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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六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密度三区《和密度四区(—详见附录二鄂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开》发,区、度假区等城市发!展重点控制地区【除特殊标明外—建,筑,按,密度二区《。进行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密度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
,
: 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规划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3.1的《规定执行
— 建筑容【量控制表 表3.】1
— ,
? , ,。
】 , 建筑】。容量
?
《 》 ,
— 建筑】基地类型
! 密《度一区
】 , 密度二区—
】密度:三区
】 密度四》区
—
! 建筑】
? 密度!
容!积率
! 建筑
】 密度
】
》 容积《率
— :。。 建筑
《
,。 , 》 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
! 密?。度
】 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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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
》 低》层居住建筑》
,
!
】
】。≤25?%
》 0.—6~0.8》
,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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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0.4~0.5【
,
—
?
— 多层居住建!。筑
:
— ≤32%
【 》 ,1.5~1.—8
》 ≤30%
!
》 1?.2:。~,。1.:6
:。
≤】25%
— 1—。.0~1.4
! ≤2【。0%
】 :0.8~1.0【
【
! : 高层《居,住,建筑
?
? ≤25%
!
2】.0~2.5—。
≤!25%
】 1.8~2】.,0,
《。 , ≤20%【
》 1.6~1.!8
—
》。
:
! ?
! 办—公
【 一般办公建筑
!
≤5!5%
】 3.0~5.0!
: ≤3】。5%
】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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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1.2
【 ≤30】%
:
【0.5~1》.0
》
【。
! ,。公寓式办公建—筑
!≤,45%
】 3《.0~4.5
!。 , ≤35%】
,
1.!2~1.5
! ≤30%
!
1.!0~1?.2
《 : 《。≤3:0%
《 ,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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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商业
! 商业建筑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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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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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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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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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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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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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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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T层)—
— 低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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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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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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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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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仓【库
】 低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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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小,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单一基地;】
,
:
第—十条 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建筑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标准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为:5000《。平方米; 》
【(二)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2000平》方米;
! (四)《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300【0平方米《。;
》 (五)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3500平!方米;
《
(【六):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4000平】方米: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款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为【。社,会提供?了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表【3.:2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执行在!。。建筑物内部(包【括地面层和其—他楼层)或》者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者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连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4.《。5,米的可以作为城【市公:共通道并按照开放空!间增加建筑》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
: :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 , 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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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 FAR
—。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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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2
》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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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于、《等于2小于》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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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于、等于4小于【。5.5
— ? 2?.0
】
】 , : 大于5.5】。
【 2:。.5
】
—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计《算,
?
:
第十五条 】。 拆迁量较大的旧城!改,造地区可按下—列公式增加》基本建筑容》积,率
?
》 FA《R2=(S4—/S2? -1)×FA【R1:×0.7 》。
》 ?其,中F:A,R,1--基本》容积率; FAR】2--增《加,的容:积率; 《S2-?-建设用地面—积; S4-—-拆迁?范围面积
— 基本建筑】容积率的增幅最【高不得大《于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