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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 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尽】可能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原则上】不再建设东西向【居住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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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下》同,)平行布《置(包括两建筑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下同)】在,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9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
(二】),。垂直布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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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山墙连续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5米南】。。北向的其南北向间距!在,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6米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东《西向的?其东西向间距—老城区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6米?。。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
! 2、山墙连续【宽,度大于15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
— 1、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2、!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间距乘!以0.8计算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8倍;?
—3、: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 ,(四)南北》向平行布置相邻居住!建筑之间地面有高度!差的
】。1,、南侧居住建—筑低于北侧居住建】筑高度的以》两建筑高度完全【重叠:的部分计算间距但不!。得小:于9米;
【 , , 2:、南侧居住》建筑高于北侧居住建!筑高度?的以两建筑》高度完全《重叠的部《。分,加上南侧《居住建筑高出北【侧居住建筑的部分】计算:间距但不得》小,于9米
【。 (五)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建筑?间距可以扣除裙【房的高度;计算【与其他相邻建筑【间距时应当包括【裙房高度
【 (六)相邻【居,住建筑底层均—设有架空层车库【或者储藏间的计【算间距可以不包含】底层:架空:层或者储藏间—的建筑高度(相邻】居住建筑底层设有】。店面的计算》间距应包《含到底层窗户)设】有架空层或者储藏】间的居住建筑在【南侧未设的居住建】筑在北侧按照南侧居!住建:筑,包,含,。架空层或者储藏【间在:。内的:建筑物高度计算间】距
第十【五,条 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在老—城区不得小于—4.5米在新城区】不得小于6》米按照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的应当》按照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执行;
》
第十六条 !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
1!、南侧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的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2!8米的?(即条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老—城,区为: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为】0.9倍但均不得小!于30?米,;南侧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其间距!计算:分为50米高度部】分和50米以—上高:度部分两种叠加计】算5:0米高?度部分计算》。按照本条《本项本目上段—要求:执行50米以上高】度部:。分间距计算按照高度!每升高4米间距增加!1米计算高度不足】4米的间距》按1米计《算
:。
2、南侧!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的南侧建筑面—宽小:。于28米的(即点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老城区为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5倍新城区为0.】6倍但均不得小于】2,4米:;南侧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其间距计!算分:为50?米高度?。部分和50米以上】高度部分两种叠加计!算50米高度部分计!算按照本条》本项本目上》段要求执《行50米以上高【度,部分间距计算按照】高度每升高4米间距!增加1米计算高度不!足4米的间距按【1米计算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
【 :。。1、:中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在高层居住建筑【南侧:的间距按照第十四规!定,。执行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2—、中: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在高层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其!。中高层居住建筑为点!。式居住建筑的新【。城区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在老《。城区不小于》0.3倍《且,其最:。小值不小于》24米
!3、中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在高层居住建筑】东,、西侧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四)!以上各?项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均应《。当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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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0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第《十八条 《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
: , (二)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消防间!距执行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住窗?户的山墙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行
— (三)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执【行,
第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但?不得小于《2,1,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4倍但?。不得小于《13:米;
《 (二)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南》北向的间距在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8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但南侧建!。筑物是多《层的其间距不得【小于:。9米;
《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高层非》居,住建筑在南侧—或者东?、西侧的间距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在南侧的《间距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 (四?)以上?各项: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均应当—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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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在!。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按?。照老城区增加百分】之十:以上:新城区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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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或等于0.8倍!的及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或者等于0.】9倍的其南阳台或】者东西向《主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8【米其北阳台》或,。者东:。西,。向次: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2米;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大:于0.8倍》及,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大于0.9倍的【阳台最?大出挑距离可酌情】增加高层居住建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8米】
: : 建筑《间距的计《算一般应以建筑物】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为准【但当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住宅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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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还:。应当符合《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间距要求外】还必须进行日照分析!满足北?。侧居住?建筑底?层住宅大《寒日:老城区日照不—少于1?小,时的要?求新城区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 以下类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提供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交通组《织与影响评价报告】书
(一】)在城市中心—区交通紧张的区域】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和300《00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 (二)在【城市外围地区或【交通相对宽松的【地区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建和超过6》00:00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 : (三?)在城市《中心区?城市:。重要:干道两侧重要公共】建筑如商厦、—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酒—店、医院《。、学校等《。;
《 (四)》临时用途而交通吸引!量大的土地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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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
【。 (六)《上述公建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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