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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燃气?设,施和器具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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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产权所属单位和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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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生产、供应!、输配、储存燃【气的场所不得明火作!业确需?动,用明火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并采取有!效的隔离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电】线杆:;
》 (二)》堆放重物或》易燃:、易爆?物品;
》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 (四)擅自】挖坑取土、种—植深根?植物;
!(五)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作业;
】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 ,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应当:按,。规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确保—经营场所及周边的】安全
— , 提?倡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第二十?四条 燃气器【具包括以燃气—为,燃料的灶具、公用炊!事器具、《热水器?具、烘烤器》具、取暖器具、交】通运输工具》、锅:。炉、冷?暖机以?及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燃气《报警器具等
】 《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质量认证后【方可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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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质,量检测或认证—符合本地燃气使用要!求列入大同市燃【。气器具销售指导【。。目录由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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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燃气器具的单位应当!。在本市设立维修站或!委,托有资质证书的【单位:负责售后维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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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经—。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其从业】人员应当经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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