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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 关于日照间距及】日,照标准的规定 】 3.1 —。 关于日照间距【的规定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 《  :   ?3,。.1.1 扬州采】用,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的计算《。方法及?标准住宅建筑—[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0°》--:≤15°]日照间距!系数为1.35 !    3.1.2! 高度H≤36米】的,住宅建筑与北侧、】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双控】即在满足间》距,系数的基础上还应满!足日:照时数要求(老城区!低层居住建筑—除外)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参照此规定!;     3.!1.3 《 高度H>3—6,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单控—需满足日照时数要】求同时?最小间距《。。应≥30米》     3【.1.4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老年—公,寓的日照《间距按住宅建筑【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5计算! 3.2 —关于日照《标准的规定  】   ?3.2.1》 凡拟?建项目含住宅、医】院、学校、托幼和养!。老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拟建》项目可能影响周【边住宅?、医院、学校、【。托,幼和养老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均须编制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低,层建筑?可不编制《日照分析)确保日照!时数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   3.2.2 !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3.】2,.3 原《有住宅建筑》日照有效《。。。时段不能满足现行日!照规定的新建—。建筑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同时应尽》量减:轻对:其造:成新:的日照叠加》影,响 : 3.3《 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    《 3.?3.1 临—时,建筑或高度》低于:。。2,.2:米的低层建筑; !    《3,.3.?2 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    》 3.3.》3 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