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燃气!经营安全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的,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其他燃气的经营实】行许:可经:营制度 》。     》从,事管道燃气》。输配和销售经—。营活动?须经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特许经》营者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户提供【气源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由—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领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或》供气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供气 !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燃气规划工程!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三):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    (四【)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要求《; ?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 ?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    (七)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 【    《。。(八)?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  (九)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有—运,输,、,。装卸、?储存、灌装、—残液回收等完整的生!产设施; 》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由具有燃】气经营资质的—燃气企业设立—并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质量标准—的稳定气《源;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    (【四,)有相?应,数量、?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合并、分立】、停业、歇业及【经营场所《的变更应《当在30日》前向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十七条 因燃】气工程施工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小时前】。通知用户不》可抗力及意外事【故除:外 —第十八条 》 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燃气的压【力、气?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二)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三)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配备?。。必要的计量设—施并在显著位置悬】挂燃气定点供—应站(?点)标志牌; !  : (四)钢》瓶,的灌装?。量和残液《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按规定抽取!残液:;    (】五)按照规定—送检钢瓶禁止将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供给用户; —    》(,六)禁止向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 (七)燃气供应站!(点)只能销售本】企业所提供的燃气】;    【(八)不得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 (九)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  !  :(,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供气; 》。   《 (十一)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 ?第十九条 》 燃气经营》。企业及供应》站(点)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