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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建筑物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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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附件七!规定退让;相邻公共!绿地的?退让:距离按照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执行;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按照消防间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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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临街建筑物!的退让应当符合附件!八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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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临》街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少于12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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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道路》交叉口周边》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至少增加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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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地下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绿【地规划?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少于3米!。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檐!口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 , 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范围内不得建】设或者设置雨篷【、阳台、招》。牌、灯饰《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设】置的在符合相关规】范与要?求下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三十:条 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划】定隔离控制带
】 (一)国【道、高速公》路防护栏《两侧不少《于30米;
! (:二,),省道路基边缘两侧】各20米;》
(三【)县道路基边缘两侧!。各10米
】 公路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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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没《有规划的不得—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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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沿铁路干线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不得—小于1?5米;沿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不得小于10米】
: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筑应:当符合?铁路道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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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在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 , 建筑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0.5至10千伏的!线,路距塔基《中心线?不得小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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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35至110千【伏的线路距塔基中心!。线不:得小于10》米;
(】三)220千伏的】线路:距塔基中心线不【得小:。于,15米
】 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的范!围可以略小于—上款规定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四条 》修,建临时?建筑物的退让主、次!干道: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其—他道路不小于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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