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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关于河道(!。蓝线)?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8.—1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水《运航道、蓄》洪,、泄洪河道》及设施应《严格保护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河道蓝线确》需调整或改变河道蓝!线,的应:以地区水域面—积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降低?为原则并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同意—河堤驳坎、修筑埠头!、码头、填塞盲【河,、构:筑物等缩小水—体活动?必须经有《权单位批《准,
8.2》 为保证《。城市:。防洪排涝《安全及?水系综合整治工程的!顺利:实施并营《造良好的《滨水景?观环境建《筑物后退河道驳岸】(外边坡线》)的最小距离—为8米 驳》岸,延,后实施的建筑物【退让:规划河?口上坎线的》最小距离为10米】 并同时满足河【道两侧?绿,。带的:控制要求具体应参照!蓝线规划的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确!要求的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在!。设防洪堤河道两侧】建筑物后退蓝线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流!域性的河道按省【、市河道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8.3! 沿?河确定?为休闲空《间的建造的亲水建筑!及构筑物在》满足防洪及》。建,筑设计?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不受退让】距离:限制但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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