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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上地《利用和保《护 ?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控制一级土地市场严!格依法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超越权限划》拨供:地;以有偿》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应当严格控制!。。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提供;所有》土地:供应:的,信息:、交易?程序、收费标—准,都必须公开 【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鼓励和支》持农牧?民对海拔在三—千米以上和大于二】十五度的坡耕地有计!划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切实保》护土地的生产能力】和生态环境》严禁对已经》退耕还林还草和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的土地进行复!垦,耕种农?作物   【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草,场保护区   !  在已划》定的保护《。区内不准擅自建房、!建坟、建窑;—不准随意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乱垦乱挖药!材等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和基本【草场及有《。林地:     非农!业建设用地经—批准占用耕地后没有!条件开垦或者新开垦!的耕地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一条? 耕地开《垦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水浇【地、菜地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旱?源(川)地》、,梯田:每平方米五元至十五!元;山旱地及其【他耕地每平方米二元!至六元 《 :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的耕地一】年内:不用而且《可以耕?。种并有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所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收【取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动工建】设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其原由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 第二?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平,方米五元《至十五元《。的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使用《计划专?项用于确定的土地】开发和整理》项目 ?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地资】源保护和发》展人工草地要划定】基本:草场保护区即抗灾保!畜,基地:围栏草场《和人工草《场在划定的基本【草,场保护?。区内禁?止开:垦和破坏草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草?原上排放《废水、废《气和废渣不》准随意挖沙、采石、!取土、开《矿、修建《公,路等:征用:使,用,草原的?作业:完毕凡能利用的【草原必须《回填表?层土壤恢复植被【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开》垦草地对承》包后的草地》连续两年以上确【实无:人管护造《成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的由发包!单位收回《另行发包使用—草,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因种植饲料需】用少量开垦草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工管部门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   对已开垦的草!地,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封?闭种草种树恢复植被!    (一】)未按规定建设灌溉!设施的; 》 ,    (二—)造成沙化或者水】土流失的; 】   (三)违法开!垦的;   】 (四)随意—采集野生植物、挖药!材、采石、开矿、勘!探,等活动的 】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林地资源制止乱砍!。滥伐;?防止水土流失 【     严禁】随意开?。垦和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毁林毁《草行为防《止,。植被破坏 》     按【照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荒则荒的原则鼓!励依法开《发,承包、?租赁荒山、荒地【、荒滩和未》利用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属于】全民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乡—(镇)、村组—织,造林全民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植树种草! : 第二十—。六条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多年生!牧草、畜牧业生产的!。开,发者持应开发项目】立项报告论证报告】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五十公顷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五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  :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开发承包荒—山、荒地《、荒滩、植树种【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