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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见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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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
(】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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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 (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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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实:际用地?面积:(净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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