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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与相关》配置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物业: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    《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内容?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 第十条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结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还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共有部分】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新建住《宅物业?时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     (一】)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且!不,得低于七《十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千分之一的比】例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不包含】门岗:值班室 —    《 (二)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暖、卫、【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配置独立【的水、电、暖等【。计量装置 【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面积不得》低,于二:十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面积不得低于四】十平:方米   】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验收】过程中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等作为规划【设计指?标进行审查 —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核查并?在房屋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位置 —    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一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信息—通信、消《防、电梯、安全防范!、环卫、《邮政: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    —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最终用户—。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设计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所需费用依】照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   【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