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物业!的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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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 《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前?应当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的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查【。验记录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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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城乡规》划、消防、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信息【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合格的计】量表具;
!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
: (—四):道路、车位、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 (六)!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设施》;
】 (七)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附:图;
【。 : ,(三)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 》。 (四)《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信息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 , 》。(六)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七)业主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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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 :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二】)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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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 (五)查验—记录;
》 , (六)交!接记录;
!。 (七)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资料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 ,。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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