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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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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密度三区和】密度四区《(详见附录二—鄂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开发区、【。度假区?等城市发展》重点控制《地,区除特殊标明外【建筑按密度二区【进,行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密度》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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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
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规划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3.1的》规定执行
【 :。 建筑?容量控制表 表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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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筑容量
— 】
《 》 建筑》基地类型
【 密度【一区
! 密度二《。区
? —密度: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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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度四?区
【
《
《 》 建筑
】 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
— 密度
】 《 容积率
】 ? 建筑
— : : 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
! 密度
!
》 , 容积率
!
!。 住【宅
】 低层居住建—筑
:
!
】
【 ≤25%
【 , 0.6】~,0.8
! ≤20%
【。
》 0.4~0【。。。.,。。6
!。≤20?%
— 0.》4~0?.5
】
! ? 多层居》住建筑
! ≤32》%
【 , 1:.5~1《.8
】 ≤30》%,
》 1.》2~1.《6,
【 ≤25%
! 1.0~】1.4
《
, 《。 ≤20%
!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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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层居住】建筑:
? ? ≤25%
! , 《2.0~2》.5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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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0
《。 《 ≤20》%
《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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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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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办公
— : 一》般,办公:建筑
— ≤》55%
— : 3.0~【5.0
》 ? ≤35%
! 》 0.8~1.【4
【 ≤30》。%
— 0.6~1】.2
】 ≤3《0%
【 0.》。5~1.《0
【
,
》
— 公寓式》办公建?筑
【 , ≤45%
! 3.0【~4.5
— , , ≤35%】。
》 : 1.?2~1.5
! : ≤30》%
? 1.0!。。~1.2
【 ≤30%!
—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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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
! 商《。业建筑
》 , : ≤5》5%
【 3.0—~4.0
!。 ≤《30%
! 1.4~1.】6
【 :≤2:5%
《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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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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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综:合楼
【。 ?≤45%
】 3.—0~4.5》
— , ≤30%
—
— 1.2~1.【5
【 ≤25%
! 1.0~!1.2
》 ≤2】5,%
!1,。。.0~?1.:2
!
—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T层)
《
低】层
》。
!
【 ? ≤《50%
— 0.5~!1,.0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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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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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层
— , ?
】 ?
: 《。 ≤40%
【
— 1.0~2.0】
,
【≤30%
【 :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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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普通!仓库
! 低层
!
! 》
— ≤?50%
《
? 0》.5~1.0
! 》≤4:0%
【 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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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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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小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单一基地;
】
【第十条 《 ,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建—筑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标准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为5000—平方米;
【 (二)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 《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2《000平《方米;
【 , (四)》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300—0平方米;
! ?(五)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3《500平方米—。;
? 》(六)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4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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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款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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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为?社会提供了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表3.2—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执行!在建筑物《内部(包括》地,面层和其他》楼层:),或者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者《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连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4.5米的可以作!为,城市公共通道—并按照开放》空间增加建筑—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 《表3.2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F?A,R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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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于2
《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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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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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于、等于4小!于5.5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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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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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计算】。
【 第十五条 拆迁!量,较大的旧城改造地区!可按下列公式增加】基本建筑《容积率
! FAR2=(!S4/S2 -【1)×FAR1【×0.7
! 其》中,。FAR1--基本】容,。积率; FAR【2,--增加的》容,积率:; S2--建【设用地面积;— S4--拆迁范】。围面积
— 基本》建,筑容积率《的增幅最高不—得大于?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