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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房屋拆》迁,评估 《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价结合】房,屋重置成新价确【定也可以《参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信!息为依据进行—商,。定,评估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日为准   】 ,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所调《换房屋价格可以自】行商定也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 ,。 ,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拆迁补偿》的在听取被拆—迁人意?见后由拆迁人—委托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支付评估费!用委托评估应当订立!评估委托合同 【     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与拆迁安置房】屋的评估应》当委托同《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后《不得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如实向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必需】的资:料并协?。助该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查勘?     —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完成委托评估业!务并向?委托:人出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  :。 , 估:价机构的《估价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执》。行国家和省》房地产?估价规范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5日内!持其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向县 【 (《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评估可》由原评估机构复核也!可由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评估机—构复核并按》复核评估结果补【偿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鉴定其鉴定为【最,终,鉴定复核评估—费用:和,鉴定所需费用根据责!任大小承担   !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未《。向房:屋拆迁评估委—员会申?请鉴定导致》。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