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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燃气经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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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管道燃气》的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其《他燃气的经》营实行许可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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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管道燃气输—配和销售《经营活动须经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特许经营者】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户提供气—源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由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领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或供气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供】气
《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燃气规—划工程验收合格; !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三?)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
(四)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要求; !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 】
《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 】
《 (八?)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九)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有运:输、装卸《、储存、灌装、【残液回收《等完:整,的,生产设施;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五【条, 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由具》。有燃气经营资质【的燃:气企业设立》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质量标准的稳定】。气,源;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
— ,(四)有《。相应数量、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
,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合并!、分立、停业、歇业!及经营场所的变更】应当在30日前向】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十》七条 因燃气工程!施工: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小时前通知用户!不可抗力及》意,外事故除《。外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压力、气】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二《)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三)!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配备必】要的计量设》施并在显著位置【悬挂燃气定点供应】站(点)标志—牌;:
》 (四)《钢瓶的灌装量和【残液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按规定》抽取残?液;
】(五)按照》规,定送检钢瓶禁止【将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供给用》户;
【 (六)禁止向【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 (七)燃气供】应站(?点)只能销售本企】业所提供的燃气;】。
? (八)不得】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
,。
《(九)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
】。 (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供气;【
? (十一)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
,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供应站(点【)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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