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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 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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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指《标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抚北】城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新城区的控制!指标执行;》主城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新老:。城区:范围分别按照新老】城区的控制》指,标,执行具?体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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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项目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 在建—筑物内部(包括【地,面层和其《他,楼层)或者》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者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连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5米的可《以作为城市公共【通道并?按照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
》 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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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1平方】。米;
— ,(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2小于《4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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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4小于—5.:5,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2平方米—;
(四】)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5.5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2.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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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得!作为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一)居?。住建筑
】 1、一《类居住区机动车每户!不少于0.》。6至:1,个泊位非《机动车每《户不少于1个泊位】。
2、二!类居住?区机动车每户不少】于0:.3:个泊:位非:机动车每户不少【于2个泊位
】 :(二:)公共建筑
! :1、行政《。办,公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0】.3至0《.5个泊位非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3个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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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商业【。、金融?、服务业、市场【等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0.25至0—.4个泊位非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5个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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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化娱》乐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0.5至0.6【个,。泊,位非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4个泊位》
(三【)其它建筑
】。 : ,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按!照其专业标》准,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泊位数不得低于核】定标准泊位数的【百分之十《五核定标准泊位【数按照?。。总建筑面积换—算成的最小》标准泊?。位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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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第】。十二:条,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每泊位占—地20至30平方米!。多,层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每泊位占—地25至35平方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每泊位】占,地,1.5?至1:.8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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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7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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