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 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见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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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
》 ? (:。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 (《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 ? , (: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 (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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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实际用地】面积:(净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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