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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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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见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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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
》 (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 (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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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实际用地面积(】净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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