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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六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密度三区《和密度四区(—详见附录二鄂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开》发,区、度假区等城市发!展重点控制地区【除特殊标明外—建,筑,按,密度二区《。进行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密度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 , : 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规划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3.1的《规定执行 —    建筑容【量控制表 表3.】1 — , ? , ,。 】 ,      建筑】。容量 ? 《 》 ,   — 建筑】基地类型 ! 密《度一区 】 , 密度二区— 】密度:三区 】 密度四》区 — ! 建筑】 ? 密度! 容!积率 ! 建筑 】 密度 】 》 容积《率 — :。。 建筑 《 ,。 , 》 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 ! 密?。度 】 容积率 — : 】 住!宅 》 低》层居住建筑》 ,   !  】 】。≤25?% 》 0.—6~0.8》 , , —≤20?% 【 0.4~—0.6 《 【≤,20%? 】0.4~0.5【 , — ? — 多层居住建!。筑 : — ≤32% 【 》 ,1.5~1.—8 》 ≤30% ! 》 1?.2:。~,。1.:6 :。 ≤】25% — 1—。.0~1.4 ! ≤2【。0% 】 :0.8~1.0【 【 ! : 高层《居,住,建筑 ? ? ≤25% ! 2】.0~2.5—。 ≤!25% 】 1.8~2】.,0, 《。 , ≤20%【 》 1.6~1.!8 —   》。 :   ! ? ! 办—公 【 一般办公建筑 ! ≤5!5% 】 3.0~5.0! : ≤3】。5% 】 0.8~1【.4 【 : ≤30《% 《 0.6】~1.2 【 ≤30】% : 【0.5~1》.0 》 【。 ! ,。公寓式办公建—筑 !≤,45% 】 3《.0~4.5 !。 , ≤35%】 , 1.!2~1.5 ! ≤30% ! 1.!0~1?.2 《 : 《。≤3:0% 《 , 0.【8~1?.0 《 【 — ? , 商业 ! 商业建筑 】。 —≤55% 】 3.—0~4.0 ! ≤30% !。 ? 1.4~】1.:6 ? 》 ≤25% 【 1【.2~1.4 】 : ≤20%】 : , 》1.0~1》.2 】 ! 商—业综合楼《 , ≤】45%? 【 3.?0~4.5 —。 ≤】30:% 】 1.?。2~:1.5? 《 , , , ≤25% ! , 1.0—。~1.2 》 — ≤25《% 【 , 1.0~1.2 ! 《 : : — :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T层)— — 低层《 —  ? —   《 ≤】50% 《 : 》0.5~1.0 】 — ≤4?0% 《 —0.3~0.8 ! 《   【 , :   【 : 》 《。 《多层 !   —   — 【。≤40% — 《 1.0》~2.0 》 【≤30?% 】 0.8~1.8 ! 》   — , : :  : :。 】 》 普通仓【库 】 低层《 》   【   ! ? ≤50% ! , : : 0.5~》1.:0 【 ≤4《0% 《 : : 0.3~0.】8 !  !  — — 】 多层 — —  》。 : :  】 ≤4?0,%, 1!.0~2.0 ! ≤—。30% — 》0,.8~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小,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单一基地;】 , : 第—十条 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建筑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标准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为:5000《。平方米; 》    【(二)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2000平》方米;   ! (四)《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300【0平方米《。; 》   (五)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3500平!方米; 《    (【六):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4000平】方米: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款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为【。社,会提供?了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表【3.:2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执行在!。。建筑物内部(包【括地面层和其—他楼层)或》者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者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连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4.《。5,米的可以作为城【市公:共通道并按照开放空!间增加建筑》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  :  :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 , 表3.2》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 FAR —。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 !小于2 》 : 1.0 ! 【 : 】 大于、《等于2小于》4 !1.5 》 》 : ? , 《。。 大《于、等于4小于【。5.5 — ? 2?.0 】 】 , : 大于5.5】。 【 2:。.5 】 —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计《算, ? : 第十五条 】。 拆迁量较大的旧城!改,造地区可按下—列公式增加》基本建筑容》积,率 ?   》  FA《R2=(S4—/S2? -1)×FA【R1:×0.7 》。  》   ?其,中F:A,R,1--基本》容积率; FAR】2--增《加,的容:积率; 《S2-?-建设用地面—积; S4-—-拆迁?范围面积 —    基本建筑】容积率的增幅最【高不得大《于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