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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关于日【照间距及日照—标准的规定
】。
3.1 关于】日照间距的规—定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
3.1!.1 扬州采用【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的计算【方法及标《准,住宅建筑[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0°-【-≤15°]日【照间:距系数为1.3【5
《 3.1.2】 高:。度H≤36米的【住,宅建筑与北侧、【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双控即在!满足间?距系:数的基?础,上还应满足》日照时数要》。求(老?城,区低层居《住建筑除《外)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参照】。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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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高《度H>36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单控需满—足日照时数要求【同,时最小间距应≥30!米
— 3.1.4 【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老年公寓《的日照间距按—住宅建筑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5计【算
3.》2 关于日照—标准:的规定
】 ,3.2.1》。 ,凡拟建项《。目含住宅、医院、】学校、?托幼和养老》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拟?建项目可能影响周】边住宅、医》院、学校、托幼【和养老?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均?须编制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低层【建筑:可不编制日照分析)!确保日照时数—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
《 3.2.2 【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3.2.3 —原有住?宅建筑日照有效时】。段不能满足现行日照!规定的新建建筑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同时:应尽量减轻对—其造成新的日照叠】加影:响
?3,.3 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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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 临时建筑【或,。高度低于《2.2?米的低?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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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
《 3.3.3 !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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