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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建筑间距
!第十二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三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和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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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
】 》。 :2、H当方位角0】°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 3、!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
》。 4、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
【 ? :5、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15?M山:墙宽度大于15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二】)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间距按下表】控制
》
《 ,。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
】。
— 2、H—指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
! 《。3、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
【
《(三)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
【 注1、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 2、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适当增加
】
第十四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
【 : 《 2、?H当方位《角0:。°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 《 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 3!、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高层建?筑,之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
?第十五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和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控制
!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为15?米,
》
第十六条 】。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13米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宜适当》增加
【
第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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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居住建?筑对:间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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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居住建筑间距通过日!照,分析的也可作—为规划审《批依据日照分析时间!。新,区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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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档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 》 前:款所列之外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 ①?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为》南向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为24m》
— ②?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18m【
—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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