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
:
, 第三十二条 】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的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
》 第三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核定
【 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
】。
— 第:三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沿城市?道,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
《。 H【≤1.5(》W+S);》
,
? (二—)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高度达到【。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的1》.5倍宜按》斜线向后退让
【
(】三)沿城《市,道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 ,。 A≤L(W!。+S)
【。 式》中,A--沿城市道路】高层:组合建筑1:1.】5(即5《6.3度)的高度角!投射在地面上的【投影总面积
】 》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 , S:--沿城市道路【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 , 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
第】三十五条 建【筑基:地临接两条以上【道路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第:三十六条 建筑基!地临接或道路对【侧有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等永《久性旷地《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等【永久性旷地》的二分之一宽度【计入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