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物业的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前?应当: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的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查】。验记录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城乡规】划、消防、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信息】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合格的计!。量表具;
》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 (四)》。道,路、车位、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
(六!)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设施;?
? (—七,)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附图;
! (—三):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 (四?)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信息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 (六》)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七)业《主名册?;
】 (:。八)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
《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二:。)临时管《理,规约;?
? ,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 (五《)查验记录》;
【 (六)交接记录!;
《 , (》七,)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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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