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物业的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前应?当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的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查验?记录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城乡规划、消防】、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信息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合格【的计量?。表具;
】 :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 《 (四)道路、车位!。、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 :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 (?六):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设施;
】。 (—七)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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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附图—;
!(三)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 ?。 (四)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信息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 , (《六,)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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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业主名册;—
】(八)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二)临时管理规约;!
—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
— (:五)查验记》录;
—。 (》六)交接《记录;
! (?。七)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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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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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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