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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与相关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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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物业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内容《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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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结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还】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共有部分】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新建住】宅,物业:时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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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且不得低】于七十?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千?分,之一的比例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不包含!门岗值班《。室
】 ,(二)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暖、—卫、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配置《独立的水、电、【暖,等计:量装置
》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面积不得低于二十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面【。积不得低于四十平】方米
【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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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验《收过程中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等!作为规划设》计指标进行审查【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核查【并在房屋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位置
—。 》 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一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信】息通信、消防、电梯!、安全防范、环卫】、邮政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最终用户!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设计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所】需费用依照》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
!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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