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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 ?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见附表一)! : : 第四—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 — ,  (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 ?   (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  : (: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    【。(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五条: 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实际用地】面积(净地)—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