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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建筑离界
!。第二十一条 —。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文物保!护区等规定范围内】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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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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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建筑离界(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附表3?)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其,最,小,距离: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附表三离界距】离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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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界—外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按有?关规划确《定,离界距离《但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附表三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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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 ?(,五)教?学楼、病《房等建筑离界应增加!的间距须留在其【用,地红:线内
》 , (六)《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在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附表—4)控制同时—应满足建筑间—距和建筑《。高,度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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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多层建筑!在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以上》距离(?自城市主次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线点—算起)高层建筑【在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6米以!上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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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交通流量较大的建!筑基地其《通道连接城市—主次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小于70米
!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
—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0《。米
》 (四?。)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主,、次: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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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村】镇、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其最小宽》度如下
(!一)国道和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省!道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 (《三):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
—。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退让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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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沿:。河道、溪流规划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同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除应符合其专业!规范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铁—路两侧的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区等—对噪声敏感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7,。0米;?铁路干线(直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直: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高度—不得大于3.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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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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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退让—道路红线《设置或设置于—建筑:底,层
》。第三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线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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