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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    ! (六?)支持和《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管理活动;— ,   》  :。(七:)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    (八—)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八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 第十》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   ?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   ?。  (三)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 第《二十一?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百分《之十以上业》主联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申请?后三十日内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 :。   ? 筹备召开新—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 :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  :。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三)!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  ?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答复;《异议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对公?告内容予以修改【并重新公告 — : 第二?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三)选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五)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六)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 ,     》(七)?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    《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  ?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需要补》选的:;  —   (三)业主委!员会决定集》体辞: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需要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需要对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事】项进行变更的—。; ?  ?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议程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业主并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应当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 , ,   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选票、表决票和!委托:书以备查询》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  :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    (》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时间【;   【  (六)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 ,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书面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  :(二:。)业主大会决议; ! : ,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   (五》)其他必《要资料 》    》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 :  :   (《二,)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  :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九)】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   《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   (《三)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 —。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 ,    《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车位的使用、】经营情况; 】。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的》筹,集、使用情况;【 ,。 :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     (二!。)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的; !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    — (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  :。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    《 (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 ,   (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逾期未【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和补—贴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但?不得从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收益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