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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和征用土】地审批权《限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    为》实施城?。镇规划和小城—镇建:设进行旧城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必须】征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环】保、文物《保,护及生态建设等方面!的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二十九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    城镇规划区!、城镇?郊区、?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十?倍其他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 —     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当季农作物—的,产值补偿无青苗的】按,当年实际《投入补偿   !  征用牧》草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草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草量产值的六【至十二倍;征用【人工草场的》加收人工草》场投资费   !  :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费按照—有关法规予以补偿】。征地方案公》告后抢种的作—物和: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 第三十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六倍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弃耕地、荒地—、,废弃地等不计算安】。置补:助费 《 ,    《征用牧草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草,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草量!产值的四《至八倍 —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征—地管理?费 ?。 第《三十二?条 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标准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在上述》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城乡居民宅基】地标:准 《 第三十三条 农!牧,民建住宅使用土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结婚后单独立户】男女一方已划—给宅基地的; 【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户需要的;》    (三)!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    (四)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 《    临》时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 ,   ?  临?时用地补偿费按照临!时,占用土地《的实际损《失计算   】  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三!。十六:条 :国有农、林、牧、渔!场进行公《共设施、职工—住宅建设以及其【他非:。农,业建设而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本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在城镇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三【十八条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按—照省财政40%【、州财政1》0%、县(》市)财政50%的】比例分成 !第三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它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专款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治及中低《产田改造《 第—四十条 《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因】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土地用?途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    (—一):以地抵贷、抵债、】易房、易物的;【 ?   (二)以房】地产作为经》营使用条件联合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的;—    (三】),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承包或者联合!经营的? , , ?第四十二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交易】 , :。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    (二)!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 【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 】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由原土《地使用者对拟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与受让方产生意!向性协议随》同申请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土地行政工管部!门收回原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并代表政《府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土地出让金 【 : , 第四?十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他人使用的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出租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田,土地:登记:机关向承租人—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并—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有效《年限内可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 《第四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方可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对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财政出》资的办法作》为对土地使用者的】资金投?入也可以采取国家】入股办?法形:成国家股《 《 第四十七条—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的应当!经具有地价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地价评?估 第四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  ? ,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抵押贷【款合:同;   【。 (三)《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地《价,评估报告《书;:   》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抵押条件的》由土地?登记机关向》抵押权人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第四十九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移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