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燃气经!营安全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的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其他燃气的经!营实行许《可经营制度 【   ? , 从事管道燃—气输配和销售经【营活动须经》。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特许】经营:者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户提!供气源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由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领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或】供气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供》气 《。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燃气规划工程】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三)】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 ,    (四—)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要求》;, ?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 《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 (七)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    (八!)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 (:九)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有运输?、装卸、储存、灌】装、残液回收—等完:整的生产设施;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五条【 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由具】有燃气经《。。营资质?的燃气企业设—立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质量!标准的稳定》气源;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 —。   (《。。四)有相应数量、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合并、分】。立,、,停业、?歇业及经营场—所的变更应当在3】0日前向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因—燃,气工程施工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小时前通—知,用户不?可抗力及意外事【故除外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压—力、气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二)《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 (三)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配备必要的!计量设施并在显【著位置?悬挂燃气定》点,供应站(点)标【志牌;    !(四)钢瓶的—灌装量和残液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按规定抽取残液【;    【(,五)按照《规,。定送检钢《瓶,。禁,止将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供给》用户;?    (六)!禁止:向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    (七)燃!气供应站(点)只能!销售本企业》所提供的燃气;【 :  : , (八)不》得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九:)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    【(,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供气【。;    (】十一)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 ?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供应》站(点)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