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第七!条 :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的地块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参照表一执行
!
,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表一
》
》
—
》 》。 : ?。 —控制范围
【 【 】 控制指标 —
! 建筑性质高度
!
【旧城区
》
新城!区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 低层住宅(】1~3层)
!。 45
! 1—.5
】 40
— 1.2!
《 :
:
! 多《层住宅(4~—6层)
— 35
! , 2—.4:
》 ?。32
》 2—.2
《
》
?
! ,中高层住《宅(7~9层—)
:。
》 32
— 3.0!
— 28《
,
《 2《.,。6
:
?
!。
【高,层住宅(10层【以上:)
? ? ?30
【 9.0
】 ? 2《5
》 , 7.》0
—
】。
》 公共建筑(高度!24米以下)
! 45
! 3.5!
— :35
— 《2.5
】。
:。
? :
《 《高层公建
— 】(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
! —40
】 10.0
】 —30:
8!。.0
!
】 ? 低层厂房及库房!
— /
《
/
!
, 45】
《 《1.5
》
】
》 : 多层》厂房及库房
】。 ,。 /
—
/
!
【40
《 2【.0:。
?。。。
!
【 公共绿《地
】 参:照公园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
【
》
? 备注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均为上限值;【
《 ? ? : 2.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内的地块】当用地?。。范围内确需建大型】商业:或公共?建筑时其《最大建筑密度—。不得超过60%【;
《 》 3【.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 》 4.!旧城区指西外环【道路以西可用—地范围内、市府路以!北可用地范围内、】。环东路、《渝怀铁路线以西可用!地范围内、清水塘】。收费站以南围合的】城区:。范围的建设用地的】区域(?详见:附录三)
】
:。 第八条 对旧!城区局部《地段拆迁量较大的地!。块及棚户区改—造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其—建筑容?。积率可在本规定表一!规定指标的基—础上增?加2:%~30%表—二
【容积率增加系数【控制:表 — 表二!
》
! ? 用地面积(】S)
【 增加比—例
!。
,
【。。 《 ,。1000㎡≤—。S<300》0㎡:
】 ≤:30:%
《
!
3!000㎡≤》S<5000㎡【
》 ≤25【%
《。。
《
! 5000】。㎡≤S<10—000㎡
】 ≤—20%
!
: ,
》 —10000㎡≤S<!15000㎡
! : , : ≤15%
!
【
:
15!000㎡≤S<【20000㎡—
? 《 ≤?10%
!
:
! 2《00:00㎡≤S<—30000㎡—。
》 《≤5%?
!。 :
】 3:0000㎡≤—。S<50000【㎡
】。。 :≤2%
》 ?
【
第【九条 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军事!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和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第十一条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3.【危,房改造?、修建等;
—
— ,4.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
第十二条 【。 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取,得后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奖励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可按表三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 ,。表三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
【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
】 : FAR<2
!
2.!。0
! ?
? —2≤FAR<4
】。
》 3.0》
《
【
!4≤FAR<6
】
? : 4?.0
—
—。
?
F】AR≥6
! 5.0
】
】
《 备》注1.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进深】在,退让原?规划确定的建筑红线!基础:上再进行《退,让5: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与《。地面高差不》。大于5米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
,
: 【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表一中住》宅建筑的指标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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