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 第六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 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的地块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参照表一执行【  《。 ,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表:一 ? 】 !     》    《  :    控制范围】 【  》       【。。控制:指标 —。 》 , 建筑性质》高度 !。。 旧城区 】 ? 新城区— 《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 《 ,。 低层住《宅(1~3层) 】 , 4【5 : 》 1.《5 ? , , 40 【 — 1:.2 》 : , :。 】 多层—住宅(4~》6层:), 【 35 ! 2.《4 】 3:2 : — ,2,。.2 《 》 — 【。中高层住宅(7~9!层): 】32 — 3.0【 : 《 28《 ? 《 2.6 】 , 《。 — 《 高层住《宅,(10层以上—) 《 30 】 【9.0 【 :。 25《。 — 7.0 — 【 ! 公共》建筑(高《度2:4,米以下) 》 4】5 】 3.5《 3!5 : 《 , 2?.5 《 , :。 《 》。 ?。 : 高:层公:建 》 —(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 】 40 】 —10.0 》 : 30【 : 8.0!。 — — 【 低层厂房及库【房, ? 》/ 《 / 【 45! :。 ,。 1.【5 》 》 , ! 多层厂房及库房 !。 , : , / — 《 / 》 》 40 】 , 2?.0 !。 ? ! 公共绿《地 — : ,参照公园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 — , ,   备注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均】为上限值; !      —    2》.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内的地块当用—地范围内确需建【。大型商业或》公共建筑时其—最大建筑密》度不:得超过60%; !      【。   ?  3.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       【   4.旧城【区指西外环道—路以西可用地范围】内、市府《路以北可用地范【围内、环东路、【渝怀铁路线以西可用!地范围?内、清水塘》。。收费:站以南围《。合的城区范》围的建设用》地的:。区域(详见附录三】) : 第】八条 对旧城【区局部地段》。拆迁量?较大的地块》及,棚户区改造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其建筑》容积率可在本规定表!。一规定?指标的基础上增【加,2%~30%表【二  《   容积率增加系!数控制表《 《 : 表二】 , 》。 【 《 , 用地《面,积(S?) 】 增加比例 !。 】 , : —10:0,0㎡≤S<》30:00㎡ 《 — ≤30》。% : 】。 ? 《 : 30《00㎡?≤S<?5,00:。。。0㎡ 【 ≤25% ! ? 》 :。。 : 5】。000㎡≤》S<10000㎡】 【 :≤20% !。 《 《。 10!000㎡《≤S<15》。0,00㎡ —。 《 ≤15%— 【 — 1】5,000㎡≤》S,<200《00㎡ 》 ≤1!0% ! 《 《。 2000!0㎡≤S<3000!。0㎡ 【 ≤》5% 《 , ? : 【 300】。0,0㎡≤S<》5,0000㎡ 】 , ≤2%】 , — ? 《 , , 第九《条 ?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军事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和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第,十条 ? 建设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第十一条 》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危房改造、修】建等;?     4!.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 ,第十二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取得后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奖励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可按表三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  :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 表三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 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 ! : FAR<【2 — ?2.0 》 《 — ? , : 2≤FAR<】4 《 3.0 ! 】 】 4≤FAR<!6 【 4.0》 — 【 《。 FAR≥6】 》 5.0 】 , ? —。。     备注】1.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进【。深在:退让原?规划确定的》建筑红线基础—上再进行退让5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与!。地面高?。差,不大于5米》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 ,    《   ? ,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表一中!住宅:建筑的指标执行 】。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