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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距!离控制 《 第二十五条 ! 建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    ! 1.?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至少》按本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要求退让》但同时必须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4米和【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 !    《 2.地下建筑应按!用地边界退让3【米以上修建但临城】市道路面不得超出】建筑红线; 】     3.毗】邻用地建设如界线】(用地红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用地的实际》情况定?位后分?摊合:理的离界用地(【或调整用地)使【得相邻的地块均能够!较好的?利用在定《位后分摊的》基础上再进》行退让 》 —第二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下表》五执行 【 第二—十七条? 规划宽》度,25: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规:定退让的基础—上再退3米》 : ,。 第二十】八条 红》线宽度?小于:或等:于20?米的规划道》路两侧建《筑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退让同《时应:保证与?相邻:建筑间距的要求【 :。 《 第二《十九条 》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0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    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控制表 ! 】 表五 】 ! ? 《道路等级 】 》 建:。。筑退让 】 ?旧,城区 【 新城区— ? — , ! 大于或等于3【0米 ? : , 大—于20米或小—于,30米 】 大于或等于!30米 《 : , 》大于2?。0米或小于3—0米 — — 》 —退道路红线》 ! (米) — : ? 退道路红线 !。 《 (米【) 】 退道路《红线(米)》 】退道路?红,线 — 》 (米) — : — ? 高度!24米以下》 】 建筑 】 5 】 ?。 , , 3 ! 5 【。 4《 ? 【 —。 高度24】米及以上10—0米以下建筑— —。 , 8 ! 6 — ? ,10: 《。 8 ! ? ! ? 100米》以上建?筑 】 由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并报市?政府予以确定— 】 【    备》注1.表《中数字为控制的下限!值; ?       !    2》.建筑物退让距离】以建筑物及》。建筑外挑部分沿【城市道路一侧实际投!影线计算《;    】 ,    《 , 3.老城区或【特殊地段按此—规,定确有困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的实际《情况进行审定 】 》 第三?。十条 除》需要:与城市管《线接口?的上:、,下水管道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围墙、基础!、地下建筑》、踏步、阳》台,、雨棚、水表井【、化粪池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入规划—道路红线 》 第三!十一条 雨篷、挑!檐、:飘窗、招牌等外墙突!出物构件《设施:突出面不临道路【时突出物《外墙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3米时?。不得超越建筑红线】。;当突出物净空高度!大于或等《于3米时《可超越建《筑红线其《超出距离不》。得大于0.6—。米且不得超越—用地红线;当突出物!面临道路时,突出】。物下部离室》外地面小于4米时】,不允许超》越,建筑红线《, :当突出物净》空高度不小于4米】时突出?物可超?出建筑红线;—其超:出距离不《得大于1米;建筑物!一层入口《雨篷高度不小于4米!时可超出建筑—红线但突出》长,。度不应大《于3米且必》须采用不设柱的【轻质构?件同时不《得,。超越用地红线及道】路红线? , ? 《第三十二《条 退让铁—路两侧的距离 】。     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边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    【 2:.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3.距【护坡坡脚不得—。。小于:6米; 【   ? ,4.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9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 《 , 第三?十三条 退—让河道?蓝线距离 【  :   1.锦江河】、大江、小江—地段退让规》划河:道,蓝线及排水》大沟: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0米芦【家洞电?站以下退让河道【蓝线及排水大沟【。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0米; !    《2.木杉河》退让规划河》道蓝线及排水—大沟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0—米; 》 ,    3》.石竹河《退,让规划河《道,蓝线及排水》大,沟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 ,  4.《其它小河沟退让【规划河道《蓝,线及排水大沟—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米 ! ? 第三—十四条 《 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    — 1.沿高速公【路,退后公路红线5【。0米; 》  ?   2《.沿国道退后国道红!线10米; 】     3.沿省!。道,。及一般公路退—后公路红线10米】 ? 第三十】五条 在人—防设施附近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距离按?贵州人民防空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六条 《 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范围及文物】保护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贵!州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靠【机场、通信、—微,波等有关设》施,建设其水平避让距离!按有关的技术规【范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