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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关于【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相?。。关规定
【5.:1 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前者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等设【施,后者包括商业服【务、金融邮电—设施等?
5.2 — 居住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置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成的居住小区其配套!公建可采取过渡措施!。按设置?标准配建的配套公建!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5—。.3 设置要求】
5.3!.1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小区—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一般规模不小于10!0平方米应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小区《主出:入口附近方便业【主使:用不得设置在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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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中心不得【<小区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应具备社区警务!室、社区阅》览室、社区图书【。室、社?区文娱?室等基本《功能若小《区,规模超?过3000户应在】社区服务中心内【设置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等功能《其,中社:区办公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2:50平方米卫生【服务站不小于150!平方米、文化—活动站?不低于200平【方,米配置若小区规模】过小应结《合周边?相邻地块具体规【划情:况,因地制宜
! 5.3.2 】小区配?套的商业服务设施】面积不得大于小区】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宜在小?区内部或出入口附】近集中设置
【 5》.3.3 居住】小区应配置垃圾【收集点和公》厕,公,厕宜结合《物管等公建》设施体育《设置一般公厕—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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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配,套公建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排水等设施及—独立的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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