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
,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
第?七条 ?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的地块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参照表】一执行
》 ?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表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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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控制范】围,
! — 《。控,制指标
》
【 , 建筑性质》高度 ?
— 旧城区》
— 新《。城区
《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低层!住宅(1~3层【)
? 45
!
1.!5
】 ,。40:
:。 , 1.2】
》
】
《 多层住—宅(4~6层—。。)
:
— 35
— : 2.4—
《 32
】 2.】2
】
, ,
—。 《 中高层住宅—(7~9层)—
? 》32
— 3.—0
】 28?
《 ? 2.?。6
! 《
高!层,住宅:(10?层以上)
! 30
【 《 :。。9.0?
》 25
! ? 7:.,。0
《 ,
《
! , , ,公共建筑(高度24!米以下)《
,
4】5
:
? 3.5
! —35
》 ? 2.5
】
【
! 高层公建
】 【(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
— : ,4,0
— 10》.,0
? ? 30
】 8.0】
》
》
【。。 ?低层厂房《及库房
— /—。
—。 /
【。 4》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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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层厂房及》库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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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2.》0
【
】 公共绿!地,
【 参照公园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
,
—
】 备《注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均为上限!值;:
《 ,。 , 》 , , ,2.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内的!地块:当用:地,范围内确需建—大型商业或公共【。建筑时其最大建筑密!度不:得超过60%;【
! 3.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 》 4》.旧城区指西外【环道路以《西,可用地范围内、【市府路以北可用地】范围内、环东路、渝!怀铁路线以西可用】地范围内、清水塘收!费站以南围合的城】区范围的建设用地】的区域(《详见附录三)
【
【第八条 》对旧城区局部—地段拆?。迁量:较大:的地块及《棚,户区改?造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其建【筑容积?率可在本规定表【一规定指标的—基础上增加2%~】30%表二
—
容积【率增加系数》控制表 》。。 》 表二【
《
】
用!地,。面积(S)
】 》增加比例《
—。
】
— 1000㎡≤S】<3:00:0㎡ ?。
《 ? ≤30%
【 《
! 》3,0,。00:。㎡≤S<5000】㎡,
【 ≤25》。%
—
》
《 ? :。 500《0㎡:≤S:。<1:0000㎡
】。。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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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0】㎡≤S?<1500》0㎡:
】。。 ≤15%》
《
》
》 ? ?15000㎡—≤S:<20000—㎡
】。 ≤10%
【
?
!
《 , 20000㎡≤!S<:300?0,。0㎡
】 ≤《5%
—
—。
】 , 3:。0,000㎡≤》S<:。5000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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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军【事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和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
第十【一条: ,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3.危房改造、修建!等;
》 4.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取得后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奖励!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可按】表三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 表三】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
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
! , , FA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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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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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FAR《<,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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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F—AR<6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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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AR≥!6
》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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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1》.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进?深在退让原规—划确定的建筑红【线基础上再进行退让!5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与《地面高差不大—于5:米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
》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表一中住宅建筑】的指标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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