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关于绿化用地(绿线)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9.1 绿地系统规划。为形成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再现“绿扬城郭是扬州”的城市景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园林局会同市规划局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市级公园、区级公园的具体范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作为永久性绿地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占用。在此范围内除按规划建设少量旅游、休憩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其它无关的建(构)筑物。
9.2 防护绿地绿线管理。规划建立六横两纵的防护绿化体系。北以西北绕城公路和宁启铁路绿带,西以润扬长江大桥北接线绿带,东以廖家沟两岸绿带,南以南绕城路、新施沙路、沿江公路、长江绿带及湿地保护区构成城市外围绿环,作为城市外围防护绿化屏障。绿带宽度为干线公路、铁路及河流两侧各100米 。(沿江公路穿越港口分区、瓜洲分区时按相应分区规划执行)
9.3 滨河绿化绿线管理。发挥河道及滨河绿化的生态调节功能,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休闲、娱乐场所。充分利用和保护市区内的水系,建设滨河绿化带。城市道路与河道相邻的,原则上城市道路与河流之间规划为滨河绿地。重点建设古运河和京杭大运河两岸滨河绿带,形成贯穿城市南北绿色走廊,因地制宜沿玉带河、蒿草河、念泗河、赵家支沟、护城河、漕河、邗沟河、仪扬河等城市主要河流建设滨河绿地。分为10-30、30-50、50-100米三个等级控制,具体要求见表9-1:
9.4 绿线范围内除市政公用建筑设施除外原则上不宜建设永久性建筑,如城市规划确定为休闲空间的,经相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审查后,可适当建设部分服务性建筑。
9.5 建设基地内绿地率的规定
9.5.1 居住区绿地率≥35%(居住区内地下、半地下建筑顶面的覆土深度≥0.8米的屋顶绿化可计入绿地率);
9.5.2 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绿地率应控制在10%-20%内;
9.5.3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35%;
9.5.4 对环境周边有大气、噪声等污染的单位,绿地率≥30%,并根据有关国家标准中环境保护的规定设置宽度不小于30—50米的防护林带;如果防护林带宽度达不到要求,单位绿地率应达到40%;
9.5.5 属于旧城改造范畴的建设项目(单位),绿化用地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
9.5.6 植草砖停车位不应重复计算停车位或绿地率指标;
9.5.7 配套的绿化工程应与各类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