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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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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00—00:平方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执行其《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表四《、表五的规定—执行表三、表四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是强制性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是强制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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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工业《。。项目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五的规定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项目的《绿地率按20—%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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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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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且:日照分析不满足周】边用地?。要求的不得单独建设!
? 1、多层!及多层?以下住宅建筑为8】00平方米;—
— 2?、5:0米以下住宅建筑为!2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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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米》以上住宅建筑为30!00平?方米:;
!4、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公共服务《。配套及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800平—方米;
】 ,。 , 5:、建筑高度为24】米至50《米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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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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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业!仓储建筑最小开发地!块为2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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