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第十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 ,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
【 (六)支持和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管理活动;—
《 (》七)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 : (八)—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八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 第:十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
—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 (《三,)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二十一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百分之十以上】业主联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申》请,后三十?日内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 筹备召【开新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 (三)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 ,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答:复;异议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对公告内【容予:以修改并《重,新公告
第】二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三)选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五)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六)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 (【七)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 《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需要补】选的:;
》 《(三)业主委员会决!定,集体:辞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需要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需要对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事项进行变更的;】
【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议程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业主并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应》当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 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选票、?表决票和《委托:书以备查询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 (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时间;《
— , (六)《。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
《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书!面,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 : ,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 , (五)其他】必要资料
】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 :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 : ?(九)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 :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 (三)】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
【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
? :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车位的!使用、经营情况;】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的筹集、使用—情况;
》 》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 (二)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的;
!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 : (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 (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三)!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逾期未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和补—贴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但不得从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收益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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