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与相关配置】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物业【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内容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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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结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还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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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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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共》有部分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新建住》宅物业时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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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且不得低于》七十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千分之一的比—例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不包—含门岗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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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暖、卫、—。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配置独立】的水、电、暖等【计量装置
—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面积!不得低于二十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面积【不得低于《。四十:平方米?
: 《 ,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验收过程中!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等作为规划设计】指标进行审查
】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核查《并在房屋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位置《
《 , : ,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一: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信息通信、消】防、电梯、》安全防?。范、环卫、》邮,政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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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最?终用户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设计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所需费用依!照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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