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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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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见附表一!)
【 第四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
(】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 (?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 (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 ? (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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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实际用地—面积(净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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