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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和征用土地》审批权?限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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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施城镇规》划和小城镇建设【进行旧城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必,须征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环保、文物保护【及生态建设》等方面的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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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 : 城:镇规划区、》城,镇郊区、《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十!倍其他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 ?
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当季农?作物的产值补偿无青!苗的按?当年实际《投入补偿
【 征用牧草】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草】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草量产值的—六至:十二倍?;征用?人工草场的加收人工!草场:投资费
【 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费按照》有关法规《予以补偿征地—方案:公告后抢种的作物和!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六倍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弃耕地、《荒,地、废弃《地等不计算安置补】助费
】 ,征,用牧草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草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草量产值的四】至八倍 《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征地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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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标】准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在上述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城乡居民宅基【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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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农:牧民建住宅》使用土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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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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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结婚后单《独,立,。户男女一方已划给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户》需要的;
【 (三)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 , (四)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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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
《 , ?临时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 临时》用地补偿费》按照:临时占用土地的【实际损失计算
】
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
》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第三十六条 !国有农、林、牧【、渔场进行公共设施!、职工住宅建设以】及其他非农业建设而!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本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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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在城镇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
第三《十八条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按照省】财政:40%、州》财政:10%、县(—市,)财政50%的比例!。分,成
第三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它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专款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治及中低!产田改造 》。。
第四十条】。 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因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土?地用途?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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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一)以地》抵贷:、抵债、易房、【。易物的?;, ,
(二)以!房地产作《。为经营使用条件联合!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的;?
(【三)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承包或者联】。合经营?的
》
第四十二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交易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
! (二?)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
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由原》土地使用者对拟【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与,。受让方产生》意向性协议随同申】。请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土地行政工管部【。门,收回原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并代表政府】。。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他人使用的—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出租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田土地登记机关向!承,租,人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并】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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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有效年—限内可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四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方可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对《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财政出》资的办法作为—对土地使用者—的资金投入也可【以采取国家入—股办法形成国—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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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的应当经具—有地价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地】价,评估
第四!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
《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抵押贷】。款合同;
】 :(三)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地价评估报告书【;
》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抵押条件的由—土地登?记机关向抵押权【人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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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移》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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