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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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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密度三区和【密度四区(详—。见附录二鄂》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开发区、度假—区等城市发展重点控!制地区除特殊—标明外建筑按密【度二区进行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密度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
《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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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规划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3.】1的:规定执行
— 建筑—容量控制《表 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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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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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基地类—型
《 》。密度一区
】 密度—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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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
【 》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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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
《 《。 ?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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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积》率
】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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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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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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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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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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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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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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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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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公
【 一般办公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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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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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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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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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
! 商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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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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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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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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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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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T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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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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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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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小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单一基地;
!。
第十条 】 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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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筑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标?准的不得单独—建设
》 , (一)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为,50:00平方《米;
】。 , (二)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20【00:平方米;《
— (四)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3:000平《方米:;
《 (》五)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3500平!方米;
》 (六)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4000平方米
!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款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为《社,会提供了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表?3.:2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执行在建筑物内部(!包括地面层和其他楼!层)或者《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者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连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4.】5米的可《。以作为城市公共通道!并按:照开放空间增加建筑!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 》 表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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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FA】R,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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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于—2
》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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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大于、等于2!小于4
》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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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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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于、等于【4小于5.5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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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于5》.5
【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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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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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拆迁量较大!的旧城改造地区可】按下列公式增加【基本建筑《容,积率
》 —FAR2=》(S4/S》。2 -1)》×FAR1×—0.7
】 其中F【AR1?-,-,基本容积《。率; FAR—2--增加》的容积率; S2-!-建设用《地面积;《 S4-《-拆迁范《围面积
— 基《。本建筑容积率的【增幅最高不得大于】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