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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关】于日照间距及日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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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关于日照!间距的规《定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
3】.1.?1 扬州采用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的计算方法》及标准住宅建筑[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0°--≤》15°]日照间【距系数为1.—35
【。。。 3.1.》2 高度《。H≤36《米的住宅建筑与北侧!、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双控即—在满足间距系数的】基础上还应满足【日,照时:数要求(老城—。。。区低层居住建筑【除外)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参《照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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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3— 高度H》>36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单控】需满足日照》时数要求同时最小】间,距,应≥30《米
【3.1.4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老》年公寓的日照间【距按住宅建筑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5计算《
3?.2: 关于日照》标准的规定
! 3.2.1【。 凡拟建项》目含住宅、》医院、学《校,、托幼和《养老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拟建项目可能影!响周边住宅、医院】、学:校、托幼和养老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均!须,编制: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低层建筑》可,不编制?日照分析)确保日】照时数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3.2.2 —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 3.2.3 【原有住宅建筑日照有!效时段不能满足现】行日照规定的新建】建筑: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同时应尽—量减轻对其》造成新的日照叠加影!响
3.3 【 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 3.3—.1 临时—建筑或高度低—于2.2米》的低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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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
【 3《.3.3 —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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