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六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
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的地块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参照表?一执行
】 ,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表一
》
!
! , ? , ? : 控制范围
!
】 【 控制指》标
! 建筑》性质高度《
】 旧城?。区, ,
》 新城》。区
—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 低层住宅—。(1~3层)—。
【 45
】 1.5—
】40
【 1.2
【
:
!
【 多层住宅(4~6!层)
! 35
! 2?。.4
— 《3,2,
》 : 2.2
!
—
:
中高!层住宅(7~—9层)
— 》32
》 3.0
!
《 28
】 《 2.?6
》
《
【。 ? 高?层住宅(10—层以上?)
】 3:0
【 9.0
—
2】5
】 7.0
【
】
【 公共建筑—(高度24》米以下)
》
《 ,。 45
— 3【.5:。
,
—。 3:。5
《 》2.5
【
—
】 高层《公建
【 (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
】 , 4《0
》 ? 10.0
【 30】
【 8.0
【 ,
【
? 低层厂!房及库房
! /《
? , ? ,/
:
《 45
【 1【.5
!
—
, ? , , 多层厂房及库房
!
? /
! /
—
— 40
》。 —。2.0
《
《
:
?
】 公共绿地
】 》 参照公园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 :
—
,
》 备注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均为上限值;!
,
《 — 2.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内的地】块当用地范围内确】需建大型商业—或公共?建筑时?其最大?建筑密度不得超【过,60%;
】 —。 , 3.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 : , ? , :4.旧城《区指西外环道—。路,以西:。可用地范围》内、市府路以北【。可用地范围内、环东!路、渝怀铁路线【。以,西可:用地范围内、清水塘!收费站以南》围合的城区》范围:的建设用地的区域】(详见附录》三):
:
《 , 第八条 对旧城!区局部地《段拆迁量较大—的地块及棚户区改造!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其建筑容《积率可在本》。规定表一规定指标的!基础上增加2—%~30%表—。二
— 容积率增加—系数控制《表 《 【 表二
!
—
】 用地面积》(S)
》 增【加比例?
【
! 《 1000㎡—≤S<3000㎡ !
,
: ≤30%!
,
】 ?
— 3000㎡≤S!<5000》㎡
?
: 》。≤2:5%:
】
》
— 5:。000㎡≤S<1】0000《㎡
》 》。≤20%
! ,
,
?
】 10000【㎡≤S<15000!㎡
! ,≤15%
【
《
【 15】000㎡≤S<【20:000㎡
】 《 ≤:10%
— ?
?
《
: 《 2000》0,㎡≤:S<:30000》㎡,
【 ≤5%
【 《。
! : 3《0000㎡》≤S<5000【0㎡
》 ? ≤2%—
!
》
第九条 】。 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军事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和【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
》 第十《一条: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3.危房改》造、修?建等;?
【 4:.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
,
第:十二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取得?后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奖励—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可按表三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 表三
!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 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
《
?
FA!R,<2
— ? 2:.0
】
?
】 2≤FAR】<4
】 3.0
【
】
】 , 4≤FA》R<6
【 4》.0:
—
《
!。 FAR《≥6:。
【 5:.0
》
】
备注!。1.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进深—在退让原规》划确定的建筑红线基!。础上再进行退让5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与】地面:高差不大于5米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 —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表一中住宅建】筑,的指标执行
【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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