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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关于建筑物配套停!车场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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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的趋势本着“适当】。超前:留有:余地”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应同步配套建【设停车场面积指标按!表4-1、表—。4-2?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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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鼓励设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居住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宜>10【。%经:济适:用房小区《可适当提高;公共】建筑:。地面停车率不宜【>25%;
! 2、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游览场所;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类建【筑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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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老城区及特殊】地块的停车指标难】以满足以上最低指】标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 4—、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辆小汽车按2】5平方米、自行【车按1.5》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辆小汽车《按30平方米、自】。行车按2《.0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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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临街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空间在满!足交通、绿化—用地要求之后剩余部!分可作为《配套的停车》场,;
】 , , 6、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按功—能按比例划》分单:位内部及外来车辆停!放区域并保证外来车!辆停放区域的开放】性;
【 7、【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统一【按自行?。。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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