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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与?相关配置《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物业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内容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 第十《条,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结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还!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 ,   《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共有部分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新建—住宅:物业时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    (》。一)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且不得?低于七?十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千分?之一的比《例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不包含门岗值—。班室 》     》(二)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暖?、卫、?。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配置《。独立的水、电、暖】等计量装置 【 :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面积《不得低于二十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面积不得低!于四十平方》米 :  《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验收过程》中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等作为规!划设计指《标进:行审查? :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核查—并,在房屋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位置 【     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一《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信?息通信、消》防、电梯、安全【防范、环卫、—邮政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  《。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最《终用:户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设计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所】需费用依照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 】   ?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