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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二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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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和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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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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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H当方位角0°!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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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
【 :4、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
》 5】、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15M】山墙宽度大于15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二)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间》。距按下?表控制
! 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
: :。 》 2、H指》。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
】 —3、: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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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
! ,注1、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 :。 2?、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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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
《 2、!H当:方,。位角0°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 《 :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 》 3、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高层建筑之!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 第十五条 —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和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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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为15米
》
【第十六?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13米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宜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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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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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居住建筑对》间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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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居住建筑》间,距通过日照分—析的也可作》为规:划审批依据日照分】析时间新区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
! 第二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档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 前款所列—之外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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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 ①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为,南向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为?24m
【 : ②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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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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