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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六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密度三区和》密度四区(详见附】录二鄂?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开!发,区,、度假区等城—市发:展重点控《制地区除特》殊标明外建》筑按密度二区进行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密度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 , ? 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规!划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3.1》的规定执行》    》 建:筑容量控《制表 表3.—。1 — — 】    《。   建筑容量 ! 《 》。   ? — 建筑基地类型! 》 ?密度一?区 》 , 密度二区 ! —密度:三区 】 密度四区 】 , : 》 : 建!筑 《 , 》 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 【 密度【 — 容积《率 ?。 》 建筑 !。 密度— ? , 容积—率 ? , 建筑 ! 《 ? 密度 】 容《积,率 【 《 》 住宅 】 【。。低层居?住建筑 《   ! —。   ? — ≤25% — 0】.6~0.8 【 》 ≤20》% 【 0.4~0.6! 】≤20%《 0!.4~0《.5 — 》 : ,。。 , 《。 多层居住建筑! : , 》≤32% —。 《 1.5》~1.8 》 【≤30% —。 ? 1.2~【1.6 》 , ≤2【5% 】 :1.0~1.—4, 】。≤20% — ? , 0.《8~1.0 【 : 《 】 高》层居住建筑》 : —≤25%《 【 ,2.0~2.5 】 《 ?≤25?% ? —1.:8~2.《0 : ≤】20% 【。 : :1.6~1.8 !   】  】。 , 》 : 》 — 办公 — ? , 一般办公建筑 】 , 《。 ,。 ≤5?5% — 3.0~5!.0 【 ?≤35% 】 0》.8~?1.4? ≤!30% 】 0.》。6~:1,.2 — ≤》30% 【 ? 0.5~》1.:0 : ! ? 公】寓式办公建筑—。 : ≤4】。。5,% 【 3.0~—4.5 — ≤—35%? , 》。 1.2》~1.5 】 , : ≤30% —。 — ,1.0~1.2 ! : ≤3—0% 【 0.8—~1.0 》 】 , 【 商业》 商!业建筑 — ≤55】% ? 》 3.?0~4.0 ! ≤3—0% 】 1?.4~1.》6 》 ? ≤25《%, ? 1.2~!1.4 《。 — ≤20% 【 1.】0~1.2 ! 】 : 》 商业?综合:楼 》 , ≤45% 】 》 3.0~4.5! 【 ≤:30% 】 : ,1.2?~1.5 【 ? ≤25% ! , ? 1.0~》1.2 《 ≤2!5%: 》 ?1.0~1》.2 《。。 】 ,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T层) ! 低层 !  — , 【  《。 》≤50% 》 , : , 0.5~1】。.0 ? ? ≤40【% — 0.3—~0:.8 】   — ,   — , 》 《 《 多层 】   ! , , ? ,   ? 【≤40% — 1【.0~?2.0 】 ≤3》0% 】 0?。.8~?1.:8 【  ? 【   【。 《。 — : : 普通仓库 【 低层! !  :。 》   【 ≤5—。。0% 【 0.5—~1.0 【 》≤40% — 0.3!~0:.8 】   【   ! : , ? ! 多层 【 ,   【。   】 — ,≤40% — 1.】。。0~2.0 【 ≤3】0,% 】。。 0.8~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小》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单—一基地; 》 》 第十条 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筑: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标准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为50《00:平方米; 【    (二)】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   》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20《00平方米》; 》   (四)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3000平!方米; —    (五)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35—00平方米; !    (六—)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4000平方米! 》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款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为社会提供了!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表?。3.2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执行《在建筑物内部(【包括:地面层和其他楼【。层)或者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者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连!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4?.,5米的可以》。。作为城市公》共通道并按照开放空!。。间,增加建筑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 表3.2 !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FAR — ,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小于】。2 ? 1.0! :。 ! 《。 》大于、?等,于,2小于4 【 1.【5 : — : , 《 : 《大于、等于4小【于5.5 ! : 2:.0 《。 : ?。 : — ? 大?于5.?5 : ? 2》.,5 — ? —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计算 】 , 第十—五条 拆》。迁量较大的》旧城改造地区可按】下列公?式增加基《。本建:筑容积率 【。     FA】R2=(S4/S】2 -1)×F【A,。R1×?0.7 》 ?    其中—FAR1--基【本容:积率; FAR2】--增加的》容积率; S2--!。建设用地面积; S!。4--拆迁范围【面积   —  基本建》筑容积率《的增幅最高不得【大于: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