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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建筑物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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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及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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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按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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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起,。计算后退距》。离
? 《 , (1)相邻建筑】高度等同的其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四?章节计算《规,定距离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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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相邻建筑高】度不:等的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各退?够规定距离;
】 (二)!在现有永久》性建筑南北》两侧新建建筑且【永久性建筑在本规】定颁布前未按本条】前项相关规定退【够间距的新建建筑】的,后退距离《应在自身应》退用地界线间—距基础上《再行后退,》 其中新建建筑在】北侧时间距不少于】本,规定第四章节—。相关规定间》距的80% ;【 新:建,。建筑物在南侧时间距!。不少于本《。规定第?四,。章节相关规》定间距?的90?%,。并符合消防》间距、卫生防—护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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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相邻各类公共!绿地,新建各类建】筑,其最小》离界距?离
【 1、高度6【。。米,以下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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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高度6米至20】米以下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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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高度20米!以上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1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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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最:小,不得小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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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临《街建(构)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3:0米以下《建筑(含台》阶、有柱雨棚—下同)在主干道两】侧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在次干道【两侧不得《少,于8米; 》山墙:临街的?不得少于5米30】米以:上高层?建筑主楼《。退让距离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建筑每高3米】增加1?米
【 其中吴都大【道、葛山大道、鄂】州大道、滨湖南路、!滨,湖,东路等园林景观干】道,临街建筑物的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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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临街》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0:。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 (三)道路交叉口!周边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视!距,三角在条第》一款规定的基础【上,至少:增加5米
— :。 (四)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地规划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修建的围墙》必须后?退道路红《线3米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范围内不得建—。设或者设置雨篷、】阳台、招牌》、灯饰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 第二十七条 】 沿洋?澜湖湖岸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50米沿其它河港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蓝线的距—离按有?关规划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在铁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距离》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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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在: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建筑【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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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修建临】时建筑物的退让主、!次干:道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2【米其他道路不—。。小于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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