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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城市景观和】环,。境
第—四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景观体【系重视?城市轮廓《线和视线通》廊等景?观要素?重要区域应当—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或者城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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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设】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 (二)主【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建住宅楼】确需建造的其立【面,设计、装饰应当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
【 (三)主、次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建小型或者!带式商业《网点;
】 (四)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厨】房,、储藏间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 ?(五)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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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商业街【道两侧的广》告、招?牌,等应当统一规划【、,设置;?公共建筑《及16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应当作外—墙、屋顶的灯光设计!
— 第四十四—条 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体育设—施、影剧院》、旅:游宾馆、图书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大、中型】公共建筑临街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当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者【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通透型高【度不得超过1.【8米;?
: :。 ?(二)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通透型高度不得超过!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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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狱、》看守所?、油库、煤气罐【站,、各种?物质储备专》用仓库区、发—电厂、?水厂、煤《厂,、电台、部队—营房:、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但应?当进行美化处—理原则上《不得超过2》.2:米;
》 ,。 ?(四:)建设?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设置围墙】或者围档《但应当?进行:美,。化处理;在使—用期结束《时应当无偿拆除【
— 第四十五条 !居住建筑景》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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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居》住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
! , , (二)同一居!住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幢居住建!筑的标识性;
! (三)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规范设置社—。区服务、物》业管理、邮政信报以!。及公厕、垃》圾站、液化气—站、配电房等—市政公用设》施;
— (四)不【得,在成套的居住—建筑院落内和—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院—落内:增建建筑物;
! (五)改变!居住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应当以栋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并保【持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统】一;
【 (六)空调【室外机及排》水、太阳能热—水器等户《外设施应当统—一预留设置位—置
!第,。。四十六条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造型、尺《度、色彩、材料符】合,城市:街景要求;
! (二)不【。。得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
】 (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作?悬挑装修;
】 (四)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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