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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关于建筑》物配套停车》。场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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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的趋势本着“适】当超前留有余—地”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应?同步配套建》设,停车场面积指—标按表4-1、表】4-2?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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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鼓励设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居住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宜>1—0%经济适》用房小区可适—当提高;公》共建筑地《面停车?率不宜>2》5%:;
《 》 2、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游》览场所?;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类建筑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 3《、老:城区及特《殊地块?的停:车指标难以满足【。以上最低指标—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 4!、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辆小汽车按25!平方米、自行车按】1.5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辆小汽《车按30平方米、自!行车按2.》。0平方米《计算;
!。 5、临【街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空间在?满足交通、绿化用】地要求之后剩—。余,。部分可作为配套的】停,车场;
【 —6、: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按》。功,能按比例划分单位内!部及外来车辆停放】区域并保证外来车辆!停放:区,域的开放性》;
? 】7、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统一《按,。自行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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