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物业的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前应当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的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查验—记,录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城乡】规划、消防、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信息】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合格的—计量表具;
—
《 ,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 (四)道】路、车位、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设:施;
! (七)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
《。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附图;
— ? (《三)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信息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 (六】)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七)业主名册;】
《 (八)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 ?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 (二)临时管】理规约;
!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 ,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 《 (六)交接记】录;
— (》。七,)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资料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