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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六】条 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强【制性条文等方面【的要求和第十条第3!款(对住宅、医院、!学校和幼《托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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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连?续展开长度不宜【大于55米对—单个建?筑,项,目用地北侧部分【的建:筑原则?上多层?。的居:住建筑连《续展开面长度不应】超过:4,5米且其总》。高度超过21米时】该建:筑两端山墙与—其周边建筑的山墙间!距,应随之相应有比【例的合理增大以【满足该?项目北侧《相,邻用:地的通风采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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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包括两建筑物夹】角≤3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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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的(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3倍且最—小间距不低于9米】;
?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在!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3倍且最小间距!不低于9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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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60度≤》两建筑夹角≤—9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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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6倍在!。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8倍;
! 2、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5米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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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时的间!距(指?30度<两建筑夹角!<60?度)
— 《在旧区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7倍在新区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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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山墙不得【有,外露楼梯和》任何形式《的窗洞若《山墙有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增加2米—以上;?若山墙设《有出挑阳《台,应按阳台外边计【算,山墙间?距
? ?。 :(五)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应包含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不论【裙房为?若干层)之上—的几栋?建筑之间间距—的计算可《不计裙房《高度
!。 第二十《九条:。 与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旧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在新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 第三十》条 在符合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与北侧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
【 第三十一—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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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南北向!的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25【米;
【 2《、东西向的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3《5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5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3米》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小于13米
】。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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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文、教、卫建】筑之间的间距其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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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第三十《二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之间的间距可按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 第三《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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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文】、教、卫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或?东西侧(含》山墙:)的其间距按第三】十二条?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及东】西两:侧,的,按第三?十,三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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