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燃,。。气经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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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的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其?他燃气的经》营实行许可经营制度! ,
》 从事管道燃气输】配和销售经营—活动须经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特许经营》者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户提供—气,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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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由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领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或供气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供气《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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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燃气—规划工程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三》),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 : (四)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要!求;: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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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
!(八)?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
(九)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有运输、装卸!、储存、灌装、残】液回收等完整—的生产设施》;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由具有《燃气经营资质的【。燃气企业《设立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质量标准的稳定气源!;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 》
: (四)有相应!数量、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
第十六条 — 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合并、分立、停业!、歇业及《经营场所的变更应】当在30日前向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十七条 因燃【气工程施《工,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小!时前通知《用户不可抗力及意外!。事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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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燃气】的压力、气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二【)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三)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配《备必要的计量—。。设施并在显著位置悬!挂燃气定点供应站(!点)标志牌;
】
, ?(四)钢瓶的灌装量!和残液?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按规定抽取残—液; ?
(五【)按照规《定送检钢《瓶禁止将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供给用?户;
》 (六)禁止】向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 :(七:)燃气供应站—(点)只能销—售本企业《。。所提供的《。燃气; 《
(八)】不得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 (九)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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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供气《;,
》 ,(十一)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供》。应站(点)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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