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安全管理
11.1 一般规定
11.1.1 施工现场应建立脚手架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检查、安全考核制度。
11.1.2 脚手架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实施安全管理:
1 搭设和拆除作业前,应审核专项施工方案;
2 应查验搭设脚手架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结果;
3 使用过程中,应检查脚手架安全使用制度的落实情况。
11.1.3 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作业应由专业架子工担任;并应持证上岗。
11.1.4 搭设和拆除脚手架作业应有相应的安全设施,操作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穿防滑鞋。
11.1.5 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受力杆件、剪刀撑等加固杆件、连墙件应无缺失、无松动,架体应无明显变形;
2 场地应无积水,立杆底端应无松动、无悬空;
3 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全、有效,应无损坏缺失;
4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支座应牢固,防倾、防坠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架体升降应正常平稳;
5 悬挑脚手架的悬挑支承结构应固定牢固。
11.1.6 当脚手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使用;
1 遇有6级及以上强风或大雨过后;
2 冻结的地基土解冻后;
3 停用超过1个月;
4 架体部分拆除;
5 其他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