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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与相关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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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物业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内容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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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结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还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共?有,部分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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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新建住宅物业时【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 (一)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且不得】低于:七十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千分】之一的比例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不包含门岗值!班,室
【 (?。二)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暖、卫、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配置独立的》水、:电、暖等计量—装置
《 :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面积不得低!于二十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面积不【得低于四十平方米】
《。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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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验收过程中》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等作为】规划设计指标—进行审查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核查并?在房屋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位置
】 ,。 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一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信息《通信、消防》、电梯、安全—防范、环卫、邮政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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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最终用户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设【计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所需费用依照!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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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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