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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
第六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
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的地块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参照表一执行【
《。 ,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表:一
?
】
! 》 《 : 控制范围】
【 》 【。。控制:指标
—。 》 , 建筑性质》高度
!。。 旧城区
】 ? 新城区—
《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 《 ,。 低层住《宅(1~3层)
】
, 4【5
:
》 1.《5
? , , 40
【
— 1:.2
》 : ,
:。
】 多层—住宅(4~》6层:),
【 35
! 2.《4
】 3:2
:
— ,2,。.2
《
》
—
【。中高层住宅(7~9!层):
】32
— 3.0【
: 《 28《
? 《 2.6
】 ,
《。
— 《 高层住《宅,(10层以上—)
《 30
】
【9.0
【 :。 25《。
— 7.0
—
【
! 公共》建筑(高《度2:4,米以下)
》
4】5
】 3.5《
3!5
:
《 , 2?.5
《 , :。
《
》。 ?。 : 高:层公:建
》 —(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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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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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低层厂房及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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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 1.【5
》
》 ,
! 多层厂房及库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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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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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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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绿《地
— : ,参照公园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
—
, , 备注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均】为上限值;
! — 2》.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内的地块当用—地范围内确需建【。大型商业或》公共建筑时其—最大建筑密》度不:得超过60%;
! 【。 ? 3.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 【 4.旧城【区指西外环道—路以西可用地范围】内、市府《路以北可用地范【围内、环东路、【渝怀铁路线以西可用!地范围?内、清水塘》。。收费:站以南围《。合的城区范》围的建设用》地的:。区域(详见附录三】)
:
第】八条 对旧城【区局部地段》。拆迁量?较大的地块》及,棚户区改造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其建筑》容积率可在本规定表!。一规定?指标的基础上增【加,2%~30%表【二
《 容积率增加系!数控制表《 《 : 表二】
,
》。
【
《 , 用地《面,积(S?)
】 增加比例
!。
】 ,
: —10:0,0㎡≤S<》30:00㎡ 《
— ≤30》。%
:
】。 ?
《 : 30《00㎡?≤S<?5,00:。。。0㎡
【 ≤25%
!
?
》 :。。
:
5】。000㎡≤》S<10000㎡】
【 :≤20%
!。
《
《。
10!000㎡《≤S<15》。0,00㎡
—。 《 ≤15%—
【
—
1】5,000㎡≤》S,<200《00㎡
》
≤1!0%
!
《
《。 2000!0㎡≤S<3000!。0㎡
【 ≤》5%
《 , ?
:
【 300】。0,0㎡≤S<》5,0000㎡
】 , ≤2%】
,
—
?
《
,
, 第九《条 ?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军事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和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第,十条 ? 建设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第十一条 》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危房改造、修】建等;?
4!.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
,第十二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取得后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奖励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可按表三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 :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 表三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 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
! : FAR<【2
— ?2.0
》 《
—
? , : 2≤FAR<】4
《 3.0
!
】
】 4≤FAR<!6
【 4.0》
—
【
《。 FAR≥6】
》 5.0
】 , ?
—。。
备注】1.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进【。深在:退让原?规划确定的》建筑红线基础—上再进行退让5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与!。地面高?。差,不大于5米》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
, 《 ? ,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表一中!住宅:建筑的指标执行 】。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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