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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续租与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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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当约定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其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每年第四季—度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复核后【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时仍《符合租赁条件并愿意!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并重新?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委《托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 ,复核后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条件的应当退】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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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保障性住》房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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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承租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两年】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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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设施设备或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五)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的:;
(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 (七)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用的》;
—(,八)利用保障性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 : (九?)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第十】六条 承租人按规】定退出?或自愿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时即时结清租【金、物业服务费、环!卫,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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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转让按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秦,。政,〔2008〕—196号)》和秦:。皇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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