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关于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相关规定
5.1 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前者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等设施,后者包括商业服务、金融邮电设施等。
5.2 居住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置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成的居住小区,其配套公建可采取过渡措施。按设置标准配建的配套公建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5.3 设置要求
5.3.1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小区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一般规模不小于100平方米,应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小区主出入口附近,方便业主使用,不得设置在地下。
社区服务中心不得<小区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应具备社区警务室、社区阅览室、社区图书室、社区文娱室等基本功能。若小区规模超过3000户,应在社区服务中心内设置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等功能,其中社区办公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250平方米,卫生服务站不小于150平方米、文化活动站不低于200平方米配置。若小区规模过小,应结合周边相邻地块具体规划情况因地制宜。
5.3.2 小区配套的商业服务设施面积不得大于小区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宜在小区内部或出入口附近集中设置。
5.3.3 居住小区应配置垃圾收集点和公厕,公厕宜结合物管等公建设施体育设置,一般公厕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5.4 配套公建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排水等设施及独立的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