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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续租?与退:出 第十【二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当约《定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其处罚措施 !。 第十三条》 每年第四季度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复核后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时仍符合—租,赁条件并愿意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并重新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委托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     复核后】。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条件的应当退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十五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保障性住房资格的!;    —(二)承租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两年】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设施设备或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    (五)【。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的—; :    (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 ,(七)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用的;   ! (八)《利用保障性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  (?九,)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第,十六条 承租—人按规定退出或自】愿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时即时》结清租金、物业服】务费、环《卫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转让按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秦政:〔2008〕1【96号)和》秦皇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