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和征用》土地:审批权限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为!。实施城?。镇规:划和:小,城,镇建设?进行旧?城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必须】征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环保】。、,文物保?护及生态建设等方面!的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 第二十八条 】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九?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   城镇规—。。划区、城《镇郊:区、:。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十倍其他《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  》   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当季农【作物的?产值:补偿无青苗的按【当年实际投入补偿 ! , ,  :  征用牧草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草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草量!产,值的六至《十二倍;征用人工】草场的加收人工草场!投,资,费,    — 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费按:。照,有关法规予以补偿】征地方案公告后抢种!的作物和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 第三十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六倍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弃耕地—、荒地?。、废弃地等不计算安!置补助费   ! , 征用牧草》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草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草量产值的—四至八倍 】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征?地管理费 — : 第三十二》条 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标:准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在上述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城乡居民《。宅基地标准 【。 ,。 第三十三条【 农牧民建住—宅使:用土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    《(一)结《婚,后单独立户男—女一方已划给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户需要的】;    (三!)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  (四《)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 》  :   临时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 ,临时用地补》偿费按照临时占用】土地的实《际损:失,计算 ?     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 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第三十六条 【国有农、林、牧、】渔场:进行公共设施—、职:工,住宅建设以》及其他非农业建设】而,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本—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在城镇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三十八条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按照《省财政4《0%、州财政—10%?、县(市《)财政?50%?的比例?分成 《 第三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它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专?款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治【及中低产田改造【 第四十条! 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因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土地用途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  :  (一)》以地抵贷、抵债【、易房?、易物的;》    (【二)以房地产—作为经营使用条件联!合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的【;,   》 (三)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承!包或者联《合经:营的 ? : 第四十二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交易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  《  (二)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  》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 ? 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由原土地使》用者对拟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与!受让方产《生意向性协议随同】。申,请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土地行政【工管部?门收回原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并代表政府】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他,人使用的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出租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田土!地登记机关向承租人!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并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有效年限内可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 第四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方?可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对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财政出资《的办法作为对土地】使用者的资》金投入也可以—采取国家《入股办?。法形成国《。。家股 ?。。 第四十七】条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的应当经《具有地价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地价评估 】 : 第四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  ?  (?二)抵押贷款—合同:; :  ? , (三)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地价—评估报告书; !  :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抵押条件《的由土地登记机【关,向抵押权人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 第:。四十九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移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