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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续租:与退出
第十!二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当约定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其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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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每年】第四季度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复《。核后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时仍符合】租赁条件并愿意【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并重新?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委托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 复核后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条?件的应当退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十五【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保障性住房资格的!;
《 (二)》承租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两年: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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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设施设备或】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五)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的】;,
: (《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 , (七)《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用的;
】 (八)利用保障性!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 (九)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第十》六,条 :承租人按规定退出】或自愿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时即时结清】租金、物业》服务费、环卫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转让按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秦政:〔,2008〕196】号)和秦皇》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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