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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上地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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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控制一级土】。地市场严格依—法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超越权限划拨供地;!以,有偿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应当严格控制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提供;所有土地!供,应的信息、交易【程序、收费标—准,都必:须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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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鼓励》和支持农牧民对【海,拔在三千米以—上和大于二》十,五度的坡耕》地有计划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切《实保护土地的生产】能力和生态环境严禁!对已:。经退耕还林》还草和?。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的土地进行】。复,垦耕种农作物—
》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草场—保护区
— , 在《已划定?的保护区内不—准擅自建房、—建坟、?建窑;不准随意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乱垦乱挖药材等 】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和基本草场【及有林地
【 非》农业建设用地经批准!占,用耕:地,。。后,没有条?件开垦或者新开垦】的耕地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
第二十【一条 耕地开垦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水浇地、菜地【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旱《源(川)地、梯田】每平方米五》元至十五元》;山旱地及其—他,耕地每平方》米二元至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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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的耕?地一年内《不用而?且可:以耕种并有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所》。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收【取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动工建设》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其原《由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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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平方》米五元至十》五元:的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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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使用计划【专项用于确定的【土地开?发和整理项》目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地】资源保护《和发展人工草—地要划定基》本草场保护》区即抗灾《保畜基地《围,栏草场和人工—草,。。场在划?定的基本草场保护】区内禁止开》垦和破坏草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草原】上排放废水、废气和!废渣不准随意挖【沙、采石、》取土、开矿、—修建公?路等:。征用使用草原的作业!完毕凡能利用的【草原必须回填表层】土壤恢复植被 【
?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开垦草?地对承包后的—草,地连续两年以上【确实无人管》护造成?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的由—发,包单位收回另行发】包使用草《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因种植饲料需用少】量开垦草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工管部【门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 ? 对:已开垦的草》地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封闭种!草种树恢复植被 】
(一)】未按规定建设灌【溉设施的;
】 (二)造【成沙化或者水土流】失的:;
》。 , (三)《违法开垦《。的;
(!四,)随意?采集野生植物—。、挖药材、采石、开!矿、勘探等活动的 !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林地资源制【止乱砍滥伐;防止】。水土流?失
》 : 严禁随意开垦和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毁林】毁草:行,为防止植被》。。破坏
— , 按照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荒则】荒,的原则鼓励依法开发!承包、租赁荒山、荒!地、荒滩《和未利用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属!于,全,民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乡(镇)、!村组:。织造林全民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植树种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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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多《年生牧草、畜—牧业生产的开发【者持:应开发项目立项报】告论证报《告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五十公顷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五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开,发承包荒山、荒【地、荒滩、植树种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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