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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燃气经】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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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的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其他燃!气的:经营实行许可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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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管道燃气》输配和销售经营活】。动,须,经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特许经】营者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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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户提供气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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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由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领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或【供气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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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燃气规划!工程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 (:。。三)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 (四)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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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 ?。(七)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
— (八)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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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有《运输、装卸、储【存、灌装、残液回收!等完整的生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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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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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由具有燃《气,经营:资质:的燃气企《业设立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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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质,量标准?的稳定气源;—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
(四】)有相?应,数量、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
第十六条》 ,。 ,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合》并、分?立、停?业,、歇业及经营场【所的变?更应当在30—日前:向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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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因燃气工《程施工?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小时?前通知用户不可【抗力及?意外事故除外—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燃》气的:压力、?气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二)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 (三)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配备必要【的计量设施并—在显著位置悬—挂燃气定点》供应:站(点?)标志牌《;
》 (四)钢瓶的灌!装量和残《液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按规?定抽取残液;
! , (五)按照规定!送检钢瓶《禁止:将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供:给用户?;
【(六)禁《止向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 ,(七)燃气供应站(!点):只能销售本企业所】提供的燃气;
】
? ,。(八)不得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九)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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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供气—;
【。(十一?)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供《应站(点)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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