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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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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
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的地块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参照—表一执行《
?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表一
】
》
【 ,。 《 】 ,。 控制范—围
! , — 《控制指标
【。 建!筑性质高度
! 旧城区】
:
: ? 新城区
【
》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 , ?
: 低【层住宅?(1~3层)
【
4】5,
?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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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 多层住宅(!4,~6层)
! 35
—。
【2,.4:
3!2
【 2.2》
【
》
《 : 中?高层住?宅(7~9层—)
】 ,32
?
3】.,0
】 ,28
— 2》.6
】
—
】高层住宅(10层】以上)
《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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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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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共建:筑(高度《24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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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35
》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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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层公建
》 — , (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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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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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低层厂《房及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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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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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层,厂房及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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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2.0】
—
》
【 公共《。绿地
— 参照公【园,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
】
备注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均为上限值;
! 》 2】.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内的地—块当用地范围内确需!。建大型商业或—公共建筑时其最【大建筑密度不得超】过,60:%;
!。 3.!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
! , ?4.旧城《区指西外环道路以】西可用地范围内、】。市,府路:以北:可用地范围内、环】东,路、渝怀铁路—。线以西可《用地:范围内、清水塘【收费站以南围合的城!区范围的建》设用地的区域(【。。详见附录三)—
】第八条 对旧城】区局部地段》拆,迁,量较大?。的地块及棚户—区改造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其建筑容积率可【在本规定表》一规定指《标的基础上增—加2%?。。~30%表二
【
》容积率增加系—数控制表《 , 【 ? 表:二
】
》。
《 《用,地面积(S)
】 》 增加比例》
》
?
【 100!0㎡≤S<300】0,㎡
》 : ?≤30%
【 ?
】 3【。000㎡≤》S<50《00㎡
【 : ≤《25%
!
《
【 5000【㎡≤S<1000】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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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0㎡≤】。S<15000㎡ !
,。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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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5!000?。㎡≤S<《2000《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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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0㎡≤S<》30000㎡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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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S<】50000㎡
! 》 ,≤2%
【
?
! 第九条 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军《事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和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
,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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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3.危房!改,造、修建等;
【
? 4.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取得后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奖《励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可按表三!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 ,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 表《三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 》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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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R<2》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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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FAR<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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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R≥6》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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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1.】。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进深在退让原规!划确定的建筑红线基!础上再进行退让5】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与地面高差】不大于?5米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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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表一中住宅—建筑的指《标执行 《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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