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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 第三》条 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 ? 《 , 第:四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    《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    (!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 (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    《(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    (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 第五条 —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实施用地—。面积(净地》)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