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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密度三区和密度四区!(详见附录二—鄂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开?发区、度假区—等城市发展重—点控制地区除特殊】标明外建筑按密度二!区进行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密度】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
第七条 !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
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规划?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3.—1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表 表《3.:1
《
【 ,
? 】 : 建筑容量
】 , ? , —
《 : 《建筑基地类型
! , 密度—一区
【 : 密度二区
! ? 密:度三区?
】密度四区
】
【
!建筑
】 ? 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
! : 密度
【 《 ,容积率
《。
建】筑
? 》 密度
—
【容积率
— ? 建筑
】 —密度
【 ?容,积率
》
】
《 住宅
! : ? 低:层居住建《筑,
?
!
【
— ≤25《%
】 0.6~》。0.8
【 《≤20%
! : 0.4~0.【6
《 ≤—20%
【 0》.4~0.》5,
》
! ? , 多层居住建筑
!
—。 ≤32%
! 《1.5?~1.8
》
, ≤30!。%
!1.2~1》.6
?
【。≤25?%
】 1.0~1.4】
【 ≤20%
】 : 0《.8~1.0
!
】
《 高层【居,住建筑
— ≤25】。%
!2,.0~2.5
! ≤25】%
【 1.8~2.0!
《 ≤20%
!。
— 1:.6~?。1,.8
】
! :
!
》
: ? 办公
— , 《 一般办公建筑
】
》 ≤55%—
: 》 3.0~5.【0,
】≤3:5%
】 , 0.8~1.【4
》 ≤》。。30%
】 0.6~1.!2
【。 ≤30%—
0!.5~?1.0
【。
《
》
,。 》 公寓式办公建【筑
:。
》 ≤45%
! , ? 3:.0~?4.5?
》 ?。≤,。。35%
《
【1.2~1.5
! 》 ≤3?0%
《 1.0!。~1.2
【 ≤30%!
,
0.!8,。~,。1.0
】
【
,
商业!
【 商业建筑
! ≤5—5%
! 3.0~4—.0
— ≤》30%
《
》 1?.4~1.6
! : ≤25—%
!。1.2~1.4
】
: 》≤,20:%
? 1.0!~1.2
【。
!
?。 ? , 商业综《合楼
》 ? ≤45%
! , ? 3.0《。。~4.5
】 ≤30【%
】 1.2《~1.5《
《 ≤25%
!
1.!0~:1.:。2
? ≤2】5%
?
》 1.0~1.】2
—
【
,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T?层)
》 : ?低,层
【
— :
》
— ≤50%》
【 0:.5~1.0—
? ? ≤40%
】 》 0.?。。3,~0.8
【 :
【 —
:
【 ,
》 》多层
?
》。
》 :
—
, : ≤4—0%
?
— 1.0~2—.0
— 《≤30%
— —0.8~1.—8,
《
【 :
】
》
! , 普通仓库 【
低!层
》 》
》
】 ,。。 : :≤,。5,0%
【 0.5~【1.:0
— ≤40%【
? 《 ,0.3~0.8
】
,
! 》
—
—
【 ?多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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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小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单一基地;
【
?
: :第十条 《 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建筑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标准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为5》000平《方米;
》
(二)!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2000平【方,米;
《 ,。 ? ,(四)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3》000平方米;【
— (五)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3500平方—米;
《 (六【)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40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款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为社《会提供了《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表3.2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执行在建!。筑物内部(包括地】面层和其他楼层【)或者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者【。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连】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4.5米的可—以作为城市公共通】道并:按照开放空》。间,增加建筑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表!3.:2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FAR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 小于》2,
,
《 1.0
! :
:
】。。。 大—于、等于2》小,于4
! 1.5
【 :
《
】 大于、等【于,4小于5.5
【
【2.0
《
】
— 《 大:于5.5《
《 2.5
】
【
】。 ,。。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计算
【
第十五条 】 拆迁量《较大的旧城改—造地区可按下—列公式?增加基本建筑容积】。率
?
— F:AR:2=(S4/S2】 -1)《。×FAR1×0.7!
— :。 其中FAR—1,。--基?本容积率; F【。AR2--增加的】容,积率; S2-【-建设用地面积【; S4--拆迁】范,。围面:积,
? ?基本建筑容》积率的?增幅最?。高不得?大于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