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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第十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 【    (六)支持!。和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管:理活:动; 《     (【七)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     (八)】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 第十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    (三)【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 第二《十一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百【分之十以《上业主联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申请后三!十日内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   》  筹备召开新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答复—。;异议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对公告!内容予以《修改并重新公告 ! :第二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 , ,。。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三)选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五)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六)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 , :    (七—)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 ,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需要补选的—; 》    《。(三)业主委—员会决定集体辞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 ?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需:要,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需要对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事项进行变—更的;  】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议?程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业主并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 :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应【当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  《   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选票、表决》票和委?托书以备查》询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   》 , (: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时间; 】    (六)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 ! :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书》。面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  (二)业主大会!决议;  】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     【(五)?其他必要资料— ?    《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  (二)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 :   ?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  ?   (《九,)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    》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 ,    (三)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    !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车【位的使用、经—营情况; 》 ? ,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的筹集》、,使用情况《; ?。 : ,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  :。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     》(二)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的;   !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  : (: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    (》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三)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逾,期未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和补贴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但不得?从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收益中列《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