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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密度三区和密度四区!(详见附录二—鄂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开?发区、度假区—等城市发展重—点控制地区除特殊】标明外建筑按密度二!区进行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密度】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 第七条 !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 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规划?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3.—1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表 表《3.:1 《 【 , ?   】  :  建筑容量 】 , ? ,  — 《 : 《建筑基地类型 ! , 密度—一区 【 : 密度二区 ! ? 密:度三区? 】密度四区 】 【 !建筑 】 ? 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 ! : 密度 【 《 ,容积率 《。 建】筑 ? 》 密度 — 【容积率 — ? 建筑 】 —密度 【 ?容,积率 》 】 《 住宅 ! : ? 低:层居住建《筑, ?   !   【 — ≤25《% 】 0.6~》。0.8 【 《≤20% ! : 0.4~0.【6 《 ≤—20% 【 0》.4~0.》5, 》 ! ? , 多层居住建筑 ! —。 ≤32% ! 《1.5?~1.8 》 , ≤30!。% !1.2~1》.6 ? 【。≤25?% 】 1.0~1.4】 【 ≤20% 】 : 0《.8~1.0 ! 】 《 高层【居,住建筑 — ≤25】。% !2,.0~2.5 ! ≤25】% 【 1.8~2.0! 《 ≤20% !。 — 1:.6~?。1,.8 】   ! :  ! 》 : ? 办公 — , 《 一般办公建筑 】 》 ≤55%— : 》 3.0~5.【0, 】≤3:5% 】 , 0.8~1.【4 》 ≤》。。30% 】 0.6~1.!2 【。 ≤30%— 0!.5~?1.0 【。 《 》 ,。 》 公寓式办公建【筑 :。 》 ≤45% ! , ? 3:.0~?4.5? 》 ?。≤,。。35% 《 【1.2~1.5 ! 》 ≤3?0% 《 1.0!。~1.2 【 ≤30%! , 0.!8,。~,。1.0 】 【 , 商业! 【 商业建筑 ! ≤5—5% ! 3.0~4—.0 — ≤》30% 《 》 1?.4~1.6 ! : ≤25—% !。1.2~1.4 】 : 》≤,20:% ? 1.0!~1.2 【。 ! ?。 ? , 商业综《合楼 》 ? ≤45% ! , ? 3.0《。。~4.5 】 ≤30【% 】 1.2《~1.5《 《 ≤25% ! 1.!0~:1.:。2 ? ≤2】5% ? 》 1.0~1.】2 — 【 ,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T?层) 》 : ?低,层 【   — :   》 — ≤50%》 【 0:.5~1.0— ? ? ≤40% 】 》 0.?。。3,~0.8 【 :   【  — : 【 , 》 》多层 ? 》。   》 :   — , : ≤4—0% ? — 1.0~2—.0 — 《≤30% — —0.8~1.—8, 《   【 :   】 》 ! , 普通仓库 【 低!层 》 》  》   】 ,。。 : :≤,。5,0% 【 0.5~【1.:0 — ≤40%【 ? 《 ,0.3~0.8 】 ,   ! 》   — — 【 ?多层 《   ! , ?  《 【 ≤40% — 【1,.0~2《.0 》 ≤—30% 》 : 《0.8~《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小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单一基地; 【 ? : :第十条 《 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建筑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标准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为5》000平《方米; 》    (二)!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2000平【方,米; 《 ,。   ? ,(四)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3》000平方米;【   — (五)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3500平方—米; 《    (六【)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40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款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为社《会提供了《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表3.2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执行在建!。筑物内部(包括地】面层和其他楼层【)或者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者【。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连】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4.5米的可—以作为城市公共通】道并:按照开放空》。间,增加建筑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表!3.:2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FAR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 小于》2, , 《 1.0 ! : : 】。。。 大—于、等于2》小,于4 ! 1.5 【 : 《 】 大于、等【于,4小于5.5 【 【2.0 《 】 — 《 大:于5.5《 《 2.5 】 【 】。 ,。。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计算 【 第十五条 】 拆迁量《较大的旧城改—造地区可按下—列公式?增加基本建筑容积】。率 ?    — F:AR:2=(S4/S2】 -1)《。×FAR1×0.7!  —  :。 其中FAR—1,。--基?本容积率; F【。AR2--增加的】容,积率; S2-【-建设用地面积【; S4--拆迁】范,。围面:积,  ?   ?基本建筑容》积率的?增幅最?。高不得?大于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