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
《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的地块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参照表一—执行
》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表一
! ,
: ?
! , 】 控制范】围
】 : 】 控制《指标 ?
【 建《筑性质高度
! 旧城【区
! 新城区
【
》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 : 低层住宅(1【~3层)
【。。 4—5
!1.5
!。 40
】 ? ,。1.2
《
?
— ,
— 多《层住宅(4》。~6层)
》
《 35
【 《 , 2.?4
《 》32
《 ? ?2.2
》 :
?
! 中》。高层住宅(》7~:9层)
》 , : 32》
【 3.0
— —28
— 《2.6
》
!
!高层住宅(10层以!上)
! 30
《
【9.:。0
— 25
!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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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高度—24米以下)
【。
《。 ,。 ,。 45
】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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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
《 《 高?层公建
— 【(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
《
? 40—
1!。0.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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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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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层!厂房及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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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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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绿地—
【 ,参照公园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
》
》
》备注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均为上?限值;
《
— 》 2.《。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内的地块当】。用地范围内》确需建大型》商业或公共建筑时其!最大建筑密》度不得超过60%】;
【 】3.: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 , ?。 【4.:旧城区指西》外,环道路以西可—。用地范围内、—市府路以北可用地】范围内、环东路、】渝怀铁路线以西可】用地范围内、清【水塘收费站》。。以南围合的城区【范围的建设用—地的:区域(详《见附录三)》
:
—第八条 对旧城】区局部?地段拆迁量较大【的地块及棚户区改】造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其建筑容】积率可在本》规定表一规定—指标的基础上增【加2%~《30%表二
【 容积率【。增加系数控制表【 , 】 表二》
【
—
》 用地面积(S)!。
?。 《 增:。加比:例
— ,
?
! 1000㎡≤!S<3000㎡【
?。 ≤3】0%
【
】。
?。 3000】㎡≤S<50—00:。㎡
— ≤》25%?
—
—
】50:00㎡≤S<10】00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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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00㎡》。≤S<15000】㎡
【 : ≤1?5,。%
【
! 1—5,000㎡≤S<2】00:00㎡
【 ≤10】%
?
》
《
】 20000㎡≤S!<3000》0㎡
》 —≤,5%
!
》
【 30000㎡【≤S<5《。0,000㎡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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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军!事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和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 第十一》条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3.危房改造、修】建等;
《
4】.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取得后—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奖励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可按表三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 ,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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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 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
【
》
? FAR<】2
】。 2.0
! ,
】 :。 2≤FAR!<4
! 3.0
!
》。
!。 4≤FAR—<,6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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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AR≥6【
,
5】。.0
!。
》
? 备注1.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进,深在退让原》规划确?定的建筑红》线基础上《再进行退让》5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与地面】高差不大《于5:米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
】 ?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表一中住宅建筑】的指标执行
】
,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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