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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建筑退让】
第三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或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保单位!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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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或!。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九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表九后退距—离,的规:定,外,同时须符合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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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表九《新区的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用地红线!、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4】米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安,。全距:离且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线;】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成片开发的项】目,经相邻地《块业:主商:议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地块之】。间地下建筑物—可连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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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红!线除应?符合表十的控制指】标外还应符合第六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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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2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第!三十九条 》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2!0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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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雨蓬、》挑檐和除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管线(含构筑物)】均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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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六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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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建筑工程建筑】控制线?退,让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县《道)并应符合国道】、省道和公》路建筑?物,退让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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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定》外旧区不得小于15!米新区不得小于3】0米
! 第四十三条 沿】铁,路,两侧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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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铁路》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 2、铁!路线:。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层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符合铁路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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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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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沿高速公路两侧的新!建,的建筑工程》与高速公路》边坡外侧水》沟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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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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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
》 ? 110千伏— : 《 ? 10米
! 》 220《千伏 【 ? 1—5米
《 ? 5《00千伏 】 : 【20:米
】(2)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标,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
!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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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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