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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 : 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尽可能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原则?上不再建设东西向】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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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下同!。)平行布《置(包括两建筑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下同?)在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9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
(二)垂!直布置的
—。 1、山墙连!续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5米南北向的其南!北向间距在》。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6米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东西向—的其东西《向间距老《城区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6米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
,
, ,。 , 2、山墙连续宽!度大于15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
【 1、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2,、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间距?乘以0.8计算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8倍!;
3】、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 (四)《。南北向平行布置相邻!居住建筑之间地【面有高度差的
! , , 1、南侧居住【建筑低于北侧居【住建筑高度的以两建!筑高度完《全重叠的《部分计算间距—但不得?小于:9,米;
》 2、南—侧居住建筑高于北侧!居住建筑高度的以两!建筑高度《完全重叠《的部分加上南侧【居住建筑高出北侧居!住建筑的《部分:计算间距但》不得小于9米
】 (五)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建】筑间距?可以扣除裙》房的高度《;计算与《其他相邻《建筑间距时应当【包括裙房高度—
,。
? (六?)相邻居住建筑底】层均设有《架,。空层车库或者储【藏间:的计算间距可以不】包含底层架空层或者!。储藏:间的建筑《。高度:。(相:邻居住建筑底层【设有店面的》计算间?。距应包含到底—层窗户)《设有架?空层或者储藏—间的:居住建筑在南侧【未设的居住建筑在】北侧按照南侧—居,住建筑包含架空层或!者储藏?间在内的建筑物【高度计?。算间距
《。
第十五条 !。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在老城区》。不得小于4.—5米在新城区不得小!于6米按照》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的应当【按照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
】 1、南侧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的—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28米的》(即:条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老城区为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为0:.9倍但均不得小于!30米;南侧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其间距!计算:分为:50米高《度部分和《5,0,米以上?高度:部分两种叠加计算5!0米高度部》分计算按照》本条:本,项本目上段要求执】行50米《以上:高度部分《间距计算按照高度】每升高?4,米间距增加》1米计算高》度不足4《。米的:间距按1米计算
】
》2、南侧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的南侧建筑【面,宽小于28》米的(即《点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老城区为】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5倍新城》区为0.6倍—。但均不得小》于24米;南—侧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其间距《计算分为50米高】度部分和《50米以上高度部】分,两种叠加计》。算50米《高度部分计算按【照本条本项本目【上段要求《执行:50:米以上高度》部分间?。距计算按照高度【每升高4米间距增】加1米计《算高度不足4—米的间距按1米【计,算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
】 1、中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在高层】居住建筑南侧的【间距:。按,照,第十四规定执行【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2、中《。。。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在:高层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其中高层居住建!筑为点式居住建筑】的新城区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在,老城区?不,小于0.《3倍且其最小值不小!于24米
》
3、【中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在高层居!住建筑东、西—侧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四)以上各!项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均应—当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第十:七条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0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第,十八:条 :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 (二《)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消防:间距执行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住窗户】的山墙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行
《
(三)【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执行
第【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但不》得小于21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4倍但不得小】于13米;
【 (二)—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南北向的间距在】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8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但南侧建【筑物是多《层,的其间?距不得小于9米【。;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高层非居住建筑在!南侧或者东、西【侧的:间距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在南侧的间距—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 (四)以上各项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均应当!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第二: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在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按照老城区增加百】。分之十以上新城区】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计算
第】二十一条《 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或等—于0.8倍》的及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或者等于0》.9:倍的:其南阳台《或者东西向主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8—米其北阳台》或,者东西向次》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2米;—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大【。于0.8倍及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大于0.9倍的!阳台最大出挑距【。离可酌?情增加高层》居住建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8米
【 建筑《间距的计《算一般应以建筑【物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为准但当》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住宅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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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建筑间距还应当】。符合:。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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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间距要《求外还必须》进行:日,照,分析:。满足北侧居》住建筑底层住宅大】寒日老城区日—照不少于《1小时的《要,求新城?区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以,下类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提:。供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交通】。组织与影响评—价报告?书
(一】。)在城市中心区【交通紧张的区域【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和30000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 (二)在城】市外:。。围地:区或交通相对宽松】。的,地,区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建和超过《60000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三)在?城市中心区城市【。重要干道两》侧重要公《共建筑如商厦—、,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酒店、医】院、学校等;—
(四【。)临时用《途而交通吸引量【大的土地《占,用;:
(五【。)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
! (六)上—。述,公建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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