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物业的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前应当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的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查验记】录,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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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城:乡规划、消防、【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信息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合格的计》量表:具;
《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
(四!),道路、车位、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
《 (六》。)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设施:;
— (七)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 《 ,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附【图;:
,
(三!)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
《 (四)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信息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 —(六)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 (七)业主名册;!
? 《 (八?)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 ?。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二)临!时管理规约;—
,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 ? :(五:)查验记录;
【
:。 (六【。)交接记录;
】。 《。 (七)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资料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 ,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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