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第六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密》度三区和《密度四区(》详见附?录二:鄂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开发【区,、度假区等城—市发:展重点控制地区除特!殊标明?外建筑按《密度二区进行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密度》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 第七条 —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
《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规?划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3.1!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表 【表3.1
》
,
】
【。 !。建筑容量
》
? —
》 建!筑,基,。地,类,。型,。
【 密度?一区
《 密度】二区
?
, : : :密度:三区:
— 密度四》区,
—
! ? 建筑
— — 密?度
— : 容积?率
】 建筑
》 密!度
? : 容积—率
】 ,建,。筑
【。 , 密度
—。
? 容积率
】
— 建筑
【 :。 ? 密度
】 容《。积率
《 ,
【
》 ? 住宅
【 ? 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25%
— 0.】。6~0.8》
: ? : ≤20%
】 0—.4~0.6
】 ≤20!%
:
》 0.4~—0.5
》 :
【
《 , 多》层居住建筑
【 : ? ≤32%》。。
【 1.5~1.8
!
≤3!0%
—。 1.2~1!.6
】 , ≤:25%
》 1.0!~1.4
! ≤20%
! 《 0?.8~1《.,0
》
》
【。 高》层居住建筑
】 》≤25?%
:
: 》2.0?~2.5《
》 ≤《25%
《
, 》 1:.8~2.0
】。 ≤【20%
! 1?.6~?1.8
《
!
?
【 《
—
: ?。 办公
【。 : 一般办公建!筑
:
, 《 ≤?55%
】 3.0~【5.0?
【 ≤35%
【。 《 0.8》~1.4
】 ≤30%
!。
》 , 0.6~1.2】
》 ?≤30%
— , 0.5】~1:.0
》
】
》 :。 公?寓式办公建筑
【
《 : ,≤45?。%
《 3—.0~4.5
! :。 ≤35—%
— 1.2~1.!5
】 ≤:30%
— 1.【0~:1.2
【 ≤30%
!
0.!8~1.《0
】
:。 ?
,
【商业
! ,商,业建筑
【 《≤55?。%
:
— 3.0~》4.0
! , ≤30《%
】 1.?4~1?。.6
《 ≤25!%
? ? , 1.2~1【.4
! ≤2?0%
?
【1.0~1.2
! ?
】
: 商业【综合:楼
!≤45%
!。 3.0~4.!5
】 ≤:30%
》 1.】2~1.5
!。 , ?≤25%
》
《 , , 1.0~》1,.2
— 《≤25%
】 ? 1.0~1.2】
? ,
?。
—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T【层)
?
: 低层
】
》
! :
? , : ?≤50%
》
《 , 0.5》~1.0
— ≤【40%
! 0.3》~0.8
【
】 —
》 :
《
》 , 多层
【
】
》 ,
! ≤40%—
1!.0:~2.0
】 , ≤30%【
0!.,8~1.8
! ,。 《
,
:
!
—
【 《普通仓库 》
,。
?。。 低层 【
!
《
! ≤50%】
》 0.》5~1.0
—。
《 ≤40%
】
《 0.3~0】.8
【
》。
!
《
【
【 多层
— , , ,
》
《
! ?。≤40%
! 1.0~2】.0
?
≤3!0%:
,
: : 0.8~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小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单一基地;
【。
— 第十条 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 建:筑,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标《准的不得单独—建设
— : (一)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为【50:00平方米》;
?
(二】)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2000平方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300》0平方米;
—
? (五)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3500平方米!;
》 (六)—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4000平方【米,
《
,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款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为社会提供了【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表3.2》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执—行在:建筑物内部(—包括地面层和其他】楼层)或者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者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连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4.5》米的可?以作:。为城市?公共:通,道并按照开放空间】。。增加建?筑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 ? 表3.2—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FAR】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小【于2
《。 1【.0
!
》
》 大《于、等于2》小于4
【 ,。 ?1.5
【 :
【
大】于,、等于4小于—5.5
》。 2.】0
《
】
》 大于5.】5
:。
: 《 ,。2.5
】
?
【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计算【
第!十五条 拆迁量】较大的旧城改造地区!可按下列公式增加基!本建:筑容:积,率 :
》 ,。 FAR》2,=(:。。S4:/,。S,2 -1)》×FA?R1×0.》7
?
》 其中FAR【1--基本容积【率;: FAR《2--增加》的容积率; S【2--?建设用地面积;【 S:4--拆迁范围面积!
》 基本建筑容积率】的增幅最高不得大于!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