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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六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密度三区和》密度四区(详见附】录二鄂?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开!发,区,、度假区等城—市发:展重点控《制地区除特》殊标明外建》筑按密度二区进行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密度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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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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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规!划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3.1》的规定执行》
》 建:筑容量控《制表 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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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容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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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基地类型!
》 ?密度一?区
》 , 密度二区
! —密度:三区
】 密度四区
】 , :
》 :
建!筑
《 , 》 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
【 密度【
— 容积《率
?。 》 建筑
!。 密度—
? , 容积—率
? , 建筑
! 《 ? 密度
】 容《积,率
【
《
》 住宅
】
【。。低层居?住建筑
《
!
—。
?
— ≤25%
—
0】.6~0.8
【
》 ≤20》%
【 0.4~0.6!
】≤20%《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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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多层居住建筑!
: , 》≤32%
—。 《 1.5》~1.8
》
【≤30%
—。 ? 1.2~【1.6
》 , ≤2【5%
】 :1.0~1.—4,
】。≤20%
— ? , 0.《8~1.0
【 :
《
】 高》层居住建筑》
: —≤25%《
【 ,2.0~2.5
】
《 ?≤25?%
? —1.:8~2.《0
:
≤】20%
【。 : :1.6~1.8
!
】
】。
,
》
:
》
— 办公
— ? , 一般办公建筑
】
, 《。 ,。 ≤5?5%
— 3.0~5!.0
【 ?≤35%
】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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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1,.2
— ≤》30%
【 ? 0.5~》1.:0
:
!
?
公】寓式办公建筑—。
: ≤4】。。5,%
【 3.0~—4.5
— ≤—35%?
,
》。 1.2》~1.5
】 , : ≤30%
—。
— ,1.0~1.2
! : ≤3—0%
【 0.8—~1.0
》
】 ,
【 商业》
商!业建筑
— ≤55】%
? 》 3.?0~4.0
! ≤3—0%
】 1?.4~1.》6
》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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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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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商业?综合:楼
》 , ≤45%
】
》 3.0~4.5!
【 ≤:30%
】 : ,1.2?~1.5
【 ? ≤25%
! , ? 1.0~》1.2
《
≤2!5%:
》 ?1.0~1》.2
《。。
】 ,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T层)
! 低层
! —
,
【
《。 》≤50%
》
, : ,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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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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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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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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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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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普通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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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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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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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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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小》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单—一基地;
》
》 第十条 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筑: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标准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为50《00:平方米;
【 (二)】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
》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20《00平方米》;
》 (四)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3000平!方米;
— (五)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35—00平方米;
! (六—)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4000平方米!
》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款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为社会提供了!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表?。3.2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执行《在建筑物内部(【包括:地面层和其他楼【。层)或者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者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连!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4?.,5米的可以》。。作为城市公》共通道并按照开放空!。。间,增加建筑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 表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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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FAR
— ,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小于】。2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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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于、?等,于,2小于4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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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于、等于4小【于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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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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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于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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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计算
】 ,
第十—五条 拆》。迁量较大的》旧城改造地区可按】下列公?式增加基《。本建:筑容积率
【。 FA】R2=(S4/S】2 -1)×F【A,。R1×?0.7
》
? 其中—FAR1--基【本容:积率; FAR2】--增加的》容积率; S2--!。建设用地面积; S!。4--拆迁范围【面积
— 基本建》筑容积率《的增幅最高不得【大于: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