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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指标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抚北城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新城《区的控制《指,标执行?。;主城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新老城【。区范:围分:别,按照:新,老城:区的控制《。。指标执行具体—见附件 ! 第九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项目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在【建筑物内部(包【括地面?层和其他楼层—)或者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者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连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5米的《可以作为城》市公共通道并按照】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     【。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 ,    (》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1平:方米;  —  (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2小于4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1.!5平:。方,米;    (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4小于5.5—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2平方米—;    (四】)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5.5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2.5平方—米; 》 第十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得作为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计算? :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 (一)居住建【筑 :  :  : 1、一类居—住区机动车》每户不少于》0,。.,6,至1:。个泊位非《机动车每户》不少于1个》泊,位     2、!二类居住区机动车每!户不少于0》.3个泊位非—机动车每户》不少:于2个泊《位 ?   (《二):公共建筑   】  :1、行政办公—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0.3至0》.5个泊位非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3个泊》位     2】、商业?、金融、服务—业、市场等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0,.25至0.4个泊!位非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5个泊位; —     3—、文化娱乐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0.5—至0:.6个泊位非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4个泊位 ! ,  : (三)其它建【筑     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按照其专—业标准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泊位数不得】低于:核定标?准泊位数的百—分之十五核定标准泊!位,数按照总建》。筑面积换算成的【最小标准泊位数【计,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 第十二条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每泊!位占地20至3【0平方?米多层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每泊位占地2】5至35平》方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每泊位占】地1.5至1—。.8平方米》    》 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75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