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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六条 —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密度三区和—密度四区《(详见?附录二鄂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开发区《、度假区《等城市发展重点控】制地区除特殊标明外!建,筑按密度二》区进行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密度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八条 】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 ? ?第九条 《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规划》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3【.1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表— 表3.1 】 ? 》 《 《     》  建筑《容量 !  — 《。 建【筑基地类《型 ?。 《 密度一》区 ? 密度二!区 【 , 密:。度三区 》 —密度四区 — — ? 《 建—筑 — 密度 】。 《 容积率 【 建】筑 ! 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 》 》 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 》 密—度 !容,。积率 《 — : 《 》 住宅?。 】低层居住建筑 【  】 , 》   ! ≤25% 【 : 0.【6~0.8 ! ≤2—0%: 《 0.4【~0.6《 , , —≤20?% 《。。。。 《 0.?4~0.5》 : : 【 !多,层居住建《筑 】 ≤32% ! ,。 1《.5~1.8 !。 ≤30】% : 1.!2~1.6》。 — ≤25%— ?。 》1,.0~1.4 】 : ≤20% ! 0.!8~1.0 】 — 【 高层—居住:建筑 ? 》 ≤25% ! 2.0~!。2.5 《 【≤25% 》 【1.:8,~2.0 — —≤20?% — 1.6~1】.,8 《。   【 —  : : 【 — , 办公 】 》 一般办公建筑 ! , 《 ≤:55% 【 3.—0~5.0 — : : ≤35% ! 》 0.8~》1.4 !。 ≤30》% 【 0.《6~1.《2, ≤!30%?。 【 0:.5~1.0 【 ! 》 , ? 公:寓式办?公建筑 ! ≤45》% : — 3.0~》4.5 】 ≤35% 】 1】.2~1.5 ! ≤—30%? — , 1.0~1.2 ! 》 ≤30% 【 — 0.8~1—.0 《 ? , ! 商业 ! , 商业建】筑 《 : ≤《55% 】 , 3.0》~4.0 ! ≤30% ! —1.4~1.—6 !≤25% 【 ? 1.2~1.4! ≤!20% 》 —1,.0:。~1.2《 》 : : , ! 商业综《合楼 】 ≤45% ! ,。 3.—。0~4.5 】 , ≤》30% 《。 1】.,2~1?.5 【 ≤《25:% 》。 : 1.0~—1.2 》 ≤2】5% 》 1.【0~1.2 【 , 《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T层) — ,。 , 低层 ! 》   — ?   — ≤》50% 】 ?。0.5~1》.0 ?。 — ≤40% —。。 —。 0.3~0.【8 【 : , 》 :   】 】 《 :多层 — , ?  【 ,  : 【 ≤40% ! 1.—0~:2.0 《 【≤30% 】 : 0.8~1【.8 !   《 —  》 【 】 普通仓库 ! 低—层 》 《  : 】  】 ≤50% ! ? 0.5《~1.0 】。 ≤4—0% 【 0.3~0.!8, 》   !  《 ! , ? ? 多层— !  !。  ? —≤40% 】 : 1?.0~2.0 【 ? ≤3—0% 》 0.8】~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小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单一基》地; 】。 第十条》 , 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建筑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标准的不【得单独建设 —   》 (一)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为500《0平:方米;  !  (二)》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20》00平?方米; —    《(,。。。四)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3000平方米; !。 ,    (五)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3500《平方米;《 ,  《  (六)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40】00:平方米 》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款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为社会》提供了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表3?.2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执行在】建筑物内部》(包括?地面层和其他楼【层)或者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者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连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4.5米的可—以作为城市公共【。。通,道并按照开放空间】增加建?筑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  :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 : 表3.2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FAR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小于2 】 1.0】 《 》 , ! ,大于、?等于2小于4 【 ?。 ? 1.5《。 《 , 【 【 大于、等于4小于!5.5 》 2.0! ,。 【 , — , , 大于5.5】 2!.5 — ? — , , 第《十四条 《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计算【 《 第十—五条 拆迁量较】大的旧城改造—地区可?按下列公《式增加基本建筑容】积率   !  FAR》2=(S4/S2】 -1)×F—AR1×0.7【   【  :其中FAR1--】。基本容积率;— FA?。R2--增加的容】积率:;, ,。S2:--建设用》地面积; 》S4--《。拆迁范?围面积?     基【本建筑?容积率的增幅最高】不得大于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