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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六条 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强【制性条文等方—面的要求和第十条】第3款(对住宅【、,。医,院、学?校和幼?托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连《续展开长度不宜大于!。55米对单》个建筑?项目:用地:北侧部分的建筑【。原则上多层的居【住建筑?连续展开面长—度不应超《过45米且其总【高度超过21米时】该建筑两端山墙与】其,周边建筑的》山墙间距应随之【相应有比例》的合理增大以满足该!项目北侧《相邻:。用地的通风》采光:。要求:
】第二十?八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包!括两建筑物》夹角≤3《0,度)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的(?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3倍且最小间距不低!于,9米:。;
】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在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3《倍,且最小间距》不低于9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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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60【度≤两建筑夹角≤】。90度)
】 《1、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6倍在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8倍?;
【 2、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5米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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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时的间距(指3】0度<两建筑夹【角<60度)
】 ?。 : 在旧区《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7倍在新区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9倍
! (四)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山墙不得—有外露楼梯和—任何形式的窗洞【若,山墙有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增加2米以上;】若山墙设有出挑阳台!应按阳台外边—计算山墙间》。距
》 (五》)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应》。包含: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不论裙房为若!干层)?之上的几《栋建筑之间间—距的计算可不—计,裙房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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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与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旧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在新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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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在符合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与北侧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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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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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南北向的】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25米;
】
,。 2、东!西向的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35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5米》;
《 《。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3—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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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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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文、教、】卫建筑之间的间距】其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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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第三十》二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之间的间》距可:按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三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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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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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文、教、】卫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或东西侧!(含山墙)的其【间距按?第三十二条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及东西两侧!的按第三十三—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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