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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第十》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八)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
? (六】),支持和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管》理活动;《
—。 :(七)?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 (—八)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八《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 ,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 (三)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 第二十一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百分之十以上业主!联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申请—后三十?日内: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 筹备》召开新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 :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 》(三)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 ?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答复;异》议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对公》告内容予以修改并重!新公告
》 第二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三)选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五,)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六)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 (—七):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需要补《选,的;
!。 (三)业》主委员会决定集【体辞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需要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需要对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事项进行变更【的;
】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 ?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议】程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业主并?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应,当,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 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选票、表决【票和:委托书以备》查,询
: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 :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 (》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时【间;
【 (六)—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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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书面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 (二)!业主:。大会决议《;
:
?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
《 (五)—其,他必要资料
—
《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 (二)《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 : :。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九)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 , , :。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 (三)—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
【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
: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车位?的,使用、经《营情:况;
【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的筹集、使用情】。况;
【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 ,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 》 (二)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的;?。
》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 (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 , (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三)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逾期未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和补贴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但不得从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收》益,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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