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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关于日】照间距?。及日:。照,标准的规定 】。 3.1《 关于日》照间距的规》定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   ! , 3.1.1 扬州!采用: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的计算方法及标【准住宅?建筑[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0°-《-≤15°]日照间!距系数?为1.3《5  《 , , 3.1.2 高度!H≤36米的住【宅建筑与北侧、【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双控?即,在满足?间距系数的基础【上还应满足日照【时数要求(》老城:区低层居住》建筑:除外)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参照此规定】; :   ?  3.1》.3 ? 高度H>36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单控需满》足日照时数要求同时!最小间距应≥30】米 : ,   ? 3:.1.?4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老年公寓的!日照间距按住宅建筑!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5计算 3!.2 关于日照标准!的规定?  ?   3.2.【1 凡拟《建项:。目含住?宅,。、医院、《学校、托幼和养老】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拟建项目可—能,。影,响周边住宅、—医院、学《校、托幼和养老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均须编制—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低层建—筑可不编制》日照分?析,)确保日照时数【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   ?  3.《。2.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3.2.—3 原有住》宅建筑日照有效时段!不能满足现行—日照规定的》新建建筑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同《时,。。应尽:量减轻对《其造成新《。的日照叠加影—响 3.3— 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 , ,  3.《。3.1 》临时建筑或高—度低于2.2米【的低层建《筑;:。。     3【.3:.2 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 》     3.3】.3 《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