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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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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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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
】(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 (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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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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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实施用》地面:积(:净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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