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 《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的地块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参照表一—执行 》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表一 ! , : ? ! ,        】     控制范】围 】 :       】  控制《指标 ? 【 建《筑性质高度 ! 旧城【区 ! 新城区 【 》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 : 低层住宅(1【~3层) 【。。 4—5 !1.5 !。 40 】 ? ,。1.2 《 ? — , — 多《层住宅(4》。~6层) 》 《 35 【 《 , 2.?4 《 》32 《 ? ?2.2 》 : ? ! 中》。高层住宅(》7~:9层) 》 , : 32》 【 3.0 — —28 — 《2.6 》 ! !高层住宅(10层以!上) ! 30 《 【9.:。0 — 25 ! : 7.《0 ? — 《 公!共建筑(高度—24米以下) 【。 《。 ,。 ,。 45 】 : 3.5 】 35 ! 2.【5 》 —。。 《 《 高?层公建 — 【(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 《 ? 40— 1!。0.0 】 30 — , 8.】。0 】 — 低层!厂房及库《房 】 / 】 / 【 45 ! 1—.5 《 《。 ! ? 多层厂》房及库房《 ? ,。 / — / !。 《 40 】 2—.0 【 ? , !。 公共绿地— 【 ,参照公园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 》 》     》备注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均为上?限值; 《    —     》  2.《。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内的地块当】。用地范围内》确需建大型》商业或公共建筑时其!最大建筑密》度不得超过60%】;   【        】3.: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 ,   ?。       【4.:旧城区指西》外,环道路以西可—。用地范围内、—市府路以北可用地】范围内、环东路、】渝怀铁路线以西可】用地范围内、清【水塘收费站》。。以南围合的城区【范围的建设用—地的:区域(详《见附录三)》 : —第八条 对旧城】区局部?地段拆迁量较大【的地块及棚户区改】造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其建筑容】积率可在本》规定表一规定—指标的基础上增【加2%~《30%表二 【    容积率【。增加系数控制表【 , 】 表二》 【 — 》 用地面积(S)!。 ?。 《 增:。加比:例 — , ? ! 1000㎡≤!S<3000㎡【 ?。 ≤3】0% 【 】。 ?。 3000】㎡≤S<50—00:。㎡ — ≤》25%? — — 】50:00㎡≤S<10】000㎡ 】 ≤2【0%:。 ? 【 】 1?。0000㎡》。≤S<15000】㎡ 【 : ≤1?5,。% 【 ! 1—5,000㎡≤S<2】00:00㎡ 【 ≤10】% ? 》 《 】 20000㎡≤S!<3000》0㎡ 》 —≤,5% ! 》 【 30000㎡【≤S<5《。0,000㎡ !。 : ≤2%》 ? ? ? , : —第九条 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军!事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和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 第十一》条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3.危房改造、修】建等; 《     4】.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取得后—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奖励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可按表三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 ,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 表三》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 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 【 》 ? FAR<】2 】。 2.0 ! , 】 :。 2≤FAR!<4 ! 3.0 ! 》。 !。 4≤FAR—<,6 ? —4.0 《 》 ! ? FAR≥6【 , 5】。.0 !。 》  ?   备注1.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进,深在退让原》规划确?定的建筑红》线基础上《再进行退让》5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与地面】高差不大《于5:米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       】   ?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表一中住宅建筑】的指标执行 】 ,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