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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屋拆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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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价结合房—屋重:置成新价确》定也可以《参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信息为依据》进行:商定评估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日为—准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所调:换房屋?价格可以自行—商定也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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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拆迁:补偿:的,在听取被拆》迁人意见后由拆迁人!委托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支付》评,估费用委托评估应当!订立评估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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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与拆迁安置房【屋的评估应当委托】同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后不得—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如实《向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必需的资】料并:协助该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查勘》
—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完成《委托评估业务并向委!托人出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 估价机构的估价!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执行国家和省房地】。产,估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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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5日?内持其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向县 (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评:估可由原《。评,估机构?复核也可由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评《估机构复核并按【。复核评估结》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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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鉴定》其鉴定为最终鉴定复!核评估费用和鉴定】所,。需费用根据责任【大小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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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未向房屋拆迁!评估委员会申请鉴定!导致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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