡ ?。 《 ? ≤30% 【 《 ! 》3,0,。00:。㎡≤S<5000】㎡, 【 ≤25》。% — 》 《 ? :。 500《0㎡:≤S:。<1:0000㎡ 】。。 ? ≤2》0%: 》 — — 10000】㎡≤S?<1500》0㎡: 】。。 ≤15%》 《 》 》 ? ?15000㎡—≤S:<20000—㎡ 】。 ≤10% 【 ? ! 《 , 20000㎡≤!S<:300?0,。0㎡ 】 ≤《5% — —。 】 , 3:。0,000㎡≤》S<:。50000㎡ 】 【≤2% 【 《 ! 第九条《 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军【事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和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 第十【一条: ,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3.危房改造、修建!等; 》     4.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取得后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奖励!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可按】表三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 表三】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 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 ! , , FAR<2! , 2.!0 》 , — — 2《≤FAR《<,4 : : ? 3.《0 《 — 】 4≤F—AR<6 】。 4》.0 ? 》 ! FAR≥!6 》 ? 5.0 ! 《   【  备注1》.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进?深在退让原规—划确定的建筑红【线基础上再进行退让!5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与《地面高差不大—于5:米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    》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表一中住宅建筑】的指标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