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建标库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州、县、乡(镇)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其正职领导人兼任组长。
    村(居、牧)民委员会应有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部署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
   (四)监督、检查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提出表彰先进和奖罚建议;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目标,将责任人的职责、任务列入责任人任期目标,层层签订责任书,并制定考核、奖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