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第十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
】 (六)支持】和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管理】活动;
《
— (七)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 (八)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八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 ?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 (:三)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二十一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百:分之十以上业—主,联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申:请后三十日内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 《 筹备召《开,新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 ,。 《(,三,)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答复;异议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对公告内容予以【修改并?重,新公:告
第二【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 (:三)选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五)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六)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 : (七)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 》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
,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需要补选【的;
— (三)业】主委员会决定—集体辞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需要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需要对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事项进行变更】的;
《 《。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议程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业主:并,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应当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 ? , 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 《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选?票、表决票》。。和委托书以备查询】
: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 :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 》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
(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时,。间;
【 (六》)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
《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书面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
》 (二)业—主大会决议;
【。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
(五!)其他必《要资料
!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 (二)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
, ,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 :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九:)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
:
—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 ,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车位】的使用、《经,营情:况;:
》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的筹集、使》用情况;
【。。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
— (:二,)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的;?
,
,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 (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 (《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 (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三)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逾:期未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和》补贴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但不】。得从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收益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