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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关于日—照间距及日照标准的!规定 3.1!。 :关于日照《间距的规定》    》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  【   ?3.1.1 扬州采!用,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的计算方法】及标准住宅建筑[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0!°,--≤1《5°]日照间距系】。数为:1.35    ! 3.1.2 高】。度H≤3《6米的住宅建筑与】北侧、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双控即在《。满足间距系数的基础!上还应满足》日照时数要》求(老城区低层【居住建筑除外—),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参照此》规定; 《     3.1.!3,。 , 高度H《>36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单控需满足日照【时,数,。要求同时最》小间距应≥3—0米:     3.】1.:4 ?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老【。年公寓?的日照间《。距按:住宅建筑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5计算 3.2 !。关于日照标准的规】定     3】.2.1《 ,。凡拟建项《目含住宅、医院、】学校、托幼》和,养老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拟建—项目可能影响周边】住,。宅、医院、学校、】托幼和养老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均须【编制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低!。层建筑?可不编?制日照?分析)确保日照【时,数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 ,3.2.2 —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 3.2《.3 原《有住:。宅建筑?日照有效时段不能满!足现行日《照规定的《新,建建筑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同时应!尽量减轻对其造成】。新的日照叠加影响】 3.3 — 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 ,   3.3—.1 临时建筑或!高度低于2.2【米的低层建筑; 】 ,    3.3.】2 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 :  :  3.《3.:3 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