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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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六条 —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密度三区和—密度四区《(详见?附录二鄂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开发区《、度假区《等城市发展重点控】制地区除特殊标明外!建,筑按密度二》区进行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密度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八条 】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
?
?第九条 《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规划》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3【.1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表— 表3.1
】
?
》
《 《 》 建筑《容量
! —
《。 建【筑基地类《型
?。 《 密度一》区
? 密度二!区
【 , 密:。度三区
》 —密度四区
—
— ?
《 建—筑
— 密度
】。
《 容积率
【
建】筑
! 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
》 》 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
》 密—度
!容,。积率
《
— :
《 》 住宅?。
】低层居住建筑
【
】
,
》
! ≤25%
【
: 0.【6~0.8
! ≤2—0%:
《 0.4【~0.6《
,
, —≤20?%
《。。。。 《 0.?4~0.5》
: :
【
!多,层居住建《筑
】 ≤32%
! ,。 1《.5~1.8
!。 ≤30】%
:
1.!2~1.6》。
— ≤25%—
?。 》1,.0~1.4
】 : ≤20%
!
0.!8~1.0
】
—
【 高层—居住:建筑
?
》 ≤25%
! 2.0~!。2.5
《
【≤25%
》
【1.:8,~2.0
— —≤20?%
— 1.6~1】.,8
《。
【
— :
:
【
— , 办公
】 》 一般办公建筑
! , 《 ≤:55%
【 3.—0~5.0
—
: : ≤35%
! 》 0.8~》1.4
!。 ≤30》%
【 0.《6~1.《2,
≤!30%?。
【 0:.5~1.0
【
!
》 , ? 公:寓式办?公建筑
! ≤45》%
:
— 3.0~》4.5
】 ≤35%
】
1】.2~1.5
! ≤—30%?
— , 1.0~1.2
!
》 ≤30%
【
— 0.8~1—.0
《 ? ,
! 商业
! , 商业建】筑
《 : ≤《55%
】 , 3.0》~4.0
! ≤30%
! —1.4~1.—6
!≤25%
【 ? 1.2~1.4!
≤!20%
》 —1,.0:。~1.2《
》
:
: ,
! 商业综《合楼
】 ≤45%
! ,。 3.—。0~4.5
】 , ≤》30%
《。
1】.,2~1?.5
【 ≤《25:%
》。 : 1.0~—1.2
》 ≤2】5%
》 1.【0~1.2
【 ,
《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T层)
—
,。 , 低层
! 》
— ?
— ≤》50%
】 ?。0.5~1》.0
?。
— ≤40%
—。。
—。 0.3~0.【8
【 : ,
》 :
】
】 《 :多层
— , ?
【 , :
【 ≤40%
! 1.—0~:2.0
《
【≤30%
】 : 0.8~1【.8
!
《 —
》
【
】 普通仓库
! 低—层
》 《 :
】
】 ≤50%
! ? 0.5《~1.0
】。 ≤4—0%
【 0.3~0.!8,
》
! 《
! ,
?
? 多层—
!
!。
? —≤40%
】 : 1?.0~2.0
【
? ≤3—0%
》 0.8】~1.?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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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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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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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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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小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单一基》地;
】。 第十条》 , 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建筑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标准的不【得单独建设
—
》 (一)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为500《0平:方米;
! (二)》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20》00平?方米;
— 《(,。。。四)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3000平方米;
!。
, (五)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3500《平方米;《
,
《 (六)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40】00:平方米
》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款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为社会》提供了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表3?.2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执行在】建筑物内部》(包括?地面层和其他楼【层)或者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者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连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4.5米的可—以作为城市公共【。。通,道并按照开放空间】增加建?筑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
: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 : 表3.2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FAR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小于2
】 1.0】
《
》 ,
! ,大于、?等于2小于4
【
?。 ? 1.5《。
《 ,
【
【 大于、等于4小于!5.5
》 2.0!
,。
【 ,
— , , 大于5.5】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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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四条 《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计算【
《
第十—五条 拆迁量较】大的旧城改造—地区可?按下列公《式增加基本建筑容】积率
! FAR》2=(S4/S2】 -1)×F—AR1×0.7【
【 :其中FAR1--】。基本容积率;— FA?。R2--增加的容】积率:;, ,。S2:--建设用》地面积; 》S4--《。拆迁范?围面积?
基【本建筑?容积率的增幅最高】不得大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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