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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六条 — 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 第七条 【 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指标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抚北城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新城《区的控?制,指标执行《;主城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新老城】区范围分别》按照新老《城区的控制》指标执行具体见【附件 ! 第九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项目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     在建【筑物内部(》。包括地面层》和其他楼《层)或者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者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连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5:米的可以作》为,城市公?共,通道并按照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  《   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    (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1平方米;!   《。 (: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2小?于4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1—.,5平方米;  】  (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4小于5.—。5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2平方米;!   《 (四)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5.5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2:。。。.5平方米; ! 第十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得作为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一)居住建筑【     1、】一类居住区机—。动车每户不少于0.!。6至1个泊》位非机动车每户【不少于?。1个泊位  【   2、二类【居住区机《动车每户不少—于0.3个》泊位非机动》车每户不少于2【个泊位  —  :(二:)公共建《筑 ?    1》、行政办公》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0.3至0—.5个泊位》非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3个泊位  !。   ?2、商业、金—。融、服务业、—市场等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0.》25至0.4—个泊位非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5【个泊位; — ,   3、文化娱】乐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0.5至0.!6个泊位《非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4个泊位   】 (:。三,)其它?建筑    【 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按照其专业标准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泊位数不得低于!核定标准《泊位数的百分之【十五核定标》准泊位数按》照总:建筑面积换算成【的最小标准泊位数计!    》。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第十二条!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每泊位《占地20至30【平方米多层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每:泊位占?地25至35平【方,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每泊位占》地1.5至》1,.8平方米   !  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75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