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城市绿地
第三十七条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
(二)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三)公共活动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30%;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0%。
(四)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必须设置架空线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者耐修剪的树种。
(五)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附表八《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居住区绿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执行。
(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5%,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四)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第三十九条 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
(一)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
(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
(三)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少于40%。
(四)学校、科研绿地率不少于35%。
(五)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少于30%,有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有关绿地率指标执行。
第四十条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
第四十一条 在沿江、沿湖、沿港地区应当留足可供绿化建设的用地,只拆不建,具体范围为:
(一)洋澜湖周边50米以上;
(二)青天湖周边80米以上;
(三)长港、新港两侧50米以上;
(四)熊家沟、五丈港两侧20米以上。
(五)长江沿线80米以上;
宜黄高速公路、汉鄂大道两侧100米范围内也应当留足可供绿化建设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