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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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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城,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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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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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河滩地、水!域等
第七!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除第六条【规定:以外并依法》确定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人?工草地、农区村庄附!。近,的草地和护村林地属!于农牧民《集体所有 》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条件确?定
》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或者个人通过划】拨、征用《、出让、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
】 (二)国家能源!、水利、通讯等设施!用地;
—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破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
— (四)未—按批准用这使—用,的土地?经批准后两年内未】使用:的土地和因撤—销、搬迁等》不,。。再使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重新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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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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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牧民!依法使用的》。宅基地及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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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农牧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用地的!
第十【条 自?治,州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等他项!权,利登记发《证制度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变】更、审核、发证手】续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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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依法确权登记—、变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及其他土地登记【内容的必《须自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用地单位持!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权变!更,登记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确权变更登记
】。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必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向有批准土地登【记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调查、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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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齐全《的土地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申请?必须及时《予以受理土地初【。始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结;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结 》
土【地登:记,机关或者土地权利人!发现登记内》容,有误:的原: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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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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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等他项权利终】止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办理土—地注:销登记的
!第十四条 》申请土地初始或者变!。更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交纳:土地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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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和跨行】政区域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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