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与相关配置
【
,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物—业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内,容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第十条!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结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还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共有部【分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新建住宅—物业:时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 (一《)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且不得《低,于七:十,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千分之一—的比例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不包《含门岗值班室
【
》 (二)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暖、】卫、: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配:置独立?。的水、?电、暖等计量装【置
】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面《积不得低于二十【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面积不得【低于:四十:平方米
— :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验收过程中!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等作为》规划设计指》标进行审《查
— ,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核查并在房—屋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位置
! ? : 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一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信息通信、消防、】电梯、安全》防范、环卫、—邮政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最终用户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设【计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所需—费用依照《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