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关于日照间距及日照标准的规定
3.1 关于日照间距的规定。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
3.1.1 扬州采用《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的计算方法及标准,住宅建筑[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0°--≤15°]日照间距系数为1.35。
3.1.2 高度H≤36米的住宅建筑与北侧、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双控,即在满足间距系数的基础上,还应满足日照时数要求(老城区低层居住建筑除外),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参照此规定;
3.1.3 高度H>36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单控,需满足日照时数要求,同时最小间距应≥30米。
3.1.4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老年公寓的日照间距按住宅建筑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5计算。
3.2 关于日照标准的规定
3.2.1 凡拟建项目含住宅、医院、学校、托幼和养老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拟建项目可能影响周边住宅、医院、学校、托幼和养老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均须编制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低层建筑可不编制日照分析),确保日照时数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3.2.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3.2.3 原有住宅建筑日照有效时段不能满足现行日照规定的,新建建筑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同时应尽量减轻对其造成新的日照叠加影响。
3.3 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3.3.1 临时建筑或高度低于2.2米的低层建筑;
3.3.2 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
3.3.3 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