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及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起计算后退距离。
(1)相邻建筑高度等同的其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四章节计算规定距离的一半。
(2)相邻建筑高度不等的,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各退够规定距离;
(二)在现有永久性建筑南北两侧新建建筑,且永久性建筑在本规定颁布前未按本条前项相关规定退够间距的,新建建筑的后退距离应在自身应退用地界线间距基础上再行后退, 其中:新建建筑在北侧时,间距不少于本规定第四章节相关规定间距的80% ; 新建建筑物在南侧时,间距不少于本规定第四章节相关规定间距的90%,并符合消防间距、卫生防护间距要求。
(三)相邻各类公共绿地,新建各类建筑,其最小离界距离:
1、高度6米以下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3米;
2、高度6米至20米以下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8米;
3、高度20米以上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11米。
4、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最小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六条 临街建(构)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30米以下建筑(含台阶、有柱雨棚,下同)在主干道两侧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在次干道两侧不得少于8米; 山墙临街的不得少于5米。30米以上高层建筑主楼退让距离,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建筑每高3米增加1米。
其中:吴都大道、葛山大道、鄂州大道、滨湖南路、滨湖东路等园林景观干道临街建筑物的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
(二)临街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0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三)道路交叉口周边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视距三角在条第一款规定的基础上至少增加5米。
(四)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地规划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修建的围墙必须后退道路红线3米。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范围内,不得建设或者设置雨篷、阳台、招牌、灯饰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沿洋澜湖湖岸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50米。沿其它河港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蓝线的距离按有关规划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铁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距离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建筑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修建临时建筑物的,退让主、次干道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2米,其他道路不小于1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