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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第七!条 :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的地块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参照表一执行 ! ,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表一 》 》 — 》    》。  :   ?。      —控制范围 【 【        】 控制指标 — ! 建筑性质高度 ! 【旧城区 》 新城!区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 低层住宅(】1~3层) !。 45 ! 1—.5 】 40 — 1.2! 《 : : ! 多《层住宅(4~—6层) — 35 ! , 2—.4: 》 ?。32 》 2—.2 《 》 ? ! ,中高层住《宅(7~9层—) :。 》 32 — 3.0! — 28《 , 《 2《.,。6 : ? !。 【高,层住宅(10层【以上:) ? ? ?30 【 9.0 】 ? 2《5 》 , 7.》0 — 】。 》 公共建筑(高度!24米以下) ! 45 ! 3.5! — :35 — 《2.5 】。 :。 ? : 《 《高层公建 — 】(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 ! —40 】 10.0 】 —30: 8!。.0 ! 】 ? 低层厂房及库房! — / 《 / ! , 45】 《 《1.5 》 】 》 : 多层》厂房及库房 】。 ,。 / — / ! 【40 《 2【.0:。 ?。。。 ! 【 公共绿《地 】 参:照公园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 【 》  ?   备注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均为上限值;【 《   ?   ?  :  2.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内的地块】当用地?。。范围内确需建大型】商业:或公共?建筑时其《最大建筑密度—。不得超过60%【; 《     》      3【.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    》       4.!旧城区指西外环【道路以西可用—地范围内、市府路以!北可用地范围内、】。环东路、《渝怀铁路线以西可用!地范围内、清水塘】。收费站以南围合的】城区:。范围的建设用地的】区域(?详见:附录三) 】 :。 第八条 对旧!城区局部《地段拆迁量较大的地!。块及棚户区改—造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其—建筑容?。积率可在本规定表一!规定指标的基—础上增?加2:%~30%表—二     【容积率增加系数【控制:表 — 表二! 》 ! ? 用地面积(】S) 【 增加比—例 !。 , 【。。 《 ,。1000㎡≤—。S<300》0㎡: 】 ≤:30:% 《 ! 3!000㎡≤》S<5000㎡【 》 ≤25【% 《。。 《 ! 5000】。㎡≤S<10—000㎡ 】 ≤—20% ! : , 》 —10000㎡≤S<!15000㎡ ! : , : ≤15% ! 【 : 15!000㎡≤S<【20000㎡— ? 《 ≤?10% ! : ! 2《00:00㎡≤S<—30000㎡—。 》 《≤5%? !。 : 】 3:0000㎡≤—。S<50000【㎡ 】。。 :≤2% 》 ? 【 第【九条 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军事!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和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第十一条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3.【危,房改造?、修建等; —    — ,4.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 第十二条 【。 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取,得后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奖励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可按表三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 ,。表三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 【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 】 : FAR<2 ! 2.!。0 ! ? ? —2≤FAR<4 】。 》 3.0》 《 【 !4≤FAR<6 】 ? : 4?.0 — —。 ? F】AR≥6 ! 5.0 】 】 《    备》注1.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进深】在,退让原?规划确定的建筑红线!基础:上再进行《退,让5: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与《。地面高差不》。大于5米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 ,  :       【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表一中住》宅建筑的指标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