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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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0—00:。0平方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执》行其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表四:、表五的规定—。执,行表三?、表四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是强【制性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是强制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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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工业项目】。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五的规】定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项【目的绿地率按2【0%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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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且日照!。分析不满《足周边用地要求【的不得单独建设
! ? , 1、《多层及多层以下住宅!建,筑为800》平方米;
】 2、5【0米以下《住宅建筑为2—0,00平方米;
】 ? : 3、?50:米以上?住宅建筑为300】。0平方米;
! , 4、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公,共服务配套及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800》。。平方米;
— : 《5、建筑《。高度为24米至【50米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6、》。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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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工业仓【储建筑最小开发【地块为2《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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