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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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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0【000平《方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执行其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表四、表五的规定执!行表三、表》四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是强制性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是强制!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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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工业?项目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五,的规定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项目?的绿地率按20%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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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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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且日照—。分析不满足周边用】。地,要,求的:不得单独建设—
【 1、多层及多层以!下住宅?建筑为?。800平方米;
! : 《2、:50米以《下住:宅建筑为20—00平方米;
! 3—、50米以上住宅】。建筑为3000平方!米,;
【 4、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公共—服务配套及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8【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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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建筑:高度为2《4米至?50米?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 6、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 7、工业仓!储,建筑最小开发地块】为,。2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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