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与相关【配置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物业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内容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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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结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还?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 《 ,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共有部分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新建?。住宅物业时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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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且不得低于七】。十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千分—之,一的比例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不—。包含:门岗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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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暖、!卫、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配置独立的—水、电、暖等计量装!置
?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面《积不得低于二十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面?积不得低于四十平方!。米,
》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验收过》程中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等!作为规划设计指标】进行审查
!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核查并】在房屋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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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一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信息通信、【消防、?电梯、安全防—范、环卫、邮政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最终!。。用户: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设计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所需费用依照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
】。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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