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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行—业,管,理, 第》十九条 供热—管理部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对—用于工业生产的蒸汽!锅炉实施登》记、备?案管理?不列入资《质管理范围对非工】业生产?的各类?型供热实施行业管理!凡具备各《类锅:。炉热源或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均?为供:热行:。业管理范围应向【。市供热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向《市供热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 —   (一)具备】锅炉及其它》热,源并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原有容量为—。1.4MW以上锅炉!热源为?本单位内部自用【自管的;   】 (三?)不具备热》源,。有经营供热、收【费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取得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的!供热:生产、经营单位须】向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供热】生产、经营 — 第二十二【条 市供《热管理部门的—稽查人?员对供热单位及【用户实施执法检查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执《行公务? : 第?二十三条 集—中,供热设施属城市公】用设施属于国有资】产供热?单位应按《规定:提取设?施,折旧费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更新设】备所需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