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关于【建筑物?配套停车场的—。管理规?定   【  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的趋势本着—。“,适当超前留》有余:地”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应同步】配套建设停车场面】积,指标按表4-1【、表4-2要求控】制  —  》   注《1、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鼓—励设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居住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宜>1?0%经?济适用房《小区可适《当提高;公》共建筑地《面停:车率不宜《>25%;》  ?  :   ?  2、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游览场所;!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类建筑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     3、老城!区及特?殊地块的停车指标】难以满足以上最低】指标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      — 4、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辆小汽?车按25平方米、】自行车按《1.5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辆小汽?车按:。30平方米》、自行车按2—.0平方米计—算;    【     》5、临街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空间在满足交通【、绿化用地》要求之后剩余部分可!作为配套《的停车场《; ?      —  6?、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按功【能按比例划分单位】内部及外来车辆停放!区域并保证》外来:车辆停放区域的【开放性;《  ?       7】、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统一】按自行车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