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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六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 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的地块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参照表】一执行  【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表一 —。 ? ! , : ,       【     》  控制范》围 】     】    《控制指标 》 ? 《 , 建筑性质高【度 】 旧城区 【 — 新城区 ! , 《 】。 建筑密度(%!) ? 《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低》层住宅(1~—。3层) 》 :。 45 ! , 《1.5? 【 40 【 《1.2 《 : 【 】 多层住宅(4~!6,。层): 【 3:5 ? 《 2.4》 》 ,。 32 ! 2.》2, !。 :。 】 中高层住宅—(,7~9层) 【 , 32 】 3】.,0 《 : 28 】 2.6】。 】 》 高层!住宅(10层以上】) 【 30 》 【9.0? —。 25 — 》 7.0 【 , 》 【 公》共建筑(高度24】米以下)《 : : 45 】 , 3.【5 ? 35 ! 《 2.5 】 , ! , 【高层公建 【 , , 《 (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 》 40— , — 10.0》 : ? 30 【 ? 8《.0 】 《 《 》 低层厂房及库房】 /! ? , /》 】4,5 】 1:.5 — 】 多!层厂房及库房 【 — / !。。 /: 【 40 ! 2.0 【 》 — 》 :公,共绿地 — 参—照公园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 ? , : ,。  》   备注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均?为上限值《;   【      —  2.《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内的:地块当?用地范围内确—需建大型商业或【公共建筑时》其最大建筑密度不】得超:过6:0%;  】        】 3.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     》    《 4.旧《城区指西外》。环,道,路以西可用地范围】内、市府路以—北可用地范围—。内、环东路、渝怀】铁路:线以西?可用地范《。围内、清水塘收【费站:。以南围合的城区范围!的建:设用地的区域—(详见?附,录三) ! 第?八条 对旧城区】局部地段拆迁量较】大的地块及》。棚户区改造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其建筑?。容积率可在本规定】。。表一规定指标的基础!上,增加2%~30【%,表二  》。  : ,容,积率增加系数控【制表 ? ? 】表二 — 】 , : 》用地面积(S)【 ? ? :增加比例 — 【 【 100】0㎡≤S<3000!㎡ 《 : ≤30【% 【 《 ! 3000㎡≤S】<50?00㎡ 《 》 ≤25% ! ? : 》 【 500《0㎡:≤S<10》000㎡ 】 : ≤20—。。。% 《。 — 【 10—000㎡≤》。S<1?5000㎡ 【 , ≤【15% ! ? ! 15000㎡】≤S<2《0000㎡ ! ? ≤?10% 》 ? , 《 【 20》000㎡≤S<3】0000《㎡, !≤5% 》 : ? , — ? ?30:。000㎡≤S—<50000㎡ ! 》 ≤2%》 —。 【 第九【。条 : 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军事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和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 第十一!条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3.危房》改造、修《建等; —。 ,    4.—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 》第十:二条 ?。 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取!得后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奖励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可按表三—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 , 表三 【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 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 — 《。 — FAR—<2 ? : , , 2《。.0 》 ! 【 ,2≤FAR》<4 ! 3.0 【 ,。 — 》。 4≤F】AR<6 】 ? 4:.0 ?。 】 【 《FAR≥6 【 5.】0 】 ,。。 —    备注1.】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进深在退让原规划!确定的建《筑,红线基础上再进行】退让5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与地面高】差不大于5》米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       】 ,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表》一中住宅建》筑的指标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