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与相关?。配,置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物业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内容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第十【条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结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还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 《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共有部分》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新建住宅物业时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 (一)》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且不得低于—。七,。十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千分之一的比】例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不包《含门岗值班室—
】(二)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暖:、卫、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配置独?。立的水、电、—暖等计量装》。置
? 《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面积不得低于二】十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面积不得》低于四十《平方米
》 》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验收《过程中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等作为规划【设计指标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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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核查并在】房屋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位置
》 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一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信息通信】、,消防、电梯、安【。全防范、环卫—、邮政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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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最终用户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设计】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所需费用依照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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