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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六条 —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密度三区和】密度四区《(详见附录二—鄂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开发区、【。度假区?等城市发展》重点控制《地,区除特殊标明外【建筑按密度二区【进,行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密度》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 ,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 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规划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3.1的》规定执行  【  :。 建筑?容量控制表 表3.!1 《 ?。。 : ? ?。 》     》  建?筑容量 — 】   《 》 建筑》基地类型 【 密度【一区 ! 密度二《。区 ? —密度:三区 ?。 ? 《密度四?区 【 《 《 》 建筑 】 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 — 密度 】 《 容积率 】 ? 建筑 — : : 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 ! 密度 ! 》 , 容积率 ! !。 住【宅 】 低层居住建—筑 :   !  】 【 ≤25% 【 , 0.6】~,0.8 ! ≤20% 【。 》 0.4~0【。。。.,。。6 !。≤20?% — 0.》4~0?.5 】 ! ? 多层居》住建筑 ! ≤32》% 【 , 1:.5~1《.8 】 ≤30》%, 》 1.》2~1.《6, 【 ≤25% ! 1.0~】1.4 《 , 《。 ≤20% ! 0.【。8~1.0 — ! — 高层居住】建筑: ? ? ≤25% ! , 《2.0~2》.5 ! ,≤2:5% ? 》 1.8~—2,.0 《。 《 ≤20》% 《 1.6~!1.8 —   【 —   】 — 《 : 办公 — : 一》般,办公:建筑 — ≤》55% — : 3.0~【5.0 》 ? ≤35% ! 》 0.8~1.【4 【 ≤30》。% — 0.6~1】.2 】 ≤3《0% 【 0.》。5~1.《0 【 , 》 — 公寓式》办公建?筑 【 , ≤45% ! 3.0【~4.5 — , , ≤35%】。 》 : 1.?2~1.5 ! : ≤30》% ? 1.0!。。~1.2 【 ≤30%! — 0.《8~:1.0 《 !。 】 商业 ! 商《。业建筑 》 , : ≤5》5% 【 3.0—~4.0 !。 ≤《30% ! 1.4~1.】6 【 :≤2:5% 《 —1.2~1.4 】 ≤2!0% ? : 》1.0~1》.2 【 ?。 【 商—业综:合楼 【。 ?≤45% 】 3.—0~4.5》 — , ≤30% — — 1.2~1.【5 【 ≤25% ! 1.0~!1.2 》 ≤2】5,% !1,。。.0~?1.:2 ! —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T层) 《 低】层 》。   !   【 ? ≤《50% — 0.5~!1,.0 【 ≤4》0% ? 0.!3,~,0.8 — :   》   ! ! : , — 多层 — , ?   】  ? : 《。 ≤40% 【 — 1.0~2.0】 , 【≤30% 【 : 0.》8,~,1,.8 【  《 》   【 ?。 【 普通!仓库 ! 低层 !   !  》 — ≤?50% 《 ? 0》.5~1.0 ! 》≤4:0% 【 0.3—~0.8 【   【 — ,。  《 】。 !多层 】   【。 ? , ,  《。 ≤4【0% — : 1.0》。~2.0 【 , , ≤30%【 : 《 0.8~—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小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单一基地; 】 【第十条 《 ,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建—筑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标准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为5000—平方米; 【    (二)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   《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2《000平《方米; 【 ,  (四)》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300—0平方米; !   ?(五)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3《500平方米—。; ?    》(六)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4000平方—米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款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为?社会提供了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表3.2—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执行!在建筑物《内部(包括》地,面层和其他》楼层:),或者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者《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连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4.5米的可以作!为,城市公共通道—并按照开放》空间增加建筑—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 《表3.2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F?A,R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小:。。于2 《 》 1.0《 : 》 】 , :。 , 大于、等于2小于!4 !1.5 — , 】 — 大于、等于4小!于5.5 ! 2.》。0 ! 》 【。大于:5.5 》 , 《 2:.5 》 !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计算】。 【 第十五条 拆迁!量,较大的旧城改造地区!可按下列公式增加】基本建筑《容积率  !   FAR2=(!S4/S2 -【1)×FAR1【×0.7 !    其》中,。FAR1--基本】容,。积率; FAR【2,--增加的》容,积率:; S2--建【设用地面积;— S4--拆迁范】。围面积  —   基本》建,筑容积率《的增幅最高不—得大于?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