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质量控制
10.0.1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脚手架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搭设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0.0.2 脚手架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1 对搭设脚手架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进行现场检验;
2 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应分步校验,并应进行阶段施工质量检查;
3 在脚手架搭设完工后应进行验收,并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0.0.3 搭设脚手架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按进入施工现场的批次分品种、规格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搭设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产品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工厂化生产的主要承力杆件、涉及结构安全的构件应具有型式检验报告;
2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 按规定应进行施工现场抽样复验的构配件,应经抽样复验合格;
4 周转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经维修检验合格。
10.0.4 在对脚手架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现场检验时,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样品进行外观检验、实量实测检验、功能测试检验。抽样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应抽检1%~3%;
2 安全锁扣、防坠装置、支座等重要构配件应全数检验;
3 经过维修的材料、构配件抽检比例不应少于3%。
10.0.5 脚手架在搭设过程中和阶段使用前,应进行阶段施工质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阶段使用,在下列阶段应进行阶段施工质量检查:
1 搭设场地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支座、悬挑脚手架悬挑结构固定后;
2 首层水平杆搭设安装后;
3 落地作业脚手架和悬挑作业脚手架每搭设一个楼层高度,阶段使用前;
4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每次提升前、提升就位后和每次下降前、下降就位后;
5 支撑脚手架每搭设2步~4步或不大于6m高度。
10.0.6 脚手架在进行阶段施工质量检查时,应依据本标准及脚手架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采用外观检查、实量实测检查、性能测试等方法进行检查。
10.0.7 在落地作业脚手架、悬挑脚手架、支撑脚手架达到设计高度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就位后,应对脚手架搭设施工质量进行完工验收。脚手架搭设施工质量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应经现场检验合格;
2 搭设场地、支承结构件固定应满足稳定承载的要求;
3 阶段施工质量检查合格,符合本标准及脚手架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 观感质量检查应符合要求;
5 专项施工方案、产品合格证及型式检验报告、检查记录、测试记录等技术资料应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