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标库

第四章 关于建筑物配套停车场的管理规定

    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的趋势,本着“适当超前,留有余地”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应同步配套建设停车场,面积指标按表4-1、表4-2要求控制:

 

    注:1、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鼓励设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居住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宜>10%,经济适用房小区可适当提高;公共建筑地面停车率不宜>25%;
        2、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游览场所;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类建筑,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3、老城区及特殊地块的停车指标难以满足以上最低指标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4、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辆小汽车按25平方米、自行车按1.5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辆小汽车按30平方米、自行车按2.0平方米计算;
        5、临街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空间在满足交通、绿化用地要求之后,剩余部分可作为配套的停车场;
        6、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按功能按比例划分单位内部及外来车辆停放区域,并保证外来车辆停放区域的开放性;
        7、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统一按自行车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