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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和征【用土地审批权限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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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实施城【镇规划和小城镇【建设进行旧城—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必须征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环保、】文物保?护及生?态,。建设等?方面的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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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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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 ? 城镇规《划区:、城镇郊区、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十倍其他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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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当季农作物》的,产值补?偿无青苗的按—当年实际投入补偿】
— 征:用,牧,。草,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草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草量产值的【六至十二倍》;,征用人工《草场的?加收人?工草场投资费—
— 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费按照有关!法规予以补偿征地方!案公告后《抢种的作物和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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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六倍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弃】耕地、荒地、废弃】。地等不?计,算,安置补助费
】 征用—。牧草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草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草量产值的四至】八,。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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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征!地管理费 》
第三十二条! 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标准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在?上述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城乡《居民宅基地标—准
第三】十三条 农牧—民建住宅使》。用土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
: (一)结婚】后单独?立户男女《一方已划给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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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户需要的;
! (《三)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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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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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补》偿费按照临时占用土!地的实际《损,失计算
】 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三十六条 国有【。农、林、牧、渔场】进行公共设施—、,职工住宅建》设以及其他非—农业建设而》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本—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在:城镇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三十:。八条: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按:照省:财政4?0%、州《财政1?0%、县(》市,)财:政50%的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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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它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专款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治及中低产!田改造 《
第四十【条 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因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土地】用途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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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 (《。一)以地《抵贷、抵债、—易房、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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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以房地产】作为经营使用—条件联合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的;
】
(三)【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承包《或,。者联合经营的
】
第四》十二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交易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
】 (二?)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
—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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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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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由原土地使用者对拟!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与:受让方产生》。意向性协议随同申】请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土【地行:政工管部门收回【原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并代《表政府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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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他,人使用的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出,租,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田土》地登记机关向承租人!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并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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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有效年限内可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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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方】可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对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财政出资】的,办法作为《。对,土地使用者的资金投!入也可以采取—国家入股《办法:形成国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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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的应当经具有—地价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地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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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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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抵押贷款【。合,同,;
(三!)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地价评估报告】书;
】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抵押《。条,件的由土《地登:记机关向抵押—权人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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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移《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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