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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   !  (六)支—持,和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管理活!动;    ! (七)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    《 (八)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  (三)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 ,第二十一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百分之十》以上业主《联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申请后】三十日?内,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   《  筹备召开新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三)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答》复;异?议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对公告内容予】以修改?并重新公告》 : 第二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三)选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五)—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   (六)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需要补!选的; 《   》。  (三)业主【委员会决定》集体辞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需要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需要对?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事项进《行变更?的; —   ?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 ,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议程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业主并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应当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 ,  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    —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选票、表!决票和?委托书?以备查询 —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 ,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   》 ,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     (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时间; !  《  : (六)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书面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   (二》。)业主大会决议; ! :  :  :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五)其他必》要资料 —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    《 ,(二)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九)—。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    《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     (三)!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 》   ?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 :。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车位】的使用、《经营情况《; :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的筹:集、:使用情况; !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 (二)《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的《; ?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     —(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  :(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   ?  :(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三)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逾期未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和补贴?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但不得从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收益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