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鄂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度假区等城市发展重点控制地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