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关于建【。筑物配套停车场的】管,。理规定 —。     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的趋势本】着“:适当超前留有余【地,”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应同步配套建设!停车场面积指—标按表4-1、表4!-2要求控制 !     】  注1《、,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鼓,励设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居住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宜>10%—经济适用房小区【可适当提高;公共建!筑地面停车率不宜】>,。25%;  【       2】。、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游】览场所?;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类?建筑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      —。  3、老城区【及特殊地块的—停车指?。。标难以满足以上最低!。指标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       【 ,4、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辆小汽车!按25平方米—。、,自,。行车按?1.:。5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辆小汽—。。车按30平方米【。、自行车《按2.0平方米计算!。; :      —  : 5、临街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空间!在满:足交通、绿化用地】。要求之后剩余部分】可作为配《套的停车场;—   《    《  6、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按功能按《比例:划分:单位内?部及外来车》辆停放?区域并保证》外来车辆停放区域的!开放性;《      【   7、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统【。一按自行车》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