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指》标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第八条】 ,。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抚?北城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新城】区的控?制指标执《行;主城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新老城《区范围分别按—。。照新老城区》的控制指标执行具】体见附?件 【 :第九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项目《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     在建【筑物内?部(包括地面层和】其,他楼层)或者—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者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连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5米!的可以作为城市公】共通:道并按照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  —   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    (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1平方】米;   — (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2小于4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1—.5平方《米;:    (—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4小于5》.5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2平方?米;:    (—四,)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5.5《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2.5平方—米; 第十】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得】作为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一【)居住建筑   !  1、一类居【。住区机动车每户不】少于0.6至1【个,泊位非机动车每户】。不少于1《个,泊位     2!、二类?居住区?机动车?每户不少于0.3】个泊:位非机动车每户【不,少于2个泊位—。 ,    (二)公共!建筑     1!、行政?办公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0.:3至0.5个泊【位非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3:个泊位  —。   2、》商业、金融、服务】业、市场等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0.:25至0.4个【泊位非?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5个泊位《;    — 3、文化娱—乐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0.5至0.6【个泊位非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4个泊位【    (三)】其它建筑 —    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按照:其专:业标:准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泊位数不【得低于核定标—准,泊,位数的百分之十【五核定标准泊位数按!照总建?筑,面积换算成的最小】标准:。泊位数计 》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第十:二条 ?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每【。泊位占地20至30!平方:米多层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每泊位占地》2,5至:。3,5平方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每泊位占地!1.5至《1.8平方米  !  : 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75?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