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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见附表一)》 — 第四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   — ,(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    (【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    (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   (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 第?五,条 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实际用地面!积(净地)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