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第十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 !    》 (六)支持和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管理活动; !     (七】)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  (八)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八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 第?十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 ,。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     (三)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 第二十》一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百,分之十以上》业,主联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申请】后三:十,。日内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  《   筹《备召开?。新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    —。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   《  (三)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答复;异议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对?公告内容予以修改】。并重新公告 !第二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 ,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三)选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 ,。  (五)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六)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 ,。 (:七)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需!要,补选:的; ?     (三!)业主委员会决定集!体辞: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  ?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需】要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需要对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事,项进行?。变更的; —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议程】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业主》并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应当《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  :  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选票、表【决票:和,委托书以备查询【 :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    —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  (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时间;》     (!六)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书面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 ,    《(二)业《主大:。会决议; 】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     (五】)其他必要资料【 《。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  《。   (二)—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  ? ,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     》(九)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   ?。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     【。。(三)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 【    》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车:位的使用、经营情况!;   【 ,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的筹集、!使用情况;》 :   《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     (二】)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的;【    【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 , :    (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    — (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三)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逾期》未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和补贴《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但不?得从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收益?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