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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指标》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第八条 】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抚北》城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新:城区的控《制指标执行;主城】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新老城区范—围分别按照新—。老城区的控制—指标执行具》体见附件《 【 第九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项目【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在建】筑物:内部(包括》地面层和其他楼层】)或者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者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连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5米【的可以作为城市公共!通道并按照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     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 】    (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1平方米【;,    (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2小于【4,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1.5平方米【;   》 (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4小于5《.5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2平方米; !    (四)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5.:5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2.5平方米】;, , , 第十条 —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得?作为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一)居住建【筑     1、!一类居住区机—动车每户不少—于,0.6至《1个泊位非机—动,车每户?不少于1个泊位 !    2、—二类居住区》机动车每户不—少于0.3个泊位非!机,动车每户不少于【2个:泊位 《   (二》)公共建筑 — ,。    1、—行政办公《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0.】3至0.5》个泊位非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3》个泊:位 ?    《2、商?业、金?融、服务业》、市:场等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0.25至】0.4?个,泊位:非,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5个泊位;【     3【、,文化娱乐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0.—5至:0.:6,个泊位非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4个《泊位 《  : ,(三)其它》建筑     】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按:照其:专,业标准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泊位数不得低—。于核:。。定标准泊位》数的百?。分之:十五核定标准泊位数!按照总建筑面积【。换算成的最小标准泊!。位数计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 , 第十二条—。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每泊位占地20至!30平方米多—层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每泊位占地【25至35平方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每泊位占地1【.5至1.8平方米!     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75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