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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燃气经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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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的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其他燃气的—经营:实,行许可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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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管】道燃气输配和销售】经营活动须经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特许经营者—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户提供》气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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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由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领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或供?气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供气 —
第十四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燃气规划工程—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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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三)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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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要《求;
》。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 】
?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
!。
(八)【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 , (九)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有运【输、装卸、》。储存、灌装、残液】回收等?。完整的生产设施;】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由具有燃气【经营:资质的燃《。气,企业设立并》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质量标准的稳!定气:源;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
(四】),有相应数《量、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合并?。、分立?。、停:业、歇业及经营场所!的变更应当在30】日,前向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因燃气!工程施工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小时前【通知用户《不可抗力《及意外事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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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压力、【气,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二)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三)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配备必要!的计量设《施并在显著》位置悬挂燃气定【点供应站《(点)?标志牌;
【 , (四)》钢瓶的灌装量和残液!。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按规《。。定,抽取残液;
! (五)按照【规定送检钢》瓶禁止将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供给用户;
】
(六)【禁,止向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 (七)—。燃气供应《站(:点):只能销售本企业所】提供的?燃气;
【。 (八《。)不得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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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
(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供气; 】
(十一】)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供应?。站(点)《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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