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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六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
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的地块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参照表】一执行
【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表一
—。
?
! , : , 【 》 控制范》围
】 】 《控制指标 》
? 《 , 建筑性质高【度
】 旧城区
【
— 新城区
! ,
《
】。 建筑密度(%!)
? 《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低》层住宅(1~—。3层)
》 :。 45
! , 《1.5?
【 40
【 《1.2
《
:
【
】 多层住宅(4~!6,。层):
【 3:5
? 《 2.4》
》 ,。 32
! 2.》2,
!。 :。
】 中高层住宅—(,7~9层)
【 , 32
】
3】.,0
《 : 28
】 2.6】。
】
》
高层!住宅(10层以上】)
【 30
》
【9.0?
—。 25
— 》 7.0
【 ,
》
【 公》共建筑(高度24】米以下)《
: : 45
】 , 3.【5
? 35
!
《 2.5
】 ,
!
,
【高层公建
【 , , 《 (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
》 40—
,
— 10.0》
: ? 30
【 ? 8《.0
】
《
《 》 低层厂房及库房】
/!
? , /》
】4,5
】 1:.5
—
】
多!层厂房及库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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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2.0
【
》
—
》 :公,共绿地
— 参—照公园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 ?
,
: ,。
》 备注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均?为上限值《;
【 — 2.《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内的:地块当?用地范围内确—需建大型商业或【公共建筑时》其最大建筑密度不】得超:过6:0%;
】 】 3.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 》 《 4.旧《城区指西外》。环,道,路以西可用地范围】内、市府路以—北可用地范围—。内、环东路、渝怀】铁路:线以西?可用地范《。围内、清水塘收【费站:。以南围合的城区范围!的建:设用地的区域—(详见?附,录三)
! 第?八条 对旧城区】局部地段拆迁量较】大的地块及》。棚户区改造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其建筑?。容积率可在本规定】。。表一规定指标的基础!上,增加2%~30【%,表二
》。 : ,容,积率增加系数控【制表 ? ? 】表二
—
】
,
: 》用地面积(S)【
? ? :增加比例
—
【
【 100】0㎡≤S<3000!㎡
《 : ≤30【%
【
《
! 3000㎡≤S】<50?00㎡ 《
》 ≤25%
! ?
:
》
【 500《0㎡:≤S<10》000㎡
】 : ≤20—。。。%
《。
—
【 10—000㎡≤》。S<1?5000㎡
【
, ≤【15%
!
?
! 15000㎡】≤S<2《0000㎡
! ? ≤?10%
》 ? ,
《
【 20》000㎡≤S<3】0000《㎡,
!≤5%
》 :
?
,
— ? ?30:。000㎡≤S—<50000㎡
!
》 ≤2%》
—。
【
第九【。条 : 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军事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和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
第十一!条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3.危房》改造、修《建等;
—。 , 4.—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
》第十:二条 ?。 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取!得后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奖励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可按表三—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 , 表三
【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 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
—
《。
— FA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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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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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FAR》<4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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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F】AR<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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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AR≥6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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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1.】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进深在退让原规划!确定的建《筑,红线基础上再进行】退让5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与地面高】差不大于5》米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
】 ,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表》一中住宅建》筑的指标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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