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建标库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一)及时查处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二)及时处理公民控告、检举或者扭送的犯罪嫌疑人,并保护控告、检举、扭送人的安全;
   (三)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制定、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加强对旅店、公共娱乐场所、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管理,检查指导各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和群防群治工作;
   (四)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建立暂住人口登记和劳务用工管理制度,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
   (五)结合办案注意发现治安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检察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范机制;
   (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七)做好监管、劳教及其检察工作,提高监管改造和劳动教养质量;
   (八)做好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保外就医、假释人员的监督、改造、考察工作。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回访、帮教工作;
   (九)做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十)协助有关部门疏导、调处各种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单位的职工、家属、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开展安全文明创建活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
   (三)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案件;
   (四)调解本单位内部或者与单位有关的民事纠纷;
   (五)教育、管理、安置本单位的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居、牧)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对村(居、牧)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二)动员、组织村(居、牧)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三)组织村(居、牧)民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村(社)和文明家庭;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五)组织护村、护林、护牧和治安防范,调解民间纠纷;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进行管理和帮教;
   (七)及时反映村(居、牧)民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和要求;
   (八)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每个家庭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做好家庭安全防范工作。
    每个公民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