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燃气经?营安全 《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的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其他燃气的经【营实行许《可经营制度 —     从事】管道燃?气输配和销》售经营活动须经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特许经【营者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户?提供气源《 ,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由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领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或供气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供气 】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燃气规划工程—验,收合格; 【  :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三)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 (四)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要求; !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 !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    《。(七)?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    !(八)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   (九)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有》运输、装《卸、储存、灌装、残!液回收等完整的生产!设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由《具有燃气经营资【质的燃气《企,业设立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   《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质》。量标准的稳定气【源;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    (!四)有相应数—量,、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合并】、分立、停业、歇】业及经营场》所的变更应当在30!日前向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 因:燃气工程施工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小时前—通知用户不可抗【力及意外事故除【外 :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燃气的压》力、:气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二)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三)!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配备?必要的?计量设施并》在显著位置悬挂燃】气定点供应站(点】)标志牌《;    【(,四)钢瓶的灌装【量和:残液:。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按规定抽取残液; ! ,    《。(五)按照规定【送检钢瓶禁止将【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供给用》户; 《    《(六)禁止向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  (七)燃气供应!站(点)只》能销售本企》业所提供的燃气【;,    (【八)不?得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九)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   】 (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供【气;    (!十一)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九?条 : 燃气经《。营企业及供应站(点!)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