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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建筑?间距
第十】二条 ?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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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和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
《 ? 2、H当方位!角0°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 3、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
: 【4、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
— , :5、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15M山墙—宽度大于《1,5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二)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间距按》下表控制
! , 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
! 2、H指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
! 3、?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
(!三,。)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
,
? 《注1、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 》 ,2、:。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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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 :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
! 》 2、H当】方位角0°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 》 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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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高层建】筑之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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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和:。。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控制
《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为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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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13米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宜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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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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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居—住建筑对间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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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居住建筑间【距,通过日照《分析的也可作为规】划审批?依据日照《。。分析时间新区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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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档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 前款】所列之外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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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为南【。向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为2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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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18m
】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 :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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