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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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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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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 ,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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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 (《。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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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实施用?地面:积(净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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