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标库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六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第十八条 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尽可能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原则上不再建设东西向居住建筑。

第十九条 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密度四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2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14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6米;密度四区内不少于18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间距按前项第1目计算,24米以上部分在密度一、二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4倍进行递加计算,在密度三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5倍进行递加计算,在密度四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6倍进行递加计算,不足26米时,按26米计算;其最大间距,在密度一区内可以不超过40米,在密度二、三区内可以不超过45米;在密度四区内可以不超过50米;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纵墙面在南面时,不少于20米,其余情况下不少于18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4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15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6米;密度四区内不少于17米;
    4、点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南北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5米;重叠面小于12米时,间距不少于18米;重叠面大于12米时,按本项第1目计算。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一)项第1目计算;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二)项第1目计算;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20米;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东西两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南、东、西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4、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在密度一、二区内临城市主、次干道,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条件及城市空间景观要求布置的建筑与周边现有的永久性建筑之间间距按前款执行确有困难的,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少于应退间距的5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二十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二十一条 居住建筑与其南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确定;与其北、东、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轴线间距计算;
    (二)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四)建筑山墙若开有卧室窗,则按建筑纵墙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平均距离计算。非平行布置的建筑之间最近点的距离应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7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角度超过60度的,则按建筑纵墙面对山墙面的规定计算建筑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