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及本章《规定
?
第】二十五条 》 ,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起计算】后退距离
!。 : (1)相》邻建筑高《度等同的其》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四?章节计算规定距【离的一半
】 《(2)相邻》建筑高度不等的【。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各退够规定距【离;
— : (二《)在现有永久性建】筑南北两侧新—建建:筑,且永久性建筑在本】规定颁布前未按【本,条前项相关规—。定退够?间,距的:新建建?筑的后退距》离应在自身应退用】。地界:线间距基础》上再行后退, 其】中新建建筑在北侧】时间距不少于—。本规定第四章节【相关规定间距—的80% ; 新建!建筑:物在南侧时间距【不,。少于本规定第—四章节相关规定间距!。的90?%并符合消防间距】。、卫生?防护间距要求
】。 (【三)相邻各类公【共绿地?,新:建各类?建筑,其《最小离界距离—
,
: : : 1、高度6—米以下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3米;
】 《 2、高度6米】至20米以下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8米;
》 : 3》、高度20米以上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11米?
,
4】、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最小不得小于5】。米
》
第二十六】条 ?临街建(构)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30!米以:下建筑(《含台:阶、有柱雨棚下同】)在:主干道两侧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在次干!道,两侧不得少》于8:米; 山墙临街的】不得少于5米30】米以上高层建筑【主楼退让《距离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建筑每高3米增【加1米
! 其中吴》。都大道、葛山—大道、鄂州大—道、滨湖《南路、滨湖》东路等?园林:景观:干道临街建筑—物的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
! 《(,。二)临街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0: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
, 《 (三?)道路交叉口—周边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视距—三角在条第一款【规定的基《础上至少《增加5米
! (四《)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地规划?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修?建的围墙必须—后,退道路?红线3米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范围内不得建!。设或者设置雨篷、阳!台、:招牌、?灯饰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 第二十七条 】。 ,沿洋澜湖《湖岸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50米沿其它河!港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蓝线的距离—按有关?规划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在铁—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距离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九条 在【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建筑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修建临时建【筑物的退让》。主、次干道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2《。。。米其他道路不小【。于1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