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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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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指标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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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抚北城?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新城区的控制指】标执行;《主城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新老城?。区范围分别》按照新老《城区的控制指标【执行具体见附件【
第!九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项《目,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 :在建筑物内部(包】括地面?层和其他《楼层)或者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者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连《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5米《的可以作为》。城市公共通道并【按照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
— 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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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1平方《米;
【。(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2?小于4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1:.5:平方米;
【。 (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4小于5《.5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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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5:.5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2.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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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得,作为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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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一):居住建筑
— : 1、一类—居住:区,机,动车每户不少于0】.,6至1个泊位非【机动车每户不—少于1个泊位
】 : 2、二类居住】区机动车每》户不少于0.—。3个泊位非》机动车每户不少于】2个泊位
!(二)公共建筑
】
1、行政!办公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0.3至0—.5个?。泊位非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3个泊》位
2】、商业、金融、服务!业、市?场等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0.25至【0.4?个泊位非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5个泊位;
【 3》、,文化娱乐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0】.5至?0.6?个泊位非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4个泊位》
(三)】其它建筑
】 :。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按照其专—业标准?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泊:位数不得低于核定标!准泊位数的百分【之十五核定标准泊位!数按:照总建筑《面积换算成的最小】标准泊位数计
【
《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第十二?条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每泊!位占地?20至3《0平方米多层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每泊位!占地25至3—5平方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每泊位占】地1.5至1.【8平方米
! 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7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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